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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炜 张春龙:新见汉律律名疏证

来源:《西域研究》2020年第3期

新见汉律律名疏证[1]

张忠炜 张春龙

内容提要

有关汉律考古新资料的成批出现,为汉代法律研究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新活力,所见律名的种类远远超出此前所知的范围。本文就首次出现或有待解说的律名进行简单疏证,并尝试指出今后可能的研究方向。疏证或是侧重于既有研究现状及今后应关注的问题,如告律、行书律;或是结合文献记载揣测律篇可能包含的内容,如臘律、祠律、治水律等。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记载的可能含义,从而解答汉律究竟出自何人之手的根本问题。

云梦睡虎地77号汉墓有律简39种(以下简称睡虎地汉简),[2]荆州胡家草场12号汉墓有律简45种(以下简称胡家草场汉简)。[3]凑巧的是,在整理益阳兔子山遗址七号井所出简牍时,整理小组缀合了一方律名木牍(以下简称律名木牍),有律名44种,且绝大多数与睡虎地汉简及胡家草场汉简所见同,使得我们有可能重新审视汉律律名问题。[4]秦汉律篇的设篇标准是“集类为篇,结事为章”,虽说律篇条文可能带有某种不成熟性,亦即,“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5]但由篇名揣测律篇的主要内容仍是可行的。故而,凡是律名同于睡虎地秦简或张家山汉简的,内容可参照两者而窥见一斑,略去。此处仅就首次出现或有待解说的,简单疏证如下。

囚律 所谓的“法经”六篇及汉代的“九章律”,均有囚律。问题是,张家山汉墓竹简中不见囚律之名。依据传世文献中与囚律相关的内容,并参照居延简(EPT10·2A)、悬泉简(I90DXT0112①:1)佚文,[6]李均明认为《二年律令·具律》中应析出囚律条文。[7]不论是律名木牍、睡虎地汉简、胡家草场汉简,还是新近整理出版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均可为李氏论说提供新证据。尤其是五一广场所见“囚律:诸治狱者,各以其告

”(2010CWJ1③263-38)残文,恰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相印证(简113),证明《二年律令》中确实存有囚律之文。[8]李氏仅是析出数条而已;“张家山汉简研读班”将简93-118全部视为囚律;[9]彭浩等学者对此表示异议。[10]不过,简93-98既不属于具律,也不属于囚律,极可能是告律之文,睡虎地汉简所见即如此。[11]究竟哪些条文当归属于囚律,要等睡虎地汉简及胡家草场汉简公布后再来检视。出土汉律的编联及律文归属问题,难度不小;[12]整理小组只是给出了一种意见而已,是否正确还有赖更多的证据检验。

迁律 按,作为律名系首见,应与迁刑有关。迁或徙是将犯人强制性移处他地的刑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劳役刑结合使用。[13]尽管在秦及西汉的刑罚序列中应该占有一定地位,但它还不是以次于死刑一等的重刑或替代刑的面目出现。[14]迁刑作为秦制而沿用至汉。从《法律答问》“加罪”条看,迁作为刑罚要轻于黥城旦;[15]从汉初赎刑的律文看,赎(迁)作为惩罚轻于赎耐。[16]关于秦时的迁刑资料,吕不韦迁蜀之事广为人知,而卓氏之迁尤值得注意。卓氏本为赵国人,以冶铁富,秦灭赵而被迁。被迁之人或贿赂官吏,“求近处,处葭萌”,卓氏“乃求远迁,致之临邛”[17]。由此或可知,秦及汉初的迁处点应不止一处。汉高祖废梁王彭越为庶人而徙蜀郡青衣,汉文帝废淮南王刘长为庶人而处蜀郡严道邛邮,两地较之临邛而更位于蜀郡僻远之西南。就彭越或刘长而言,极可能是因为身份特殊,故所受迁刑是“用于特赦本刑为死刑情况下的代刑”,[18]蕴含的法理是“废放之人屏于远方,不及以政”,[19]与庶人犯罪或俘虏之迁所蕴含的法理未必相同。[20]

朝律 作为律名,最早见于张家山336号汉墓律令简。彭浩说道,“现在发现的《朝律》与叔孙通制定的朝见礼仪相近”,“《朝律》与其他律文统一编排,因此,'傍章’之说似乎也有再研究的必要”。[21]这是迄今为止我们所知道的关于朝律的信息。胡平生据荆州博物馆陈列照片而释出四条简文,长久以来,因无图版公布而无从检验释文是否准确。[22]经比对馆藏陈列展板可知,有一枚简与胡氏释文可相参看。此简存三道编绳痕迹,据此可知胡氏释文有脱漏,释文当作“后五步北上谒者一人立东陛=者南西面立定典客言具谒者以闻皇帝出房奉常宾九宾及朝者”。[23]此简前后应接续文字,故此处暂不标注句读。如彭氏所言,简文与《史记·叔孙通传》所载朝仪相近,[24]制朝仪的目的是“以正君臣之位”。[25]从内容看,记载的是某种情形下的朝贺之仪:谒者要讲究站立的方位、仪态,要与典客、奉常配合行礼——由典客告知谒者朝贺之人站定,谒者禀告而皇帝(始乘辇)出房,由奉常引导九宾及朝者成礼。蔡质《汉仪》、司马彪《续汉书·礼仪志》所载“朝会”礼,[26]以及应劭《汉官仪》所载“正月朔贺”礼,[27]卫宏《汉官旧仪》中有“皇帝见诸侯王、列侯”“皇帝见丞相”及后宫之仪,[28]等等,大概都是汉初朝律之孑遗。

