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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旭:关于儒家“忠”、“义”思想对古代书法审美观影响的思考

一、“忠”、“义”与书法艺术的思考接点

孔孟儒家学说,自有汉一代“独尊”以来,狂传两千年矣。影响之在,“登峰造极”,势力所披,“蚁穴为盈”。

堂而皇之,它就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正统”。

作为“东方艺术核心”的书法艺术,其美是多元性的:线性与局构之美;雄壮、狂放、丰富与秀丽、穆静、空灵之美;人格与自然之美;黑与白之美等等等等。泛泛论来,其间哲学的意趣无时不存,无处不在。

由是探知,书法之审美与哲学在不可人割的关系,事实也是,书法审美过程中的“阅知”与书法审美完结之后的“阅得”归纳,都要依赖一个“哲学化的头脑”来完成。这“哲学化的头脑”最基本的能力便是既要它能进行辨思,又要它能对辨思结果作出表达。

当然,这个“哲学化的头脑”在各个历史时期自有其不同的喜好,从而使各个历史时期自有其不同的审美标准,比如晋人尚韵,唐人重法,元明宗态,清人崇质。

这么说来,中国古代书法都是各依所好,不存在更高层次的基本的美的标准了吗?不。这个基本标准是存在的,甚至是无时不在潜意识领域操纵着审美者的思想与观念的。作为中国古代文化正统,雄居古代文化领域最高峰的儒家理论就是这个无时不在的操纵者。现时书法界对这方面的研究正处于渐次展开和逐步深入阶段,期间提出和主要观点是“中和”之美为古代书法美学的最高理想。“会于中和,斯为美善”。

可“中和”美将古代书法美学能一以敝之吗?愚在阅读古代书论当中,无时不隐隐然觉得“中和”并不能包容书坛所有美学现象,觉得于“中和”之外还存在一个审美标准(或可说出点或归结点)——此即儒家的“忠”、“义”思想。它与“中和”思想乃“巍巍乎车之两辐”,一样的“举足轻重。”

二、儒家“忠”、“义”的意蕴及其启示

翻开儒家典籍,它会赫赫然向你昭示:“教人以善谓之忠”,至善为忠,“尽已谓忠”,“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臣事君以忠”,专一而无异心谓忠。义,“义者益也”,“君子喻于义”,“义,人之正路也”,“行而宜之则为义”。正直即为义,思想与行为符合正直标准即为义,人应当“舍生取义”。说的都是为人之道。也许你会问:“鉴之于书法,此说人之道的'忠’、'义’当如何与书法通而会之呢?”对这个问题,大约欧阳修《集古录跋尾》中一段文字可以替我们解答一二:“斯人(指颜真卿)忠义出于天性,故其字画刚劲独立,不袭前迹,挺然奇伟,有似其为人。”对这段文字,我们暂不去论辨“字如其人”这一内涵。我们要探究的是内中所含的书法审美范畴之内的“忠义美”思想。正是它给予我们这个启示。

——“忠”、“义”美书法审美观的历史发展

这是一个双轨的发展。如同铁路的两条钢轨,既各自向前,没有并合的一天,又密切联系,此到达某一站次,彼亦到达某一站次。若从理论上观照于书法审美这一主题,则书法审美之于“忠”、“义”或可缺如,而“忠”、“义”思想,却无时不极大地着书法审美活动,这是书法美学史发展的事实。

不但如此,历史事实还告诉我们:儒家的“忠”、“义”思想是具有历史阶段性的。如汉董舒把它阐发为“三纲“(君臣、父子、夫妻)和“五常”(仁、义、礼、智、信)。唐韩愈把它阐发为“道”(含“仁”、“义”)和“性”(含“仁”、“理”、“信”、“义”、“智”)。宋“程朱学派”阐发为“理”(含“道”、“性”)。明王守仁阐发为“心”(含“明德”、“正事”、“用敬”)。清代情形则尤其复杂。这种历史阶段性,造成了书法审美的历史阶段性及书风的历史阶段性。归纳起来大致可分成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汉魏晋南北朝,尚韵。第二阶段,唐,尚法。第三阶段,宋,尚意。第四阶段,尚态、势。第五阶段,清,尚质、朴。

我们还该着留意一下儒家“忠”、“义”说教之中处处渗透着的一个大大的“人”字,这个“人”的存在对书法艺术诸方面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传统认为,书法就是写人的艺术,所以人最重要,有什么人便有什么书法。这从上面提到欧阳修对颜真卿书法的评述即已略见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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