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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振宇:行政法官的案头书——李广宇行政裁判文书自选集“三部曲”

作者:霍振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感谢作者赐稿并授权发布!

2015年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法后,突破立案难的瓶颈,大量行政案件涌入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利用这一契机,进行行政再审案件文书改革,加强说理,一改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审理行政案件不足,难以通过裁判发挥统一法律适用功能的局面。数年间,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亲自审理的再审行政案件积累丰厚,蔚为大观,一时间,各公众号竞相转载,出版社汇集成册,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或可称为继司法解释、公报案例和指导性案例之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第三条道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审理的行政再审案件案型与地方法院有很大的同质性,因此,其裁判要旨对于疑难争议法律问题的解决及裁判标准的统一具有极大的示范效应,很快成为全国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和参考,更为众多行政法学者的学术研究所青睐,我们再不必艳羡国外教科书、注释书、论文中句句引判例、行行有经典,我国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学的实证研究因此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而居功至伟者,不言而喻,制度自信来源于创新精神。

在众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再审裁判文书中,李广宇法官的裁判更是成为行政法官的案头书。不仅如此,不少律师、当事人甚至也在代理词和诉状中大段摘抄李广宇的判词。有的媒体甚至将他的裁判誉为“最高法史上最温情判决”。我曾经与李广宇法官在一个合议庭共事,亲眼见证过他是如何孜孜矻矻,久久为功,以经营文学作品的学养与匠心,打磨出一篇又一篇经典文书。他的三册裁判文书自选集——《诉讼类型与诉的利益》《理性诉权观与实质法治主义》《司法的温度与界限》,就是他审判与学术历程的记录。这一百二十篇文书,开风气之先,留下了断案的智慧与裁判的艺术;身体力行,回答了”什么是一个职业法律人的贡献”。

李广宇裁判的案件,多为常规行政案件,但其间的争议与问题却常是多年悬而未决的。他所看重的,是案件中法理的归纳与阐释,以实定法为载体连接司法实务与法学理论,在现行法解释的框架内为有效规范寻求正当意义,于寻常处见功力,在平凡中显真章。投诉举报请求权、行政首次判断权、行政程序的重开、……诸多耳熟能详的学理概念从具体的案件中提炼出来,形成裁判要旨。例如,在张刚诉武昌区政府一案的裁判中,从诉讼标的概念的正本清源出发,指出审查对象与诉讼标的的不同,从而揭示出,后诉与前诉起诉的虽然是同一个征收决定,但因原告不同,权利损害的主张亦有可能不同,因此不宜简单认定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进而引入既判力理论,认为既判力只对生效裁判当事人相同的后诉产生诉权的遮断效果,对于第三者而言,只是禁止作出与生效裁判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而不是就此剥夺其诉权,最终阐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标准诉讼处理此类案件,以求得诉讼权利保护与节约诉讼成本之间的协调与平衡。这无疑是一次令人叹为观止的理论跋涉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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