市贩律 《睡虎地77号西汉墓概述》中披露市贩律条文一条,“贩布、毳布、丝、絮、丝绵、絺、绪、紴、丝组

(罽)、臘肉、
膏、脂、鮨、炨(灺?),疠(厉)剑,剑室,染羽,羽成葆,比余、冠、矛蛉(矜),材(裁)牍,铁,櫌,为人
衣、
布旃、丝缕,翳鼠尾、鼦(貂)尾,门、户、底、假材,租月金各十朱。”[29]按,核对图版及释文可知,简119末三字为“租月金”,“各十朱(铢)”一句不见于图版,疑此句应在简120(未公布图版)。若“租月金各十朱(铢)”简文接续无误,则罗列种种商品或劳作名的目的,恐意在确定需征收的市租额度。无独有偶,上述条文罗列的不少物品名,也见于《二年律令·□市律》:贩卖缯布要合乎法定尺度(盈二尺二寸),否则要被(官府)没收;抓捕此类违法者或告发不法行为的,不法之物归捕告者所有;“絺绪、缟繙、纔緣、朱缕、
(罽)、
布、
(縠)、荃蒌,不用此律。”(简258-259)[30]也就是说,诸如
绪等物品的法定尺度和缯布有别,与缯布相关的惩处规定不适用于此类物品。从这个角度看,汉初涉及市场交易的,除已知的“□市律”外,还有市贩律勃。彼此规范的重心是什么,还不清楚。

司空律 睡虎地秦简中有司空律一篇,被认为是“关于司空职务的法律”。[31]司空一职从先秦就存在,而战国以来分化剧烈:从先秦时代的文献看,司空主要负责土木、治水等事,伴随着司空之职的演化,如《二年律令·秩律》有中司空、郡司空、宫司空、县司空等,若仅称引旧注“主水及罪人”“主刑徒之官”或“主行役之官”,可能并不合适。为此,宫宅潔结合秦简说道,司空的职掌是以负责诸如城墙建筑等大型土木工程为重心,所役使或统率之人包括刑徒、庶人等,由此衍生对役使群体(尤其是刑徒)的日常管理等事务;此外,“与财物的调动、运送,甚至与整个物资输送都有关系”,还涉及公车牛的假用、损害(赔偿)及公车的修缮、保养,等等。[32]从陆续公布的里耶秦简看,如8-481题为“司空曹计录”,[33]内含船计、器计、赎计、赀责计、徒计等五种:船计、器计,涉及诸如公器之类的物资记录或管理;赎计、赀责(债)计、徒计,分别针对以劳役代替赎金刑者、抵偿债务者(居赀赎责)及徒隶而言,是关于徒隶记录或管理的。由此,亦约略可见县司空的日常职掌。睡虎地汉简司空律的内容为何,如何因袭或改变秦律,汉文帝刑罚改制后又会有何种改变,尚不可知。

臘律、祠律 两者作为律名,亦见于《睡虎地77号西汉墓概述》。它们应该都与祭祀相关,可能是各有侧重而独立成篇。

臘律 按,《说文解字》曰:“臘,冬至后三戌,臘祭百神。从肉,巤声。”[34]《风俗通》曰:“臘者,岁终祭众神之名。臘,接也,新故交接,故大祭以报功也。汉火行,衰于戌,故臘用戌日也。”[35]今本《风俗通》之文,“臘者,猎也,言田猎取兽以祭祀其先祖也。”[36]臘律可能源于臘祭而与岁末祭祀众神有关。臘祭最初的对象是自然神、祖先神,[37]后扩展至“古圣贤有功于民者”。[38]臘日祠宗庙,根据卫宏《汉官旧仪》可知,用二太牢。[39]汉高帝十年(前197),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臘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财以祠。[40]此奏请有“制曰可”的著令语,与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可知臘日祠社稷时用少牢。应劭《汉官仪》所载“臘赐”[41]及汉简中所见的“臘钱”,似乎均渊源有自;祭祀众神之后,也是难得的节庆日,故有“田家作苦,岁时伏臘,亨羊炰羔,斗酒自劳”[42]之说;此外,还衍生出劳农犒赏之意,[43]甚至被赋予某种神秘色彩,[44]不赘。

