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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截止期限应如何计算
挪用公款(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截止期限应如何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资金)犯罪中有一种情况是挪用本单位公款(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则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对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截止期限如何确定,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一是意见认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截止期限根据习惯意识,应为案发时间,从单位发现时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截止期限应为案发时间无疑,但案发时间应为司法机关正式立案的时间,不是位发现时间。

    第三种意见认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截止期限应为行为人被司法机关捉获的时间。只有行为人被捉获,其挪用资金的行为才能终止。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挪用本单位公款(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期限应为犯罪嫌疑人被捉获之日。因为行为人挪用公款(资金)的行为,在被捉获前一直是犯罪处于持续状态,公款(资金)仍处于犯罪嫌疑人挪用之中。只有行为人在被捉获后,其挪用公款(资金)的犯罪行为才得到了有效终止。因此,挪用公款(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截止期限,应为行为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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