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湛江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共用水电收费行为,根据《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用分摊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二、住宅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区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三、在住宅小区内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四、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共用水、电费用,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本楼业主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也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小区所有业主按实合理分摊。
六、向业主分摊的公共设施设备共用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缴费周期向业主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总金额及各业主分摊的金额,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业主自用水、电费与共用分摊水、电费分别列明,以便业主明明白白缴费。
附件4:
湛江市区住宅小区物业装修收费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物业交付使用后装修收费管理行为,根据《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规定,现将我市物业装修管理有关收费问题规定如下:
一、业主对其物业进行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企业)收取共计不超过20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装修完毕后,在一周内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或对公共部位、公共设施造成损坏但由业主或装修人员(企业)自行维修并经物业服务企业验查合格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起一周内全额退还给业主或装修人员(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约定装修垃圾、余泥渣土由物业服务企业清理。业主对其物业进行装修时,产生的垃圾和余泥渣土,业主自行处理或自聘劳工清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业主自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清理或业主、装修人员(企业)在限期后不清理,物业服务企业主动清理的,按不超过5元/立方米向业主或装修人员(企业)收取清理费用。
三、业主装修期间对装修工人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每张不超过15元/证的标准向业主或装修人员(企业)收取出入证押金。如装修完毕出入证完好退还的,应遵照装修保证金时限如数退回出入证押金,如出入证破损严重的,则可收取不超过15元/证的工本费。
四、除上述费用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外,在业主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收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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