祠律 按,在许慎的《说文解字》中,称引“祠宗庙丹书告”“祠司命”“见姅变不得侍祠”[45]等文字。他明确称为汉律,或许就是祠律遗文。不仅如此,文献所见“诸侯王、列侯使者,侍祠天子岁献祖宗之庙”“坐为太常,乏祠,免”“坐为詹事,侍祠孝文庙,醉歌堂下,大不敬,自杀”[46]等记载,可能也是祠律内容的反映。高帝初,废秦社稷而立汉社稷,令祠官以时祀天地、四方上帝、山川,还在长安新立了众多的祭祀对象,如梁巫、晋巫、秦巫、荆巫、九天巫、河巫、南山巫等,而诸巫祭祀的对象有重叠、也有差异。[47]祠律可能是以上述祭祀对象为中心并记载祠祀形式(礼仪)等方面的规定,可能也会涉及与祠祀相关的罪名。睡虎地秦简中亦见到与“祠”相关的记载,整理小组指出,“秦奉祀天地、名山、大川、鬼神都称为祠”;[48]与汉初所见祠祀活动相近,这恐是汉初祠律之源头。[49]里耶秦简中有关于祠祀的记载,且尤以祠先农简最为突出,[50]或许秦时就有类似法律规定:是否有祠律之名,至今仍不可知。[51]汉代亦祠先农,“祠以一太牢,百官皆从。”[52]

臘祭或祠祀时,仪式不可或缺,参照司马彪《续汉书·礼仪志》所载即可知。那么,秦时也罢,汉初也罢,既然重视种种祭祀,与祭祀相关的斋戒、舆服、牺牲、站位、行礼等,大概也会有所规范。卫宏《汉官旧仪》记载,大祀斋五日,小祀斋三日;有所谓的“斋法”,“斋则食丈二尺旋案,陈三十六肉,九穀饭”;不同祭祀场合,着装亦有差别,“凡斋,绀帻;耕,青帻;秋貙刘,服缃帻”;少牢、太牢有分别外,珪幣俎豆亦有等差;是皇帝亲祭,还是祠官祭,哪些官员可参加祭祀,祭祀场合又如何布置,等等,均有不同规定。[53]与此可相参照的内容,或多或少的又见于《史记·封禅书》。太史公司马迁写道,“余从巡祭天地诸神名山川而封禅”,故得以“论次自古以来用事于鬼神者,具见其表里”;“若至俎豆珪幣之详,献酬之礼,则有司存。”[54]揆诸汉律篇目,不论是《汉官旧仪》所载,还是所谓的“有司存”,极可能均源自臘律或祠律。

治水律 现存古代中国关于治水或水利的全国性法律,似以敦煌文献所见《水部式》为最早(P.2507),[55]而治水律的出现或将改变既往的认知。奉常下设都水官,如淳注曰,“律,都水治渠堤水门”,[56]不知是否出自治水律。奉常之外,少府及三辅也设有都水官(郡国特种官),[57]职能恐如郡县水官,“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58]中尉属官有都船令,如淳注曰,“都船狱令,治水官也”,或许也与治水有关。六辅渠修建时,兒宽“定水令以广溉田”,颜师古注曰,“为用水之次具立法,令皆得其所也。”[59]之所以如此,一如召信臣“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60],目的是以防分争。若将兒宽、召信臣之举视为“地方长官和民众之间的法律规范”,那么,是否存在“国家法令对基层社会的要求”法律规定,[61]亦即,诸如水利设施的修建、维护及水资源的合理、公平分配等规定,亦不妨拭目以待。以治水律的出现为契机,也有助于审视“治水社会”理论:因为治水灌溉在古代中国乃至世界都是重要的公共事务,故20世纪以来,受马克思、韦伯等学说的影响而诞生了魏特夫的“治水社会”理论,亦即,思考控水的生产方式与社会秩序有何种关联,主张东方专制主义的产生即源于大型水利工程的修建。[62]

均输律 张家山汉简中载有均输律两条,涉及车船运输通过津关之事,及官吏坐臧(赃)为盗而被惩处等事。[63]传世文献所见多以“均输”官为主:中央层面,治粟内史(大司农)属官有均输令丞;地方层面,郡国或亦置均输官,称均输长。比如,循吏黄霸“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64]另外,居延汉简中亦有“均输长”的记载(509.19)。[65]新近刊布的里耶秦简中有如因坐罪而“当均输郡中者六十六人”的记载(9-23),[66]“均输”者的身份为刑徒。由此,自会联想到另外一组史料中的记载,“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9-2289、16-5、16-6)。[67]从以上资料看,均输之意似如《九章算术》所载,“以御远近劳费”,亦即,平均徭赋之征。[68]盐铁会议上,文学“蓋古之均输,所以齐劳逸而便贡输,非以为利而贾万物”之语,[69]或许正可揭示出早期的“均输”制度,经桑弘羊之创造而衍生出“均输平准”制,从而使中央政府垄断物资供给(及贩运),独占利源。[70]均输律与兴律、徭律之区别何在,是需要继续解答的问题。

工作课律 按,此律名不见于传世文献及此前公布的出土文献。睡虎地汉简及律名木牍均作工作课,看来是工作课律的省称,因为胡家草场汉简所见作“工作课律”。在睡虎地秦简中,“工人程”与秦律并列,被整理小组视为“秦律十八种”之一。参照此处所论“工作课”,则“工人程”可能亦是省称,全名恐当作“工人程律”。就工作课而言,大概是属于程式之类的规定,与工作(或劳动)考核或检验相关。等睡虎地汉简或胡家草场汉简的内容公布后,便可水落石出。新见里耶秦简有“课”之文,“课:得钱过程四分一,赐令丞、令史、官啬夫吏各襦,徒人酒一斗,肉少半斗;过四分一到四分二,赐襦绔,徒酒二斗,肉泰半斗;过四分二,赐衣,徒酒三斗,肉一斗。·得钱不及程四分一以下,赀一盾,笞徒人五十;过四分一到四分二,赀一甲,笞徒百;过四分二,赀二甲,笞徒百五十”(10-91+10-133),[71]亦属于程式之类的规定。如此一来,工作课律所载的程式类规定,与课、程、式等法律载体的规定,[72]有何异同,有何关联,就不得不面对了。

