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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最重要的原则是真实性吗?
王 文
 
2008年11月18日17:25  来源:《今传媒》
什么才是新闻最重要的原则?
在中外普遍认可的新闻理论中,我们知道,真实性是新闻最重要的原则,甚至有人说,“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
果真如此吗?或者更严谨地说,这个在新闻理论中普遍认可的观点,在新闻实践中亦是如此吗?先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两则相关的故事。一个发生在今年7月的东莞,是我一个记者朋友的亲身遭遇;一个发生在2004年的上海,是我自己的亲身遭遇。
记者的两次亲身经历
虚幻的救美英雄
一周前,一位东莞的媒体同行向我讲述了他在7月中旬写的一篇报道,他在讲述之前便将这则报道定义为“职业生涯的一个败笔”,懊恼之情溢于言表。
事情是这样的:7月中旬的一个深夜,这位跑突发新闻的同行接了一个线索,报料女孩称她刚刚在一个偏僻公交站台遭遇抢劫,一名过路男子救了她,但该男子却被劫匪砍断了右手。
好题材啊!同行揣摩着线索的新闻价值,连夜便赶到现场采访。因已至凌晨,截稿时间已过,曾从事深度报道的同行第二天又去了出事现场,做进一步调查。第三天,新闻报道出来了,标题很抓人——《〈英雄〉虎口救美被砍断手》。几天后,读者和网友捐款如潮。同行有些得意:“这个原本要陷入困境的男子,被我拯救了。”
然而,“败笔”随着警察的介入而呈现。经警察深入调查,更为翔实的事发经过是:报料女孩的确遭遇了抢劫,但女孩撒了一个“小小的谎”,那个“救美英雄”实际上也是遭遇抢劫的受害者之一。
同行长叹一口气,说:“在这个事件中,我所报道的救美英雄事实上从没存在过。”
并不单纯的弱势个体
我亲身经历的故事则是这样的:
2004年,我在上海《青年报》担任社会新闻部主任。当时,一个60来岁的上海老汉来到《青年报》求助。离开之前,老汉在我办公桌上留下一张纸条,写道:“我需要贵社援助,救救我们全家,我和我妻即将自尽……”
傍晚回到报社,看到这张纸条,我很焦急。虽然我不认识他,但两条人命啊,又是60多岁的老人,别说是标榜为“社会瞭望者”的新闻媒体,就是普通人也有伸出援手的责任。
我立即拨打他留下的电话,详细了解情况。
老汉告诉我,他没有子女,和老伴相依为命,两人都没有工作,靠低保和救济度日。大概一年前,他把房子空出一半来租给几个外地的小女孩住。没想到,3个月前,女孩们一夜失踪,拖欠的房租没交,1000多元的电话费也没交。现在,电话费加上滞纳金已经超过1800元,电信公司把他的电话停机了,还发来律师函,说要起诉他。
此外,老汉说自己还惹上一个案子。他曾是快递公司的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他私自携带公司货款走了。公司报案后,他前往自首,后被准许取保候审。前几天,公安局来电要求他明天去公安局。他听说案子已经移交到了检察院,担心明天一去就被批捕,甚至可能被判刑。在他外逃期间,他的老伴曾自杀未遂,他担心如果自己被捕,老伴可能会再度自杀。他说很想不去,但如果不去,又害怕被重罚,最终仍然陷入绝境。
多重矛盾和压力下,他想到了新闻媒体。
我感到难受,更深感愤慨。几个小女孩不负责任的“煲电话粥”,却给两个无依无靠的老人带来生命威胁!而他私自卷走公司货款的行为固然不对,缘由却是公司的拖欠工资。
我决定自己介入。内心深处,我和那位广东的同行一样,想“拯救”他们。
经深入采访,我发现老汉家固定电话的通话记录中,所拨打号码均是外地电话,又均是在深夜打的,并且一打就是好几个小时——这不是一个老人的做法;社区干部证实了老汉的老伴曾自杀未遂,律师证实了电信部门的律师函已经下达,公安局也证实了老汉处于取保候审期。
随后,我的两篇特稿在《青年报》上刊发了,第一篇是《候审老汉求援劝妻莫轻生》,第二篇的标题是《副教授愿心理救助老汉妻子》。
未曾想到,第三天,老汉曾工作过的快递公司老总怒气冲冲地来到报社,对这两篇报道提出严重抗议。他向我发问:“你知道这老汉把卷走的货款用到什么上面去了吗?”
我的确不知道,此前也没有对这个细节深入追查,猜测着回答:“应该是用在窘迫的生活上了吧?”老总既生气又得意地大声说:“老汉带着钱去缅甸了!全部用于嫖娼和赌博。最后钱花完了,不得不逃回来。”他逼问我:“这样一个道德败坏的人,你们为什么要同情?正气何在、公理何在?”
无法还原的“真实”
这两个和新闻采写有关的故事,给我很深的触动。尤其是我亲身经历的那个故事,无数次引导着我去思考——新闻的最重要原则究竟是什么?
