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王文杰诈骗案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51年12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大连宏远实业公司总经理,大连弗莱姆清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199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太原正阳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旭东,委托代理人杨凯,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太原市◑◑◑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太原正阳实业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01)并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不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7年4月,被告人王◑◑经刘迎宪介绍认识了太原正阳实业公司总经理侯旭东。被告人王◑◑隐瞒宏远公司二年未曾年检、弗莱姆清洗技术公司被查封的事实,夸大本公司经营能力,与正阳公司签订了150万元的借款合同。4月21日,正阳公司扣除利息后将人民币145万元电汇至大连宏远实业公司。被告人王◑◑将此款用于还债和提取现金。正阳公司多次索要,找不到被告人王◑◑。证实以上事……(本文书还有1204字未显示)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李俊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传钧疑罪从无被判无罪一案判决书原文|热库
山西日报巨额赔偿案
被害人为无名氏 本案交通肇事罪如何更好适用缓刑
徇私枉法罪案例分析
无罪案例|因逃逸而推定的全责不能作为交通肇事定罪依据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