赍律 按,睡虎地秦简的部分条文中不止一次的出现“赍律”之名,故整理小组认为“《赍律》当为关于财物的法律”,后来论者多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论说或阐发。[73]不过,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某某律”究竟是不是律篇题并不能一概而论;《睡虎地M77发掘简报》中公布了部分律文图版,其中题为“赍律”的篇题,整理小组的这一论断至此被证实。[74]彭浩据睡虎地秦简的间接记载,推断“赍律”的主要内容是“记录府库内各类公物(或称'公器’)的价值,也可称作法定价值”[75]。是否如此,有待睡虎地汉简赍律的检验,其与《效律》等篇的关系,亦有待后续观察。

外乐律 作为律篇名,亦见于胡家草场汉简。按,外乐作为职官名,不仅见于秦封泥,亦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及《奏谳书》所载秦王政二年(前245年)案例。整理小组注曰:“外乐,疑为奉常属官,主管乐人。”[76]这是文献中对外乐的记载及学界的基本理解。或推论道,“(外乐)或如'左乐’,'外’为区别字,指乐府的分支机构,主管宫外音乐事务”,恐误。[77]秩律中外乐秩八百石、乐府秩六百石,外乐显然不是乐府的分支机构。从《百官公卿表》看,奉常属官有太乐等六令丞,不见外乐,疑汉初所见的“外乐”,即传世典籍中的“太(大)乐”。[78]“外乐律”之名,可能随着官名的变更,后似改作“太(大)乐律”。无独有偶,文献中有“大乐律”佚文,即,“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庙之酎。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关内侯到三大夫子,先取適子,高七尺已上,年二十到三十,颜色和顺,身体修治者,以为舞人”,[79]或许就是外乐律之孓遗。故而,它不仅可能涉及宗庙之类的雅乐,大概还涉及乐舞人员的遴选及役使等内容。武帝时,太常杜相“坐擅繇大乐令论”,[80]即指因擅自役使大乐令所属乐舞生员而被免职,似可与上述论断相参照。

诸侯秩律 按,作为汉律名属首见,是相对于秩律而言的。或依据张家山汉简及传世文献记载,认为汉代虽存在许多与诸侯相关的法律规范,除了“酎金律”外,“汉代似乎也没有出现其他与诸侯直接相关的律文篇目”,并由此解释未出现之成因。[81]现在看来,相关论说均无法成立。相比之下,或依据“晋律注”残文而推论“晋朝的诸侯法禁亦多沿自秦汉制度”,[82]或许是可以成立的;然而,这并不是意味着秦汉制与晋“诸侯律”残文可一一对应,而仅仅是说某些惩治措施汉晋所见似曾相识而已。与汉《诸侯秩律》不同的是,晋“诸侯律”是依据《周礼》而制成,亦即“撰《周官》为《诸侯律》”。[83]从疑似晋“诸侯律”遗文“诸侯应八议以上,请得减收留赎,勿髡钳笞”看,[84]源自《周礼》的“八议”正式入律,为《晋书》所载《周官》与“诸侯律”之关系提供一坚实例证。

尉卒律、奔命律 按,在传世文献及考古发掘所见的简牍资料中,没有见到与尉卒律相关的记载,不知内容所载;奔命律的情况略有不同,睡虎地秦简中有“魏奔命律”一条,是以“王命”形式发布的告令文书。律文大意是说,针对“叚(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等特定人群,魏王不忍将其杀戮或连累其族属,故命其从军,并规定他们的饮食待遇及所从事的具体劳作。睡虎地77号汉墓所见汉律中,亦有奔命律,内容不详。就“奔命”而言,与其说是“军队的名称”,[85]倒不如说是某类兵卒——一旦有事态发生,闻命而赴急难。“当奔命而逋不行,完为城旦”(简399),惩治重于一般的逋逃行径。[86]就目前所见资料看,郡国大概均有奔命卒,除应对郡国内部的紧急事态外,边塞或新开拓疆域有警事告急时,[87]需发“奔命书”,或上奏朝廷寻求应对举措,或申请征发邻郡之奔命卒。[88]沈家本、程树德将与“奔命”相关的事目,归入“厩律”,恐不确。[89]从尉卒律、奔命律的篇题看,两者恐怕都是与军事相关的条文规定,或即汉代典籍所说的“军法”。文献中与“军法”相关的记载,沈、程及黄今言均有辑佚或研究,[90]不赘。

