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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捡手机索酬不成,怒摔手机!
案情简介

       近日,微博上一则“大妈捡到手机后索酬不成,怒摔手机”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

       6月19日,浙江宁波姑娘小徐在上班途中,不小心将自己的苹果7手机丢失。幸运的是,小徐很快就联系上了捡到手机的大妈,并和朋友一起与其见面。原本以为是遇到了拾金不昧的好心人,可等小徐与大妈见面后,大妈的态度和行为,却让她和朋友大跌眼镜。

       大妈表示,手机不能随随便便地还给小徐,要想拿回手机需要支付2000元的酬劳。面对大妈的狮子大开口,小徐惊诧不已,苹果7的二手价也不过2000元左右。随后,小徐表示自己最多只能拿出500元作为酬劳。后小徐在与大妈“讨价还价”未果后,无奈之下报了警。见小徐报警,大妈恼羞成怒,狠狠地将手机摔在了地上,小徐赶紧捡起手机和朋友慌乱跑开。 

       手机虽然拿回来了,但小徐却花了三百多元才将屏幕维修好,并且维修师傅说,手机的后续性能也可能会受到影响。

       报警后,警方介入了对此事的调查,最终,小徐和大妈达成了和解。


▲大妈怒摔手机视频

律师

分析

       事发后,网友们几乎一边倒地谴责大妈的行为不道德。下面,笔者就从法律的角度来向大家分析一下该大妈的行为。


一、拾得手机,大妈是否有权索酬?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首先,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其次,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及时通知权利人、及时返还和送交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不能主动索取报酬。而在权利方面,法律只赋予了拾得人必要费用偿还的请求权,即如果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而支付了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所有权人支付其为保管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有种例外情形,就是如果遗失人通过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在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时,遗失人应当按照其在悬赏公告中承诺的数额向拾得人支付酬金。

       本案中,小徐作为手机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捡到手机的大妈返还手机,而大妈作为拾得人也有义务向小徐返还手机。如果她为保管这部手机支出了必要费用,则可以要求小徐偿还其支付的必要费用。显然,本案中,大妈并未为保管手机而支出任何费用,小徐也并非是通过悬赏2000元的方式找到的手机。

       所以,大妈要求小徐支付2000元的酬劳,于情无理,于法无据。如果大妈拒不归还手机,小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其返还。

二、大妈的行为,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大妈索酬不成,又见小徐报了警,一怒之下,将手机摔坏,造成小徐三百多元的维修损失费,是一种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鉴于维修费数额较少,根据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对其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律师有话说

       虽然小徐和大妈最终达成了和解,但这类事件也留给我们众多思考。拾金不昧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近年来,像这样为拾金索酬而发生闹剧的事件频繁上演,除了激起民愤之外,也着实让我们的传统美德蒙羞。在此,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的制约与道德的引导,双管齐下,匡扶社会正义,弘扬传统美德。

编       辑:刘晓锐

见习编辑:龚晓晶


   方  燕

      《法律讲堂》生活版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西北大学经济学硕士,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安分所主任。

      现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协理事,陕西省律协副会长、党委委员,陕西省妇联执委委员。擅长公司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债券、私募基金与风险投资、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曾获陕西省“省级优秀律师”“三八红旗手”“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及中国女企协“杰出创业女性”荣誉称号,2013年曾当选“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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