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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雪:《“死者”归来》

作者:蔡小雪

 198412月下旬,戴玉联法官(以下简称戴审)与我到重庆提审二审被告人,正好铁高院的徐凤元法官(以下简称徐审)也在重庆提审。他没有带书记员,让我帮他,给一起杀人案做提审被告人的记录。在戴审的同意下,我必须要服从他的安排。

头一天,我记完戴审提审的被告人笔录后,从看守所回到招待所宿舍,就从徐审那里拿来明天上午要提审案件的卷宗材料。看完一审判决,感觉案情很简单,但涉及的证据材料特别多。大约用了近三个小时,才大致读完一遍所有卷宗资料.初步捋了捋,才捋出各类证据所要证明案件事实的头绪。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在19821020日晚上9点多,在重庆火车站货场扒上一列开往贵阳的货车,发现其所上的车厢内,还有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大约25岁。据他交代:“那位男子跟他吹嘘,自己很有钱。有急事明天一早要到贵阳,因当晚没有去贵阳的客车,只好扒货车赶到贵阳。”车开出重庆火车站不久,就停在一个小站上,他发现那男子已睡熟,便起歹心,用车上的大煤块砸那男子的头。车站职工发现报警,而后与民警一起将被告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被钝器物砸死,面部已无法辨认。现场发现死者的口袋里的身份证,后经其家属辨认,死者王某某,男,23岁,贵州省某县、某乡某村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审讯笔录和检察机关的审讯笔录中的供述基本一致,没有实质上的变化。第二天,徐审与我提审非常顺利,被告人一口气就交代完其犯罪事实。我感觉,徐审对他交代的犯罪动机,感到有些怀疑,反复问了几遍:“你为什么要杀他?”被告人重复地说:“他(指被害人)跟我说,他很有钱。我也感觉他很有钱,就想杀死他,拿走钱。”反复多次,徐审也就没有再问了。提审很快就结束了,总共不到一个小时。被告人交代的内容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可以说,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提审结束后,我与戴审就由重庆去了成都,徐审直接回北京了。我与戴审在成都提审结束后,才返回北京。回到北京,徐审已写完审查报告,因手里的案件多,忙不过来,就让我再将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卷宗里的证据再逐一对一遍。并且一再告诫我,死刑案件不得有一点大意,一旦错了,无法挽回,灵魂将会终身受到折磨。我按照徐审的要求,将被告人在预审、审讯、检察机关提讯、一审庭审和提审笔录中,有关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对了一遍,前后供述基本一致,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没有实质变化,可以说,供述稳定,没有反复。血型鉴定结论是,被告人衣服上的血迹的血型为被害人血型相同。被害人死亡鉴定为被钝器物砸击,头部严重损伤死亡。铁路工人的证言,证明看见被告人用煤块砸被害人,与民警一起抓获被告人。当时被告人衣服上溅有许多血迹。民警证明,抓获被告人时,发现被告人衣服上有许多血迹和煤灰。被害人父亲辨认笔录上记载,其父认定死亡人是其儿子。因当时没有DNA鉴定,只有血型鉴定,但卷宗中只有“被害人父亲”的辨认笔录及一张身份证,身份证上的名字与“被害人”名字及其他身份信息一致。核对完后,觉得此案认定事实没有一点问题,尔后将核对情况告诉了徐审。以后的合议庭合议、审委会讨论都非常顺利,很快作出维持一审判处张某某死刑的二审判决。

 在该案案发后约两年后的一天,也就是,19869月中旬,刑庭内勤突然接到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重铁院)的电话。在电话中,重铁院的同志称:“张某某杀人案的‘被害人’突然回到村子里了。”该电话的潜台词是,是否该案出了问题。内勤接了电话后,立刻向庭长汇报,庭长又向魏世兴副院长汇报。魏副院长将徐审与我找去,谈谈此案的情况。徐审是文革前北京公安学校毕业的,当过公安、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干过20年左右刑事审判,可以说,是刑事审判的老手,经验十分丰富,是当时铁高院刑事审判的骨干。他工作非常细致,我感觉经过他手,我又按照他的要求核对过所有证据,理应不会有问题。徐审听到后,很淡定。他向魏副院长详细介绍了本案的案情及相关证据后,非常肯定地说:“此案决定不存在杀错的可能性。也许问题出在被害人的身份上。”魏副院长也有同感,但还是有点不放心。我当时已是助理审判员了,就派我去贵州核实相关情况。

我到重庆后,重铁院的同志开车89个小时的车,将我带到“被害人”的村里,很快找到了“被害人”,让他告诉我,他如何死而复生的。那位小伙淡定地说:“那天干完活,我和几个老乡去澡堂洗澡,洗完后,发现衣服被人偷了,好像裤兜里装有身份证。一起去的老乡给我找了件破衣服,才离开澡堂。因重庆活不好找,听说广东好找,就去了广东。在广东一干就快两年,因挣了点钱,这就回家看看。家里人都很吃惊,说我死了,怎又活着出现了。就报公安派出所了。”小伙的父亲接着说:“是我去认的尸,因死的那人与我儿子身高、胖瘦都差不多,头已被砸烂了,辨认不出,我就误认为我儿子了。虽虚惊一场,但儿子回来了,人没死,我还是很高兴的。”从这段对话中,我清楚了,不是被害人没死,而是将被害人弄错了。当时有技术原因的限制,但也存在公安机关工作不细致的问题。虽然不能验DNA,但还可以验血型,通过血型可以在一定情况排除是否具有血缘关系,有可能减少差错,也不至于让我们如此虚惊一场。

这个案件对我们震动很大。虽然被告杀人的事实认定没错,判处其死刑也没有错,但被害人究竟是谁,至今都是个迷。这就告诉我们办案一定要注意细节,绝不能粗枝大叶、马马虎虎。我后来养成一个习惯,对所有的证据都要一一审查分析。我也充分理解,徐审写完审查报告后,还让我将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所有的证据再一一核对一遍,这才提交合议庭合议的用意。他对我说过:“办案出不出错,取决于细节。只有不放过每一个细节问题,不放过每一个证据,才能保障案件不出错。”这句话我一直记在心中,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都不敢放过一个细节、一个证据,从而避免错案的出现。这一点对我后来审理行政案件也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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