行书律 睡虎地秦简及张家山汉简中均有行书律之文,而《睡虎地M77发掘简报》中也公布了行书律的四枚图版。这四枚竹简所见律文,大体同于张家山汉简,值得留意处有二。其一,“过县辄劾印”一句(简275),“过”字原存疑(原释为“过”),“辄”字为邬文玲所释(原释为“□”),现均被证实可从。[91]其二,律文的接续问题。“书不当以邮行者,为送告县道,以次传行之”一句(简274),在睡虎地汉简行书律中是单独书写,简面有余白,但并不直接接续“诸行书而毁封者”条书写,而张家山汉简“以次传行之”一句后则径直与“诸行书而毁封者”句接续书写(简274)。如何克服律条的分合书写对律文意义的理解,也会涉及律章句问题,而这类问题已见于睡虎地秦简或张家山汉简了。[92]从这个角度看,睡虎地汉简也是汉律抄本之一,可以与张家山汉简进行互校;两个抄本恐会互有优劣,故不能预设此优彼劣之意。

葬律 《睡虎地M77发掘简报》中首次公布葬律的五枚图版,彭浩据此做出释文,并认为五枚简编次相连,“内容是对彻侯的埋葬葬制的规定”;具体而言,涉及衣衾、祭奠、棺椁、墓园制度等。[93]在此基础上,高崇文进一步结合相关考古资料指出,汉文帝时彻侯一级的墓葬所用鼎制,“印证了《葬律》规定的彻侯大殓祭、迁祖祭、大遣祭时使用'大牢’的祭奠制度”;他还引用“坐葬过律,国除”的例子,指出“西汉前期的《葬律》还是有一定约束力的”。[94]作为规范性质的法律条文,葬律内容应当不局限于彻侯;似会一如张家山汉简户律所见,因身份之别而存在等级性的规定。汉初,是以律的形式规定丧葬事宜;诸如此类的规定,在后世或见于礼仪志(丧礼),如《续汉书志·礼仪》;或见于令文中,如唐之“丧葬令”。这就为考察汉唐间律、礼、令三者之关系及其演变提供了有力的切入点。

此外,胡家草场汉简中尚有蛮夷律、蛮夷杂律、蛮夷复除律、蛮夷士律、上郡蛮夷间律五种。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有“律变(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简4)一句,整理小组认为此即“蛮夷律”。[95]这可能是迄今为止所见的一条律文。“上郡蛮夷间律”似适用于特定区域(上郡),应是防范、严惩蛮夷人做“间谍”的,或可窥见汉朝与匈奴关系之一斑;其余四种大概是普遍适用的。从整理者披露的信息看,涉及分封、拜爵、徭役、賨赋、除罪、朝见等诸多事项;从公布的个别律文看,或涉及基层组织设置(根据户口多少而分大邑、中邑、小邑),或涉及受田(以户受田,平田、山田各有数)、户籍、析户、葬俗(根据所辖蛮夷户多少,入不等禾粟而戎葬)等。虽如此,已足以大豁阅者之目,也使得考察汉廷如何管理蛮夷成为可能,而这基本上是此前我们无法想象到的。

以上,简单疏证诸律篇名研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具体内容均有待于睡虎地汉简及胡家草场汉简的公布。

行文至此,在惊叹汉律篇名如此之多的同时,不得不思考汉律出自何人之手的问题。“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96]一句,是理解汉律成于何人之手的关键。一般来说,多将萧何视为汉律的制定者,或者说视萧何为汉律之代称。如论者所言,“这似乎是在强调萧何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但并不意谓着汉初律令的制定出自其一人之手。[97]本文讨论的朝律、祠律、臘律、葬律,也许还有外乐律,与朝聘、礼乐、丧葬、祭祀相关,似出自叔孙通之手,此即所谓的“叔孙通定礼仪”。工作课,也许还有均输律,[98]似即所谓的“张苍为章程”一类的规定,或出自张苍之手。尉卒律、奔命律,与军法相关,或出自韩信之手,似即所谓的“韩信申军法”——此处所见的“申”,似取“序次”意,一如“萧何次律令”,而并不仅指校理兵书之事。[99]汉律并非成于一时、也非出于一人之手,一如余嘉锡《古书通例》之归纳。[100]《太史公自序》所载虽简约至极,却将汉初典章制度之制作点明,上述律名或成为解读太史公话语之有力佐证。

校记关于胡家草场汉简,补充如下:其一,关于胡家草场12号汉墓的发掘情况及简牍内容概述,参见荆州博物馆发表的《湖北荆州市胡家草场墓地M12发掘简报》《湖北荆州市胡家草场西汉墓M12出土简牍概述》(李志芳、蒋鲁敬执笔,《考古》2020年第2期)、《荆州胡家草场西汉墓M12出土的简牍》(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8辑,中西书局,2019)等文。其二,胡家草场汉简中的376简,“行田宅不以次,罚金各四两。故不以次,为不平端,皆更以次行之”,如整理者所言,或可纠正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相关律文的归属问题,即,当属“田律”而非“行书律”。由此,我们在“囚律”“行书律”律名疏证中所指出的问题,如简册编联、条文归属、抄本优劣等,无疑又多了一个重要例证。其三,关于“外乐律”,从目前公布的“武德舞用卌八人,其廿四人卒。·文始舞用六十四人,其卅二人卒”(简2518)、“五行舞用八十人,其卌人卒。·教舞员十人”(简2506)的条文看,整理者指出其与《汉书·礼乐志》所载契合的论断是正确的。《史记》的“书”及《汉书》的“志”极可能是依据律文或典章写就的,或许是这两条材料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其四,胡家草场的律名简,至少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某一律篇的单名(篇题),如所见“爵律”(简319)、“行书律”(简320)等,当与抄录的具体律文编联在一起,极可能是某一律篇的末简;是否也存在位于某一律篇首简的可能,需进一步观察。二是抄录律篇的汇总名(目录),如所谓的“律简目录”(简1435、1410、1408、1409),极可能位于每卷卷末。

