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制报忻州讯(潘高峰)2021年12月4日20时14分许,当事人申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浓度117.66mg/ 100ml)驾驶晋LK***5号小型客车沿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静乐县杜家村镇前文明村口时,当事人申某因醉酒驾车,操作不当,导致该车与对向行驶的由当事人王某驾驶的晋HK***3号小型客车发生刮擦。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当事人申某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申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事故责任。
当事人申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申某采取刑事拘留。
来源 静乐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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