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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法院行政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一、唐某某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批准案——化解征地拆迁纠纷  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柳某某诉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防疫期间闹纠纷 行政调解显温情
宁波某服务公司诉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优化营商环境  保障绿色出行
徐某某等七人诉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七案——“3+N+X”机制聚合力  系列案件齐化解
五、孔某某与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复议案——“3+1”联席会议机制显实效  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得推进
范某某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予受理案——人民陪审员化身调解员  八十老妪安度晚年有保障
七、傅某某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钟公庙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赔偿案——行政调解出奇效  矛盾纠纷“一揽子”化解
八、张某某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调审分流机制促自我纠错  “被法人”纠纷实质解决
九、朱某诉余姚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案——姐姐妹妹分不清   行政调解解难题
十、宁波某公司诉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一把手”出庭  “一下子”解决行政争议

案例一:唐某某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批准案——化解征地拆迁纠纷  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基本案情: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对白峰街道宁波穿山港铁路工程项目实施房屋拆迁的批复》,该项目拆迁范围涉及两百多户,除唐某某外,该区块其他被拆迁人均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唐某某认为涉案批复作出程序违法且缺乏事实根据,对此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唐某某因涉案房屋拆迁纠纷事宜,亦提起了其他相关行政诉讼。

典型意义:宁波穿山港铁路支线工程是宁波铁路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快宁波地区融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有着重要意义。本案及相关案件如不能妥善处理,势必会影响穿山港铁路项目进程。宁波中院受理后数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和沟通,多次调整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唐某某撤回起诉。至此,穿山港铁路支线项目工程在白峰街道范围的所有拆迁人都完成了签约。本案调解成功,既保障了唐某某的合法权益,又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确保了该项目的顺利推进,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柳某某诉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防疫期间闹纠纷  行政调解显温情

基本案情:2020年3月21日,柳某某在高新区扬帆路2058号停放的车辆收到由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以下简称高新交警大队)作出的《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柳某某未按规定及时交付罚款。4月7日,高新交警大队对柳某某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150元罚款。柳某某以其停放车辆享受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于2020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疫情期间交通管理服务措施的通告》中的“对轻微交通违法不作处罚”惠民政策为由,不服上述处罚,诉至高新法院。 

典型意义:本案为全省法院首起审结的涉疫情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中,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于2020年3月19日发布的《通告》中对恢复执法施行日期表述不够明确,且其微信公众号宣传的恢复执法通告的施行日期与该通告的实际施行日期又不一致,引起当事人误解,引发涉诉争议。在宁波中院牵头组织下,邀请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参与诉前协调,柳某某主动撤回起诉。两级法院均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在调整疫情防控措施、惠民政策时,应当更注重政策衔接程序的合理性、宣传信息的正确性。

案例三:宁波某服务公司诉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优化营商环境  保障绿色出行

基本案情:2011年,宁海县体育局与宁波某服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公司可进行自行车租赁站点建设、经营以及在租赁站点及设施上进行相关广告经营,期限20年,总投资不少于7000万元,项目分三期进行;宁海县体育局按照该公司实际投资额进行政府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为5年。协议签订后,宁波某服务公司完成一、二期投资建设。后该公司未进行三期建设,项目停止运营。2016年,市政公用等城市管理职能划入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宁波某服务公司以该局为被告起诉要求支付2016年度政府贴息补助,并赔偿广告收入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中,在项目分期建设情况下,涉案协议约定贴息期限为5年,双方对每期投资分别5年计算还是固定期限5年产生分歧。支付贴息补助系合同重要条款,行政机关应对该条款明确表达,如表意不明,则应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宁海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协议。本案的处理,不仅依法支持了企业的合理诉求,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了良好营商环境,还通过协调退还押金、后续经营等举措,保障了市民的财产权益和公共利益,推动县域公共服务转型升级,满足群众对稳定有序公共出行的需求。

案例四:徐某某等七人诉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赔偿系列案——“3+N+X”机制聚合力  系列案件齐化解

基本案情:宁波某水产养殖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竞得位于宁海县长街镇下洋涂围垦区海堤东侧宁渔海出1号、2号区块,并与原宁海县海洋与渔业局签订《宁海县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确认用海类型为开放式养殖用海,用海期限为3年。该公司将该区块分包给徐某某等多位渔民。为查处违法养殖,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街镇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徐某某等人紫菜养殖设施。徐某某等七人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系列案件受理后,宁海法院充分利用当地特色“3+N+X”机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具体做法如下:一是庭前研判,将具有调解可能的上述系列案件导入宁海县行政争议调处中心;二是主动对接,积极启动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涉案行政机关等单位参与的专案会商;三是及时跟进,确保成果落地生根。七件案件最终均达成调解协议,长街镇政府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了款项,实际履行率达100%,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五:孔某某与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复议案  ——“3+1”联席会议机制显实效  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得推进

基本案情:情期间,孔某某因未登记车辆无法进入其公司停车场,将车停放在外滩大桥下人行道上。3月15日,孔某某收到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江北综合执法局)违停提示消息,要求其尽快前往处理。3月20日,江北综合执法局对孔某某作出罚款处罚。孔某某认为,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曾发布通告称“疫情防控期间,对违法停车的予以提醒纠正,除影响通行且拒不纠正以外,原则上不予处罚”,其违停未影响通行,且是居家防疫背景下的无奈之举,不应被处罚,故向江北区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