 注释

滑动查阅

[1]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益阳兔子山遗址七号井出土简牍的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9AZS004)的阶段性成果。

[2]熊北生,陈伟,蔡丹:《湖北云梦睡虎地77号西汉墓出土简牍概述》,《文物》2018年第3期,第47页;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云梦县博物馆(执笔熊北生、蔡丹):《湖北云梦睡虎地M77发掘简报》,《江汉考古》2008年第4期,第35页。按,最初的发掘简报说收录汉律40种,新近又说是39种且详细列出汉律律名,从新说。为避免文繁,将前者省称为《睡虎地77号西汉墓概述》,后者省称为《睡虎地M77发掘简报》,若无特别情况,不另出注。

[3]李志芳,蒋鲁敬:《湖北荆州胡家草场西汉墓出土大批简牍》,国家文物局官网,http://www.sach.gov.cn/art/2019/12/12/art_723_157844.html(2019/12/12);“文博中国”(《中国文物报》微信公众号)推出2019年度“十大考古候选项目”中,有“湖北荆州胡家草场西汉墓地发现大量秦汉简牍”的报道(2020/1/13),公布较为详细的发掘信息,还公开了不少资料的图版。关于胡家草场汉墓的信息,若无特别说明,均出自以上报道,不另出注。

[4]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99~108页。

[5] 《晋书》卷三十《刑法志》,中华书局,2011年(点校本二十四史精装版),第923页。

[6]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7页;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著:《悬泉汉简(壹)》,中西书局,2019年,第112页。

[7]李均明:《〈二年律令·具律〉中应分出〈囚律〉条款》(2002),载氏著:《简牍法制论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05~108页。

[8]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贰》,中西书局,2018年,第220页;周海锋:《〈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贰]〉选读》,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281(2018/12/26)。

[9]张家山汉简研读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校读记》(2005),载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211~214页。

[10]彭浩:《读〈二年律令〉中几种律的分类与编连》(2004),载《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95~197页。

[11]熊北生,陈伟,蔡丹:《湖北云梦睡虎地77号西汉墓出土简牍概述》,《文物》2018年第3期,第49页;王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编联初探——以竹简出土位置为线索》(2003),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360页;李力:《关于〈二年律令〉简93~98之归属问题的补充意见》,载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11~116页。

[12]徐世虹:《代译者序:大庭脩先生与秦汉法制史研究》,载〔日〕大庭脩著;徐世虹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中西书局,2017年(1982年初版),第4页。

[13] 〔日〕辻正博:《迁刑·“徒迁刑”·流刑——“唐代流刑考”补论——》,载〔日〕冨谷至编:《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汉律令の研究·论考篇》,朋友书店,2006年,第305~339页。

[14] 〔日〕冨谷至:《汉唐法制史研究》,创文社,2016年,第272~319页。

[1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93页。

[16]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25页。

[17]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中华书局,2011年,第3277页。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69、274页。按,是书据红外线图版补释出“葭明”,亦即“葭萌”,另补释出“阳陵”。

[18] 〔日〕大庭脩著;徐世虹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第113页。

[19] 《汉书》卷六八《霍光传》,中华书局,2011年,第2946页;〔日〕久村因:《前汉の迁蜀刑に就いて——古代自由刑の一侧面の考察——》,《东洋学报》第37卷第2号(1954.9)。

[20]邢义田:《从安土重迁论秦汉时代的徙民与迁徙刑》(1986),载氏著:《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中华书局,2011年,第62~88页。按,邢氏从安土重迁的社会习性和心理入手,来解释“民之于徙,甚于伏法”,这极可能是迁徙刑所蕴含的一般法理。对特殊身份而言,则如久村氏所言。

[21]彭浩:《湖北江陵出土西汉简牍概说》,载〔日〕大庭脩编辑:《汉简研究の现状と展望》,关西大学出版部,1993年,第171页;荆州地区博物馆(院文清执笔):《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92年第9期,第4页。

[22]胡平生:《中国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竹简概述》,载《汉简研究の现状と展望》,第273页。

[23]按,文字下加横线者,胡氏释文中漏释,重文符号亦漏释。

[24]曹旅宁,张荣芳:《张家山336号汉墓〈朝律〉的几个问题》,载本书编委会编:《安作璋先生史学研究六十周年纪念文集》,齐鲁书社,2007年,第349~350页。

[25] 《汉书》卷二二《礼乐志》,第1030页。

[26] 《续汉书志》第五《礼仪中》,第3130~3131页。按,蔡质《汉仪》之文,亦参见刘昭注补。

[27]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第183页。

[28]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35、44页。

[29]按,对所载物品的初步考释,参见罗小华:《睡虎地77号西汉墓出土〈市贩律〉杂识》,载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43(2018/4/3);“

