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马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
某市无业人员周寿南在百色饭店内设“百色饭店娱乐总汇”聚赌。经群众反映,该赌场被迫停业。周为使赌场重新开张,便安排市公安局长农某、政委马某(两人均是党员)两家在春节期间去美国游玩,共花费人民币四万元,并分别送给农、马各3000美元。回国后,农即同意周的赌场开业,并在市公安局中层干部会议上强调,没有他和马的批准,不得去查处百色饭店娱乐总汇的赌场,并授意马在全体干警大会上宣布这一规定。在农、马的庇护下,周寿南还纠集五十多人在当地进行暴力避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36起,共打死2人,打伤27人。农、马两人听到省纪委要来调查后, 即潜逃,至今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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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马构成2种违纪行为:一是受贿(包括变相受贿);二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合并处理。在农、马数个违纪行为中,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合并处理的规定,应给予农、马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因此,虽然农、马下落不明,但仍应给予农、马开除党籍处分。
【2005-1-11 15:4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