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缘服饰(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花缘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缘公司”)为外商合资企业,于2006年5月起从事服装加工生产,并于2006年8月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至被查处未经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2017年4月,浦东城管局认定花缘公司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违法进行服装加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花缘公司停止生产,并罚款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花缘公司认为浦东城管局未听取建设项目已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申辩,未考虑其生产规模明显缩小,环境影响较小的事实,向浦东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浦东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花缘公司被浦东城管局查处后,即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并在复议过程中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花缘公司不服,诉至浦东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
在明确浦东城管局认定事实错误的基础上,合议庭确定了以调解方式化解争议的方向、方法:
(一)分别沟通,掌握各方意愿。承办法官分别向各方阐述了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基本认定,分别有所侧重地阐述了行政争议的可能走向;向行政机关阐述有关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之处以及可能面临的败诉后果;向花缘公司阐述其胜诉可能的同时,进一步说明行政机关仍具有重新作出处理的权力。各方听取承办法官观点后皆表达了寻求更优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意愿。
(二)顺势出击,打消各方顾虑。在明确各方有寻求更优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意愿的基础上,承办法官顺势抛出该案可调解的第二方案。同时,从以调解方式结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兼顾了公共利益及个人利益角度进行了阐述,在满足各方寻求更优方案的同时,打消各方尚存的顾虑。
(三)具化方案,达成各方共识。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同时结合有关裁量的标准,承办法官首先听取了各方对于处罚幅度的意见,在尊重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通过明确各方初衷、利益衡量,弥合了各方本就不大的分歧。最终,在法院主持下,浦东城管局同意将处罚款额变为人民币五万元,浦东区政府予以认可,浦东法院据此制作行政调解书,花缘公司即行缴纳了罚款。
三、典型意义
(一)兼顾了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和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同时,基于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兼顾行政目的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罚当其过。该案中,花缘公司被处罚后已经自行纠正了违法行为,环境保护的目的已经实现。同时,花缘公司的经营规模确比成立时大幅缩小,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有限,在原有的处罚数额上有所降低与其违法的事实和情节是相符的。
(二)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节约了各方成本。该结案方式,避免了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后行政争议仍处于悬而未决状态。行政机关无需再次启动调查程序,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节约了行政执法成本;花缘公司也可免受行政处罚不确定状态的困扰,可安心生产经营;人民法院亦避免了判决结案后可能出现的上诉及因行政机关重做而引发新的诉讼的劳顿,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增强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信心,优化了营商环境。在花缘公司投入生产的时期,先建后批、边建边批客观存在,这对吸引外资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行政机关在此过程中亦有一定背书。在被查处后,花缘公司即行纠正了违法行为,表明了花缘公司投资人愿意遵循中国法律进行规范经营的态度。该案以调解结案,维护了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外资企业对中国司法公正的认识和信心,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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