信件编号: | 2018-0613 |
信件类型: | 咨询建议 |
咨询标题: | 咨询环评 |
咨询时间: | 2018年12月08日 |
咨询问题: | 整体租赁环评手续齐全的企业,租赁后不改变项目规模、不改变项目生产工艺,请问是否可以沿用原企业的环评?环评是否可以过户?谢谢 |
办理时间: | 2018年12月29日 |
办理单位: | 办公室 |
答复内容: | 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仅针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实施、运行主体的变更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范畴。感谢您对生态环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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