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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提出建议

晋宁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提出建议

作者:李云海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1-23 14: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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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不动产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由于建设工程标的物的特殊性,一直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理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房地产案件,是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虽然具有承揽的特征,但加工承揽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属于不动产提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在合同法中除“建没工程合同”一章的特殊规定外,还应适用“承揽合同”一章规定,正因为二者属同一种性质的合同,才能够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将二者视为同一种性质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包合同,一般情况而言,履行合同时间长、内容复杂、不宜就某一内容单一计价而采用承包方式,故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晋宁法院赞同第二种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2005 1 1 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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