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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玄清: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十四


总揽
第一部分:物的成分的理论分析和应用

第二部分:物的重要成分的理论及其应用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加入民法学堂的邀请函


第一部分、物的成分的理论分析和应用
一、理论分析  DATE:10月22日  

比如上甲乙之间达成就上述的汽车达成买卖合同,

汽车属于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物)。

但是我们看车轮是汽车的组成部分,

这里需要讲述的就是物的组成,即为物的部分。

二、应用归纳  DATE:10月22日  

第一,物的成分一般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因为不是独立的物。

第二、土地的出产物属于物的部分,不是孳息,比如说土地的树木。

第三、物的成分和从物。从物的构成要件中要求不能是物的成分。

第二部分、物的重要成分的理论及其应用
一、理论分析  DATE:10月22日  

1、重要成分

这里的“重要”不是功能大,体积大,而是与本体的结合上具有非常紧密的关系。

(1) 要件:

第一、从空间构造上看,非经毁损或变更该物,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巨,分离后物之价值会减损。

第二、从时间构造上看,与物之结合具继续性、固定性。

(2) 效力:重要成分不能单独作为物权之标的,以维物之经济价值。

2、非重要成分

(1) 要件:

第一、从空间上看,不须毁损或变更该物,即可分离。分离后物之价值不会减损。

第二、从时间上看,与物之结合具暂时性。

(2) 效力:非重要成分得单独作为物权之标的。

二、应用归纳  DATE:10月22日  

主要应用在物权变动中的添附制度中的附合中

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由此可知,当动产与不动产附合而成重要成分时,将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之法律事实。

动产与他人之动产附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钜者,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
物的成分的案例  DATE:10月22日  

案例来源:王泽鉴民法总则北大版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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