典型意义:本案中,孔某某提起行政复议后,因案件涉及防疫政策且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江北区行政复议局启动“3+1”行政争议化解联席会议机制,江北法院积极参与联席会议,与其他受邀单位共同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当进行研判分析。经调解,江北综合执法局撤销该处罚决定,孔某某主动撤回复议申请。在异地交叉管辖模式下,属地法院有限参与复议阶段的化解工作,不仅促进了行政争议及时化解,体现了司法担当和司法智慧,而且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有限的司法资源,是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的新经验、新思路、新方法。

案例六:范某某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予受理案——人民陪审员化身调解员  八十老妪安度晚年有保障

基本案情:范某某的房屋位于东部新城建设项目所涉拆迁区块范围内,因其与拆迁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该裁决书送达后,范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房屋被拆除。十年后,范某某再次要求对其房屋进行裁决。2019年,鄞州区政府认为当事人属于重复申请房屋拆迁裁决,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范某某对此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典型意义:本案中,因范某某家庭内部矛盾激烈,2009年的拆迁裁决未履行,范某某常年无房可住,又年老多病,急需给予妥善安置以供安享晚年。人民陪审员张开华熟悉属地街道工作,积极做该街道及范某某子女的工作,经宁波中院发送司法建议,促成范某某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使得年近80的老妪能够老有所依、老有所居,有效化解了多年来形成的深层矛盾。人民陪审员张开华依靠自身丰富的生活经验参加案件调解,与承办法官的专业知识形成互补,促进情理与法理的有机结合,有力提升司法自信和司法公正、公开水平。 

案例七:傅某某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钟公庙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赔偿案——行政调解出奇效  矛盾纠纷“一揽子”化解

基本案情:傅某某在其祖父房屋受火灾损毁的基础上重新修建二层楼房一间,该房屋未办理相关的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其后,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且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钟公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钟公庙街道办)强制拆除。傅某某及其母亲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生效裁判责令钟公庙街道办重新作出赔偿决定。钟公庙街道办又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未按照合法建筑予以安置或补偿,对涉案房屋及其装修费用等按照评估价予以赔偿。傅某某不服,向鄞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傅某某丈夫陈某某代理此案。

典型意义:本案傅某某丈夫及代理人陈某某因他案纠纷频繁提起诉讼,历经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及区其他相关部门协同调解,均未能有效化解。本案受理后,鄞州法院认为如果简单下判,难以实质解决纠纷,遂以此案为契机,积极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最终调解成功,将涉及陈某某的全部纠纷“一揽子”解决,做到全方位的案结事了,避免滥诉带来的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的浪费。

案例八:张某某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调审分流机制促自我纠错  “被法人”纠纷实质解决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张某某因贷款需要到宁波找某贷款组织,该组织拿走其身份证原件后一直未还。同年12月底,张某某发现其被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登记为宁波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认为其对设立公司行为并不知情,设立登记行为违法,故请求工商登记部门自行撤销登记,但未果。张某某向高新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典型意义:“被法人”现象层出不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类似登记纠纷给当事人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但工商登记部门因为种种考虑又不愿自行纠错。为了有效化解纠纷,高新法院就典型案例进行判决后,与工商登记部门会商,达成调审分流机制,即在接到该类案件材料后先进行预判,有实质争议的进入实体审理程序;无实质争议的,且司法鉴定证明申请登记材料系他人签名的,由法院发送司法建议、工商登记部门主动撤销登记,本案即是这种处理方式。该机制对类似纠纷进行分类处置,有效节省了司法和行政资源,及时高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的生动体现。

案例九:朱某诉余姚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案——姐姐妹妹分不清   行政调解解难题

基本案情:鲁某于2010年与肖某甲进行了婚姻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时,肖某甲错拿了妹妹肖某乙的身份证,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没有发现身份信息错误,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鲁某与肖某甲育有一女(与肖某甲具有亲子血缘关系),但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的姓名是肖某乙。2019年,鲁某发现婚姻登记错误,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在诉讼中,鲁某死亡,法院依法追加其母亲朱某作为原告,其女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典型意义:根据结婚证上记载的信息,鲁某的名义妻子是肖某乙,但与其实际共同生活的是肖某甲;鲁某女儿出生证明上的母亲是肖某乙,但实际上其生母是肖某甲。鲁某去世后,因婚姻登记错误导致继承问题及鲁某女儿的法定监护人问题接踵而至。尽管本案已经超过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但余姚法院考虑到如果简单驳回起诉,错误登记的情况会陷入僵局,将给当事人日后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经多次组织协调,余姚市民政局自行撤销婚姻登记,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困难。

案例十:宁波某公司诉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一把手”出庭  “一下子”解决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宁波某公司的职工史某在其办公室内被曾在该公司任职过的杨某故意伤害致死。宁波某公司申请认定工伤。宁波人社局以没有证据显示史某所受到的暴力伤害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引起为由,对史某的死亡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宁波某公司不服,向鄞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宁波人社局指派分管副局长王效民出庭应诉,通过庭审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后又经充分研判、协调,宁波人社局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认定史某的死亡为工伤的决定。宁波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近年来,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出庭应诉率不断提升,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树立行政机关良好法治形象、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亲历庭审活动,倾听行政相对人的诉求表达,对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予以重新审视,并直接参与矛盾的化解工作,更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本案通过宁波人社局王效民副局长出庭应诉并参与协调,充分发挥了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功能作用,快速高效地解决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转自“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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