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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照能跟丈夫离婚吗?原来大宋之法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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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著名词人李清照,与自己深爱的丈夫赵明诚志同道合,堪称神仙眷侣。但靖康之变后,因长期颠沛流离,赵明诚病逝,李清照改嫁张汝舟。

张汝舟娶李清照,却只是觊觎其随身珍藏品,但发现妻子并无多少财产后,遂施以家暴。李清照为了达到与张汝舟离婚的目的,向官方举报张汝舟伪造履历、骗取功名,后者因此开除公职。根据宋朝法律,服刑者的妻子可以单方面要求离婚,李清照如愿了。

但李清照却因此“居囹圄者九日”。这也使得很多人误认为在宋代,女性要办理离婚,将会受到囚禁。更有甚者,进一步演绎宣称中国古代缺乏对权利弱势者的保护。

知名历史作家、2018年度“中国好书”奖得主吴钩近日推出新作《大宋之法》,对宋代法律的实际状况进行了深入探讨。吴钩在书中指出,李清照之所以坐牢,源自北宋初的立法《宋刑统》的规定,妻告夫罪,“虽得实,徒两年”,这项立法的初衷是捍卫礼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在汉代、唐代都被纳入法律,沿袭到宋代,这在当时其实也引发了一些吐槽。以仁厚著称的宋仁宗就曾对这项原则感到不满。吴钩指出,从“亲亲得相首匿”推导出妻告夫罪“虽得实,徒两年”的立法不近人情,但“亲亲得相首匿”本身却是值得赞赏的司法原则。

因为“亲亲得相首匿”,允许公民摆脱“妻证夫罪”、“子证父罪”的人伦困境,得以避免破坏人际间基于亲情的信任原则。事实上,这项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承认的一项准则。吴钩举例指出,大陆法系的《德国刑法典》就规定,“证人或鉴定人犯虚伪宣誓或未经宣誓的伪证罪,如果是为了避免其亲属或者其本人受刑罚处罚或剥夺自由的矫正与保安处分的,法院可根据规定酌情减轻其刑,未经宣誓而陈述的,则免除其刑罚。”普通法系的美国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要求法庭不得强迫丈夫或妻子对其配偶做出不利证言。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间接认可了一定范围内的“亲亲得相首匿”,“……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证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回到李清照离婚案,当时的法官并没有判处其“徒二年”之刑,仅仅是让其服刑九天,也就是诉讼期间的羁押程序。

再说到古代的女性离婚权。很多网文甚至一些学者都宣称,中国古代女性没有离婚权,只能被动迎来“休妻”。宋代当然也是男权社会,解除婚姻关系的主要方式确实是“休妻”,但在此之外,还可以依法协商后离婚,这就是“和离”。《宋刑统》规定,“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也就是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官府不会对此提出责任追究。

吴钩在《大宋之法》书中给出了成功离婚的案例,包括宋人庞元英在《谈薮》中记载的夫妻感情不和的离婚案例,以及敦煌出土的唐宋“放妻书”实例,其中还包括妻子邀请姻亲、邻居前来主持公道,见证夫妻离婚,将丈夫扫地出门的例子。

除了“和离”,宋代法律还允许女性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主动解除婚姻关系,比如,“夫在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家,妻子是可以申请解除婚姻的;又如宋真宗下诏,“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也就是丈夫转移财产,人也走了,导致妻子无法生活自给,后者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婚姻。

其他规定还包括,如果丈夫将妻子雇给别人为奴婢,或者逼迫妻子为娼,或者妻子被丈夫的同居亲属强奸或强奸未遂,或者订婚后男子三年内无故不履行婚约,或者丈夫犯罪被移送他地服刑,等等,妻子都可以提出离婚,并得到法律的支持。

《大宋之法》书中指出,宋代不但立法保障了女性的离婚权,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女性无论是嫌弃丈夫落魄、贫穷还是面貌丑陋,或者因为丈夫出轨,都能离婚。所以,《水浒传》、《金瓶梅》中的潘金莲,其实完全可以依法跟自己看不上的武大郎离婚,而根本不必走上谋杀亲夫的道路。

《水浒传》等四大名著,都成书于元明清三代,除了《红楼梦》,其他三本主要根据的是民间文人、评书进行了的改编,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元明两代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也就是说,虽然《水浒传》说的是北宋故事,但内容、观点却与宋代是不一致的。

《大宋之法》 书中还举例指出,元明清时代大量出现了包公戏、包公案小说,题材上反映的是宋代名臣包拯审案、断案的故事,但其内容却严重有悖于宋代的司法制度,比如包拯大义灭亲处死自己贪赃枉法的侄子包勉,这种事情在北宋很难发生,因为宋代司法建立了非常严格的回避制,并不允许法官与原被告之间存在亲嫌疑关系。另外,包拯这样的强势司法官员,履职时也必须接受非常严格的司法审查监督——《大宋之法》指出,宋朝的台谏官独立性之强,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还有就是,包公案小说、影视剧等宋代题材的文艺作品,经常呈现出的司法审讯场景,罪犯甚至民事案件的原被告都当庭下跪叩首,这其实纯属凭空想象。跪着受审的制度是在元代和明清两代才出现的,此前刑事案件的被告不仅不必跪着,甚至能够与法官当庭对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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