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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收费是什么行为?对停车过时交费者实施罚款是否合法?

作者:胡建淼

转自:法治咖啡屋

来信

某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一个规章规定,对驶离道路停车泊位后7天内未予缴费的,处以罚款。这里,对停车收费是什么行为?对停车过时交费者实施罚款是否合法?我认为这是合同关系,不应当罚款,而应当收滞纳金。

回信

车辆行驶人到单位或个人停车场停车,停车场收取停车费,这是民事关系,属于民事上的保管合同。而政府为了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在公共道路上划出停车位,允许公众停车,但要收取停车费,这是行政关系。因为这里使用的是国家的公共资源,为了平衡公共资源的公平使用,对停车者收取一定费用是应当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停车者收取停车费,这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

当事人没有及时交费,是否可以对他进行罚款,那就应当看是否具有规章以上的规范依据。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罚款的设定权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罚款。至于对没有及时交费的当事人进行罚款为好,还是征收滞纳金为好,这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既然城市管理部门对停车者收取停车费是行政征收行为,那么就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对收费行为不服,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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