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嘉宾:邵颖芳律师
法律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问题》法释(2015)18号。民间借贷关系中借出钱的一方称为出借人;借入钱的一方称为借款人。
详细释明:比较完整的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时成立,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 在此要注意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差别:“成立”也就是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借据的行为仅仅代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但是并不能够表明真实履行了借款的行为。如果在诉讼时仅仅出示双方借款合同或者借据而没有表明借款人收到钱款的证据则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而“生效”则表示该法律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第九条之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律师提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一定要签署借款合同、借条等债权凭证,同时出借人注意留存好收条、转款记录等证据,以保障债权合法有效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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