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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子银行不应只是监和管

  有关“影子银行”的话题近来再次成为了社会各界频繁讨论的焦点之一。其实,伴随我国金融改革的渐趋深化和金融业彼此渗透力度的不断增强,这一原本带有诸多国际色彩的金融概念如今在我国正被深入解读和不断修正。

  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的定义,影子银行即为“那些有着类似银行的功能,但又无法直接获得中央银行流动性和公共部门信用担保支持的金融中介。”和银行类似,它们也从事有关借短贷长的期限转换业务,因此期限错配是其固有属性和存在的根本原因。

  与国际上发达国家规模巨大,且相关业务和产品更加复杂的特征不同,我国的影子银行风险点另有所在。受金融创新滞后及实体经济融资难、金融相对封闭等因素影响,国内影子银行的相关业务和产品相对简单透明,而且存在的风险也易于识别。

  然而,随着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一些监管的指标和思路与经济发展对金融机构(包括影子银行)的要求出现了交错性矛盾。在金融创新比较低的发展阶段,监管者如何应对,不但关系其在未来有效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大方向,也必将影响对传统银行业务管控的尺度。

  这些情况在国务院层面和银监会对其进行规范的制度框架中都有明确体现。被业内称为“影子银行基本法”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方面对其内涵作了归纳,同时还明确了监管责任分工和制度框架。此后不久,银监会在监管会议上指出进行风险防范的几类业务,包括理财、信托、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

  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层面和银监会对影子银行监管原则及制度框架的创新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厘清社会上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具有“影子银行性质”认识方面的误区。因为此类理财一直都在监管部门严格监管下运作,这样带来的直接结果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不具备影子银行属性,在整体上也不属于后者范畴。

  更为重要的是,上述监管原则和制度框架中突出了影子银行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集中体现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这也为相关部门制定更加具体化的检测、管理细则提供了必要参考。

  我们认为,基于影子银行风险大小及其与单个机构或业务的杠杆率、期限错配程度乃至与整体规模的关系,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需在监管机构和体制设计上,实行“统分结合”的分类监管,即在实行各行业、各地方分业监管基础上,建立统一的数据监测和“一行三会”政策协调体制。此外,相关机构还需通过加快金融改革和创新步伐,并以此引导和规范影子银行,进而最大限度化解其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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