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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能亮|好人法落地,见义“敢”为还需正确姿势

好人出力也赔钱,英雄流血也流泪的现象,一直存在。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望改变这一现象,其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被很多人称为中国的“撒玛利亚好人法”。撒玛利亚好人的故事梗概是:一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重伤躺在路边。曾有犹太人的祭司等人路过,但都不管不问。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不顾教派隔阂,照顾受伤的犹太人并出钱将其送进旅店。所谓的“撒玛利亚好人法”,简言之,就是免除非专业人员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因疏忽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美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有各自的“撒玛利亚好人法”。美国《布莱克法学》对“撒玛利亚好人法”解释为:免除一个人(非专业救护人员)在救助极度危险中的人的过程中,因疏忽加重危害的责任。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无心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德国刑法也规定,公民有义务为发生意外事故或处于危险中的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果出于善意在救助过程中造成进一步危害,救助者免于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国、巴西、塞尔维亚的法律甚至强制赋予了公民救助他人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的好人法有例外条款,规定:因为严重疏忽造成的损害,施救者仍要承担责任。

相比这些例外条款,中国的“好人法”更加鲜明。从2016年12月到今年3月,民法总则(草案)第184条经历了3次修改。最初的版本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经过3次修改后,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非专业施救者不需要对伴随施救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删除“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合乎人们的常识,其实,一定程度上也更合乎法理。这是因为,某种程度上,重大过失担责,是一个逻辑上的循环论证。如果施救人知道自己会犯下重大过失,一定会尽力避免。那么,这在逻辑上就产生三个推论:一、尽力避免仍然无法避免的过失,就不是过失;二、明知会有重大损害发生而不尽力避免,事情的性质就变了,不在第184条的范畴之内;三、产生重大过失都是因为施救人自身不知道、没意识到,那么,既然无法意识到何为重大过失,为了避免自身犯下重大过失而担责,就只能选择,打电话报警,等待专业急救人员到场。

前不久,一个女子在路边头被护栏卡住,由于害怕在救助过程中伤及女子,无人敢上前帮忙,女子最终窒息而亡。很多时候,第一时间的抢救非常重要。比如,人一旦发生心脏骤停,通常10秒左右意识丧失,30秒呼吸停止,4分钟后发生脑死亡。急救人员到场时间通常都超过这一时限。如果在场的人能够及时为患者进行必要的紧急救护,坚持等到专业的医护人员赶到,将大大提高急危重患者救治率。所以,提倡在场人的施救就非常重要。

现场的人的施救未必是100%科学,也未必不产生二次伤害,但这些伤害不可避免,某种程度上,是“值得”的。对于脖子被护栏卡住的女子来说,比起窒息而亡,脊椎的伤害肯定不算什么。所以,删除“重大过失”承担责任的内容,将从法律层面免除很多人的后顾之忧,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

那么,当法律免除了几乎任何责任之后,人们不害怕施救了,对施救技能的要求,就会成为下一个突出的问题。只有具备技能,才能合理施救。不妨假设一下,心脏病人倒地,施救人不实施心肺复苏术(哪怕不规范),而是去针刺耳垂放血,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耽误了本来要来实施心脏复苏的人。这算不算重大过失呢?再或者有人在餐厅中风,然后有人马上开始灌汤,堵塞了气道,这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按照现在中国人的急救意识,“救错了”是大概率的事情。这又该如何面对呢?

有一点是肯定的,“重大过失”条款删掉了,正确急救的科普、培训一定不能少。现实非常严峻。根据深圳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的数据,该市市民急救知识和技能普及率仅为1%,其他地区的数据会更差。

民法总则尚未付诸施行,在这些现实之下,可以预见的是,法律施行后,其具体司法层面必然会出现一些伦理、道德上的困境。不过,法律本身和社会技术、文明水平总是处于一个不断适应的动态过程中。法律并不仅仅被动适应社会现实,很多时候,法律可以积极拉动社会现实的发展。中国的“好人法”,或许可以极大地抬升中国人的急救意识与急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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