”字的释读,参见伊强:《小议睡虎地77号墓西汉墓出土〈市贩律〉中的“
”字》,载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46(2018/4/9)。按,关于“
”的考释,亦承郭永秉先生指教(2019年2月11日)。

[30]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4页。按,此篇律名未释字,疑即睡虎地秦简所见关市律之“关”字。

[3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第49、48页。

[32] 〔日〕宫宅潔著;杨振红,单印飞等译:《中国古代刑制史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88~211页。

[3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34页;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64页。按,本文所引里耶秦简均采用出土登记号,下同。

[34] 〔汉〕许慎著;〔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四篇下,“臘”,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72页。

[35] 《后汉书》卷四六《陈宠传》,章怀太子注,第1548页。按,关于《风俗通》的这段引文,不同典籍文字或有差异,此处引自《后汉书》,段注略去“臘者,岁终祭众神之名”一句。

[36] 〔汉〕应劭著;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第八《祀典》,“臘”条,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316页;〔汉〕应劭著;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卷八《祀典》,“雄鸡”条,中华书局,1981年,第379页。

[37]陈侃理:《秦汉的颁朔与改正朔》,载余欣主编:《中古时代的礼仪、宗教与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452页;〔日〕冨谷至编:《汉简语汇考证》Ш《语汇考证》,“臘肉”(宮宅潔执笔),岩波书店,2015年,第467页;中文本由张西艳译,中西书局,2018年,第280页。按,此处系转引中村乔氏之论断;下文所见“臘钱”简,亦参见此宫宅文,不另出注。

[38]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57页。

[39] 《汉书》卷七三《韦玄成传》,“晋灼注”,第3116页。

[40] 《史记》卷二八《封禅书》,第1380页。

[41]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183页;刘善泽:《三礼注汉制疏证》卷十五《礼记·月令》,岳麓书社,1997年,第481~483页。

[42] 《汉书》卷六八《杨恽传》,第2896页。

[43]彭卫,杨振红:《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第639~644页。

[44] 〔汉〕应劭著;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第八《祀典》,“雄鸡”条,第312页;〔汉〕应劭著;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卷八《祀典》,“雄鸡”条,第374页。

[45]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三》,中华书局,1963年,第81页。

[46]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一》,第21页。按,程树德将这四个记载视为“祠令”,除“坐为太常,祠不如令”条可能为祠令外,其余三条记载是祠律或祠令遗文,尚难断定。

[47]田天:《秦汉国家祭祀史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第90~101页。

[4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99页。

[49]彭浩:《睡虎地秦简“王室祠”与〈赍律〉考辨》,载《简帛(第1辑)》,第239~243页。

[50]张春龙:《里耶秦简祠先农、祠

和祠隄校券》,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2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93~396页。

[51]按,或据上引张春龙文披露的简文,把“□□律曰祠□□”一句,径直改为“律曰祠律”,写道,“由此可知秦王朝有专门处理宗教祭祀事务的法律,称为《祠律》,这是我们以前所不知道的。”此说不可从:即便秦时存在祠律,也不可由此残简推出,更不可粗率臆改释文。参见曹旅宁:《里耶秦简〈祠律〉考述》,《史学月刊》2008年第8期,第39页。

[52]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102~103页。

[53]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97~102页。

[54] 《史记》卷二八《封禅书》,“太史公曰”,第1404页。

[55]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第326~337页。

[56] 《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如淳注”,第727页。

[57] 〔日〕藤田胜久:《汉代水利事业的发展》(1983),载刘俊文主编;徐世虹译:《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上古秦汉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56~460页。〔日〕冨谷至编:《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汉律令の研究·译注篇》,第291页。

[58]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研院史语所,1990年,第132、191页;《续汉书志》第二八《百官五》,第3625页。

[59] 《汉书》卷五八《兒宽传》,“颜师古注”,第2630页。

[60] 《汉书》卷八九《循吏传》,第3642页。

[61] 〔日〕藤田胜久:《汉代水利事业的发展》(1983),载《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上古秦汉卷》,第461页。按,藤田氏认为,汉代“并不存在如后世那样国家通过水令直接给百姓以法的限制的的状况”,恐不确。

[62]按,除冀朝鼎、木村正雄等个别学者外,汉语、日语世界对此说多倾向于否定。支持此说的,参见冀朝鼎,朱诗鳌译:《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1936),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日〕木村正雄:《中国古代专制主义的基础条件》(1965),载刘俊文主编;黄金山、孔繁敏等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3卷《上古秦汉》,中华书局,1993年,第682~782页。反对此说的,参见〔日〕增渊龙夫著;吕静译:《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1960年初版,1996年新版),第3~6、27~29页;黄耀能:《中国古代农业水利史》,六国出版社,1978年,第6~8页。又,或站在为魏特夫辩护的立场上指出,“控水与社会权力之间的联系也可能发生在文明古老起源之外的地方,而过去的一百年间,见证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的灌溉发展。”参见〔美〕唐纳德·沃斯特著;侯深译:《帝国之河:水、干旱与美国西部的成长》,译林出版社,2018年,第16~51页。

