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物的重要成分的理论及其应用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加入民法学堂的邀请函
比如上甲乙之间达成就上述的汽车达成买卖合同,
汽车属于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物)。
但是我们看车轮是汽车的组成部分,
这里需要讲述的就是物的组成,即为物的部分。
第一,物的成分一般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因为不是独立的物。
第二、土地的出产物属于物的部分,不是孳息,比如说土地的树木。
第三、物的成分和从物。从物的构成要件中要求不能是物的成分。
1、重要成分
这里的“重要”不是功能大,体积大,而是与本体的结合上具有非常紧密的关系。
(1) 要件:
第一、从空间构造上看,非经毁损或变更该物,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巨,分离后物之价值会减损。
第二、从时间构造上看,与物之结合具继续性、固定性。
(2) 效力:重要成分不能单独作为物权之标的,以维物之经济价值。
2、非重要成分
(1) 要件:
第一、从空间上看,不须毁损或变更该物,即可分离。分离后物之价值不会减损。
第二、从时间上看,与物之结合具暂时性。
(2) 效力:非重要成分得单独作为物权之标的。
主要应用在物权变动中的添附制度中的附合中
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由此可知,当动产与不动产附合而成重要成分时,将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之法律事实。
动产与他人之动产附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钜者,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
案例来源:王泽鉴民法总则北大版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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