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文件
湘司鉴协[2018]2号
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三、鉴定标准的适用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1鉴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已于2017年3月23日由国家标准委会下发2017年第6号文件予以废止,损伤发生在2017年3月23日之后的一律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包括已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伤残评定要求重新鉴定的)。
2.2损伤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后首次鉴定的按照鉴定委托适用评残标准。损伤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3月23日之前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后首次鉴定的原则上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委托方依法要求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除外。
2.3损伤发生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已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伤残评定,要求重新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委托方要求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除外。
2.4损伤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2017年3月23日之前,已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评定要求重新鉴定的仍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附:文件全文
来 源:湖南省司法厅
编辑整理:杨亮
审核定稿:李科、郑冬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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