[63]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181~182页。按,此本采用红外线图版,释读文字较其他本为多;“坐臧(赃)为盗”一句,是否属于《均输律》,红外线本存疑。

[64] 《汉书》卷八九《循吏传》,第3628页。

[65]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肆)》,中研院史语所,2017年,第169页。

[6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贰)》,文物出版社,2017年,图版第16页、释文第6页。

[67]里耶秦简博物馆等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释文第207~208页;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贰)》,图版第249页、释文第85页;对这三方木牍关系的讨论,参见张忠炜:《里耶秦简9-2289的反印文及相关问题》,待刊稿。

[68]李东闵:《〈九章算术〉导读与译注》,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第496、500页。

[69] 〔汉〕桓宽著;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卷第一《本议第一》,中华书局,1992年,第5页。

[70]按,关于武帝时期的“均输平准”制,参见〔日〕山田胜芳:《均输平准与桑弘羊》(1981),载《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上古秦汉卷》,第406~436页。

[7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张春龙、龙京沙执笔):《里耶秦简中和酒有关的记录》,载吴荣曾、汪桂海主编:《简牍与古代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页。按,释文据“小城故事——湖南龙山里耶秦简文化展”(2019年8月6日至9月6日,中国国家博物馆)展示实物而有校订。

[72]徐世虹等著:《秦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26~148页。按,关于“课”的学术研究回顾,以及研究中的争议点,均参见此书,不一一出注;再次引及此文时,仅标注作者。

[73]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四)》,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9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58~59页。

[74]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第104页。

[75]彭浩:《睡虎地秦简“王室祠”与〈赍律〉考辨》,载《简帛(第1辑)》,第245页。

[76]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72~73、100页。

[77]王辉,程学华:《秦文字集证》,艺文印书馆,2010年,第166页。

[78] 《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26页。

[79]刘善泽:《三礼注汉制疏证》卷六,“大胥”条郑司农注,第185页。

[80] 《汉书》卷十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601页;《汉书》卷十九下《百官公卿表下》,第780页。按,前者作“坐为太常与大乐令中可当郑舞人擅繇,阑出入关,免”,颜师古注曰,“择可以为郑舞而擅从役使之,又阑出入关。”

[81]王安泰:《西晋〈诸侯律〉的制定及其意义》,《法制史研究》第22期(2012.12),第12页;王安泰:《中国中古的〈诸侯律〉与诸侯犯罪》,《兴大历史学报》第26期(2013.6),第73~96页。

[82]曹旅宁,张俊民:《玉门花海所出〈晋律注〉初步研究》,《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第190页。

[83] 《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7页。

[84]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三《晋律考上》,第244页。

[8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第175页;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等编;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347页。

[86]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3页。

[87]蔡万进:《〈奏谳书〉释文补证举隅》,载氏著:《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3页;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364、368页。

[88] 《汉书》卷七四《丙吉传》,第3146页。

[89]沈家本:《汉律摭遗》卷一三《厩律》,载氏著;邓经元,骈宇骞校点:《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2年,第1618、1623~1624页;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三》,第58~59页。

[90]沈家本:《汉律摭遗》卷二一《军法》,载《历代刑法考》,第1753~1766页;黄今言:《汉代军法论略》,《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4期,第83~94、133页。

[91]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02、205页。按,“过”字系张家山汉简研读班的意见,“辄”字系邬文玲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补释》文中提出,均为红外线图版所验证;《睡虎地M77发掘简报》所载,为上述诸观点提供了新证据。

[92]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第154~162页。

[93]彭浩:《读云梦睡虎地M77汉简〈葬律〉》,《江汉考古》2009年第4期,第130~134页。

[94]高崇文:《论汉简〈葬律〉中的祭奠之礼》,《文物》2011年第5期,第83页。

[95]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91页。

[96] 《史记》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第3319页。

[97]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第26页。

[98]邹大海:《从出土竹简看中国早期委输算题及其社会背景》,《湖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6~10页。按,在《九章算术》及睡虎地汉简《算术》“均输章”中,均有重车日行五十里、空车日行七十里的记载,与《二年律令·徭律》所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一致(简412),这恐怕不是偶然的。张苍与今本《九章算术》有密切关系,故此处疑“均输律”亦与之有关。

[99]沈家本:《汉律摭遗》卷二一《军法》,载《历代刑法考》,第1753页;余嘉锡:《目录学发微》(《目录学发微》、《古书通例》合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5页。按,《艺文志》载:“汉兴,张良、韩信序次兵法,凡百八十二家,删取要用,定著三十五家。”故此,沈家本、余嘉锡以为汉初曾有校理兵书事,并将之视同为“韩信申军法”。从《艺文志》记载看,张良、韩信校理兵书事殆无疑义;许是因此缘故,汉初律篇中与军法制定相关的内容,可能是出自两者或主要是韩信之手。从《太史公自序》看,似意在表彰萧何、韩信、张苍、叔孙通诸人在典章制度奠定方面的贡献,故似不宜将“申军法”狭隘地理解为校理兵书事。

[100]余嘉锡:《古书通例》(《目录学发微》《古书通例》合订本),第197页。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编校:杨春红

审校:宋 俐

审核:陈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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