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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员工两年前存在严重失职解雇?


【案情回顾】


包某某在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压铸部领班,双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因包某某的失职造成车间发生过一次火灾,当时幸好扑救及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不是太大。由于包某某是公司副总亲戚介绍来的,因此公司没有对包某某的过错进行追究,仅仅让他签署了一份处罚单。合同到期后,公司与包某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履行了一年半之后,公司副总因与管理层产生矛盾,辞职离开了公司。1个月之后,公司以包某某严重失职造成火灾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包某某认为火灾是发生在两年之前,公司当初不进行处理,时隔那么久才处理,有违常理,他随即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认为包某某的确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且有他签字承认的处罚单,当初不处理是因为看在副总的面子上,只是暂时不处理而已。

【永强解析】


在实践中,这类事件也不少见。经常会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前一劳动合同期内或多年前出现的过错而解除当前的劳动合同,或是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在前一劳动合同期内或多年前的违法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是,劳动者的过错或者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的确存在,那么争议焦点就在于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发生是否有期限限制。


《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合同解除事由发生的时间作出限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多年前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并无障碍。但是另一方面,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对方具备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当时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继续延续劳动关系,甚至续订了劳动合同,在时过境迁后,却以多年前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也容易使劳动关系陷入不稳定状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前一劳动合同的期满终止和新的劳动合同的开始,这说明劳动者在前一劳动合同期内并无可以被解雇的行为,劳动者在前一劳动合同期内的违纪行为也就随着该劳动合同的期满而不能再成为解雇的理由。本案例中,包某某失职导致火灾的行为发生于2006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期限内对包某某的严重失职行为予以处理,此后又与包某某续签了劳动合同,故可视为公司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对包某某的严重失职行为放弃主张。


企业没有及时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是企业怠于行使主张。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还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即若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行为,用人单位基于某些客观原因,比如劳动者隐匿违纪事实、违纪事实的危害后果短期内不可预见等,在公司正常管理的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发现违纪事实,且该违纪事实的发生足以使用人单位不会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以上客观情况以及违纪事实,那么在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后的合理期间内,用人单位可依此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 何永强,公号:原韵永强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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