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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一、新《统计法》出台的原因和背景是什么?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的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要,在认识国情、反映国力、把握国事以及国家的决定和管理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利益主体多元化、国际交往密切化、经济总量扩大化的趋势也使统计数据与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更加密切了,他们干预统计数据的动机更强了,现行《统计法》的很多规定不太适应当前发展的形势,国家此次修订《统计法》,旨在建立更加有效的机制,预防和惩治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

    二、新《统计法》有何特点?

  新《统计法》共设750条,对现行统计法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政问责制,为有效防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使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真正负起责任,切实提高数据质量;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完善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明确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统计资料共享机制;严格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制度,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责任制度,增设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和法律责任。

    三、新《统计法》都做了哪些修改呢?

  新《统计法》的变动很大,其中主要有以下七大亮点:第一,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列入立法目的;第二,规定“三个不得”,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第三,依法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第四,对统计调查对象真实报送统计资料作出义务性规定,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五,对监督检查作出新规定,加大对行政干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第六,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第七,赋予统计机构处分建议权,强化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统计数据行为的查处机制。

    四、《统计法》规定的“三个不得”指什么?

  新《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领导人员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这是从法律制度上来预防和惩处这类统计违法行为。

    五、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统计的基本任务又称为统计的基本职能,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二是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三是实行统计监督,即在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等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六、新《统计法》对统计数据质量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这次修订《统计法》的基本宗旨就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统计的公信力。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列入立法目的。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基本的立法目的,尤其把真实性摆在第一位。原来的统计法只是讲准确性,真实性、准确性这两个词意非常相近,但还是有区别的,针对性不一样,强调的侧重点不一样。真实相对于虚假而言,准确相对于误差而言。为了提高新统计法的针对性、严肃性,在立法目的上增加了保障资料真实性的规定。

  对统计调查对象真实报送统计资料作出义务性规定,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统计法里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首先有这个硬性规定,然后又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有力地保障了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七、新《统计法》对统计人员有什么新的要求?

  新《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对统计人员专业素质做出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也就是说,统计人员只有取得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统计工作。此外,统计人员还要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

    八、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享有哪些权利不受侵犯?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权总括起来有三项:一是调查权;二是报告权;三是监督权。统计调查权、报告权、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碍和违法干预,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统计法》所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有哪些?必须依法履行哪些义务?

  《统计法》所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指所有依法负有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组织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外,还包括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具体到每一个统计调查项目,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其对象可能包括上述范围的全部或者部分对象。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十、新《统计法》对报送的统计资料有什么新规定?

  新《统计法》对统计的数据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准确性、及时性的基础上增加了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且把真实性放在第一位,写进立法目的,提高了新法的针对性、严肃性。新《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有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将受到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所以统计调查对象要严格遵守新《统计法》,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

    十一、统计调查对象应做好哪些统计基础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作的第一手的数字和文字记录。它是未经任何加工整理的初级材料,是基层统计调查表的资料来源。统计台账是根据填报统计调查表和本单位管理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一种系统积累统计资料的表册,也就是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汇总后的表册。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二、《统计法》对统计队伍建设有哪些规定?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十三、统计调查对象被检查时,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本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配合检查的义务,对拒不配合统计机构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统计违法行为一般有哪些?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统计违法最高可处多少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可给予什么处罚?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其中,国家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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