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51年12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大连宏远实业公司总经理,大连弗莱姆清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199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太原正阳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旭东,委托代理人杨凯,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太原市◑◑◑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太原正阳实业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01)并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不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7年4月,被告人王◑◑经刘迎宪介绍认识了太原正阳实业公司总经理侯旭东。被告人王◑◑隐瞒宏远公司二年未曾年检、弗莱姆清洗技术公司被查封的事实,夸大本公司经营能力,与正阳公司签订了150万元的借款合同。4月21日,正阳公司扣除利息后将人民币145万元电汇至大连宏远实业公司。被告人王◑◑将此款用于还债和提取现金。正阳公司多次索要,找不到被告人王◑◑。证实以上事……(本文书还有120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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