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损害的概念
一、差额说下的损害赔偿的学理定义
有自然损害说,有差额说,具体损害说。
书中采用差额说定义:系指被害人于损害事故发生后之财产状态,与假设无损害事故发生时,应有之财产状态之差额。且差额说强调,所应比较的基础并非被害人各个财产价值的比较,而系损害事故前后,两个计算上的全部财产状态的比较。且学者强调虽然差额说系针对财产上之损害,关于非财产损害,亦有差额的观念,应比较侵害事故前后之精神及肉体痛苦的感受加以认定。因此,所谓「损害」系指侵害结果对于被害人之财产所生之不利益。梅仲协教授认为「损害者,权利或法益受侵害时所生之损失也。损害事实发生前之状况,与损害事实发生后之情形,两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损失,即为损害之存在。」。此一说法应可评价为差额说之见解。
二、实务的见解——公平正义和社会通常观念
(1)亲属看护案
由亲属看护亦得请求赔偿看护费。亲属代为照顾被害人之起居,固系基于亲情,但亲属看护所付出之劳力并非不能评价为金钱,虽因二者身分关系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义务,惟此种基于身分关系之恩惠,自不能加惠于加害人。故由亲属看护时虽无现实看护费之支付,仍应认被害人受有相当于看护费之损害,得向上诉人请求赔偿,始符公平原则。(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543号判决意旨参照)因此,亲属间之看护应比照一般看护情形,认被害人受有相当看护费之损害,得依民法第193条第1项规定,请求加害人就「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2)抚养费损益相抵案
父母对子女之扶养请求权与未成年子女对父母之扶养请求权各自独立,父母请求子女扶养,非以其曾扶养子女为前提。且损益相抵原则旨在避免债权人受不当之利益,未成年子女遭不法侵害致死,其父母因而得免支出扶养费,依社会通常之观念亦不能认系受有利益,故父母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害时,自无须扣除其对于被害人至有谋生能力时止所需支出之扶养费。(最高法院92年度第5次民事庭会议即採此见解。)
三、损害赔偿的差额说
1、内涵
损害额=无损害行为的财产总额—有损害的财产总额
2、基本内容
(1)以总财产计算
(2)损害的主观性
(3)全部损害赔偿原则
3、批评
(1)总额计算过于复杂
(2)计算格式未必考量法律上的公平正义。
4、差额说的修正
(1)损害客观化
损害分成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就假设因果关系中,差额说不能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损害客观化,则可以赔偿,有助于求偿。
(2)损害的规范性
解决差额说的难题:雇工受到伤害不能工作,雇主依照法定或者约定仍然支付工资,加害人不能因此主张免责。
(3)差额说修正的案例
A、亲属看护费用
B、wrongful birth ,wrongful life
C、假设因果关系
D、损益相抵案件
第二、损害的分类
一、损害的范围
1、所受利益和所失利益
2、与之相区别的是损害的类型: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履行利益(积极利益) | 所受损害 |
所失利益 | |
信赖利益(消极利益) | 所受损害 |
所失利益 |
3、所失利益的限制和排除——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
二、财产上的利益和非财产上的利益
财产上损害,指具财产价值,得以金钱计算的损害。非财产上损害,指精神、肉体痛苦等不具财产价值,难以金钱计算的损害。侵害财产权者,例如毁损他人具纪念性的照片、心爱的宠物时,得发生财产上损害(如物之价值的灭损)及非财产损害(精神痛苦)。侵害非财产权者,例如伤人身体,或毁人名誉,亦得发生财产上损害(支出医药,或因名誉被毁致遭解聘)及非财产损害(肉体精神痛苦)。
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系我国民法上的法定分类,具重要的意义。无论何种损害,均应回复原状(民法第二一三条)。财产上损害不能回复原状者得请求金钱赔偿(民法第二一五)。但关于非财产上损害,则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始得请求相当金额的赔偿(慰抚金)。
三、履行利益的损害及信赖利益的损害
关于法律行为,损害可分为履行利益及信赖利益的损害。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指于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债务人履行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务时,债权人可获得的利益。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指因信赖法律行为有效成立所受损害。
五、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学说上有将损害分为「直接损害」及「间接损害」,此系基于因果关系而为分类。直接损害,指因侵害行为对权益本身所肇致的损害,例如伤害身体,毁损某车,学说上又称为「具体损害」或「客体损害」。间接损害,指因对权益侵害的作用于被害人财产所生的损害,例如伤害某人,致其不能工作,收入减少;毁损某车(货车或计程车),致其不能营业,学说又称为「财产结果损害」。
第三、损害赔偿的计算时点
一、回复原状
请求回复损害发生前的原状,加害人承担回复原状的增加费用的风险。
二、金钱赔偿
以相应的应该债务给付为时点。
第四、另外两个核心问题
一、损害的规范评价问题
二、非财产上损害中的财产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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