大量的新闻实践让我发现,新闻报道是否真实,其实是一个无法“事先”而必须在“事后”才能予以证明的概念。也就是说,只有在新闻报道刊播之后,让新闻报道与原始的客观现象反复验证,才能够被证实是真是伪。因此,“事先”确定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换句话说,将新闻的真实性作为新闻实践中的行为准则是一个不符合实事求是精神的要求。
我由此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新闻报道,究其本质是新闻从业人员(包括前期采访记者和后期编辑人员)根据所观察、了解和感知到的相对静态的“新闻事实”予以主观创作的产物。换句话说,新闻是某一客观现象通过新闻从业者以文字、图片、影像、语音等载体予以呈现的主观反映。
这句话包括了几层含义:
首先,新闻报道是主观的产物。哪怕是影像和语音等类型的新闻报道,也不可避免要通过新闻从业者的感官(眼睛、耳朵等)去作信息的二次传递,进而不可避免受到技术局限、时空局限、个人因素的影响,做不到完全的原生态还原。而文字报道的主观性,更是显而易见。比如在前述的第二个案例中,我便因为主观疏忽和客观局限而没有了解到老汉的货款去向,从而单纯地同情了一个并不单纯的弱势个体。
其次,新闻报道的来源,是记者所观察、了解和感知到的“新闻事实”。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新闻事实”打上了引号。我想表达的是,它并不能自我证明其和客观现象完全吻合。原因便在于这个词组有一个前缀——“记者所观察、了解和感知到的”。任何一名新闻从业者,其所观察、了解和感知到的东西,都不得不受到其自身角色定位、知识水平、知识结构、观察角度、情感倾向、价值判断、介入时机、接触对象、新闻规律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就算没有掺杂利益和偏见,最公允的说法也只能是,“新闻事实”只是报道该新闻的记者所认可的真实经过。新闻无法还原完全的事实,我们所能做到的,只有不断逼近事实。这在前述的第一个案例中体现尤为明显,记者已经在所允许的范围内作了足够客观的了解,也对所了解到的“新闻事实”作了足够客观的呈现,但依然和真实的事实存在出入。
最后,新闻报道的“新闻事实”是相对静态的客观现象。我们知道,宇宙间万事万物没有绝对的静止,以相对静态的方式去观察和审视不断运动的客观现象,这本身就说明了这种观察和审视的局限性——不断被修正乃至推翻的历史和科学便是明证。这在第一个案例和第二个案例中均有体现,如果给予更多的时间,不受时效性等新闻规律的限制,虚幻的英雄和并不单纯的弱势个体,可能会得以避免——但这在新闻实践中其实是做不到的,新闻报道的第一个字就是“新”。
上述这个思考,给我带来的进一步思考是,“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作为对新闻从业者的精神上的激励和鞭策或许是可行的,作为抵制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的武器或许也是有力的,但作为新闻实践中的行为准则,那就像是试图塑造出一个十全十美的完人一样是行不通的。
客观  平衡  独立
既然新闻实践中的新闻最重要原则不是真实性,那应该是什么?
我的答案是:客观、平衡、独立。
事实上,从新闻实践的角度去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原则加以重新审视,并不是要提倡泯灭对新闻真实性的追求,而恰恰是源于对追寻真相的艰难和真相本身的双重敬畏,以便让记者尤其是年轻记者摆脱认识上的误区。如此,我们才不会因为不可行而产生的沮丧和迷惘,进而衍生出麻木、不以为然、合理想像乃至臆测编造来——这才是新闻的大忌。
此外,在很多新闻理论中,“主观性”似乎成了新闻的敌人。但新闻实践表明,无论是否情愿,新闻报道终究是人的主观产物,无法避免“主观性”。因此,重新审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以富有建设性的主观能动性去抵消、化解和取代潜藏着的主观片面性——掩耳盗铃并不表明铃声会自行消失。
那么,为什么我的答案是客观、平衡和独立,而非其他呢?
首先,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的确关乎报道内容的“真伪”,但这是一个科学概念;而“客观性”关乎的则是报道主体——也就是新闻从业者的立场、态度和职业素质,这是一个伦理学概念。事实证明,大量的对报道内容质疑的主要原因,是对报道主体“客观性”立场的质疑——当人们质疑部分西方媒体对于北京奥运会相关报道的真实性时,大家真正质疑的是“奥运政治化”。因此,强调回避主观臆测而用心去观察客观现象,强调回避先入为主而遵循客观现象的发展规律,强调以历史和动态的眼光去观察、了解和感知客观现象,是逼近真相的第一步。
平衡,则是强调给事涉各方都提供一个均等的发言机会,强调在素材的取舍上考虑到每一方的观点和诉求,强调在措词的选择上尊重每一方的权利和尊严。正如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我们不能称为罪犯、暴徒、魔鬼一样。这是逼近真相的第二步。
至于独立,则是强调新闻从业者的利益独立、角色独立、情感独立、志趣取向独立、价值判断独立,让新闻从业者深刻认识到,由于不可避免的主客观局限性,自己仅仅是一个、也只能是一个忠实的记录者——这是逼近真相的最后一步。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在新闻报道中坚持客观、平衡、独立的行为准则,我们——新闻从业者才真正有可能实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作者系《新法制报》编委、《江西警方》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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