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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归入法实例:代签字行为纠纷案分析

小编按:2018年3月底,我有幸参加了总公司举办的《德国法律适用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方法培训班》学习。主要内容有二:一是归入法,二是关系分析法。其中,归入法涉及的一个教学案例,与去年小编遇到一起案件极为相似。对那起案件,当时还写了一篇案例分析(被代理人指向不明,不构成代签字行为)。学了归入法后,小编感到十分汗颜,认识到当初的分析相当粗疏,确实很不专业。现根据对归入法的初步学习,对该案重新分析如下。


一、归入法基本内容

(一)请求权结构

3W 1LB(谁?向谁?请求什么?法律基础是什么 ?)

(二)法条的结构

前提要件,法律结果。(如果……那么……)

(三)归入法步骤

第一步:总起句。要解决当事人的什么问题。

1 、找到法条:根据当事人的主张确定法条。

2、分解法条:将该法条分解为若干的要件。

第二步:归入法判断单元。即单个要件的判断。

1、定义。给出指向的要件的定义。定义的来源有四:一是法律规定,二是司法解释,三是裁判案例,四是理论文章。

2、归入。将案件事实与定义作比较,然后归入。

3、结论比较的结果,必须与总起句严格呼应。

第三步:总结论。总结论依懒于各个前提要件之间的结构关系。

1、并列关系。即法条的各前提要件之间,为并列关系。例如:某法条的前提要件分别为A、B、C三者,则A、B、C为并列关系。

2、包含关系。即各法条的前提要件之间,为包含关系。例如:某法条的前提要件为A,但判断A是否成立,又需要a、b、c为前提要件,则A与a之间为包含关系。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事实

2014年上半年,吴某在杨某经营的松桃水城钢材销售处赊购钢材,共欠货款284,903元。吴某于2014年8月20日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杨某钢材款总计284,903元,用于二中。欠款人:吴某代二中项目部”。

(二)当事人诉辩

原告松桃钢材销售处请求:1、判令被告吴某偿还所欠原告货款284,90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其货款的利息。

被告吴某辩称:本人受湖北天宇公司贵州分公司委托在松桃二中工地负责,钢材是我以松桃县二中工地的名义去买的,不应由本人承担责任。

(三)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交了“欠条”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原告提交的“欠条”中“欠款人”一栏中载明欠款人为“吴某代二中项目部”。在庭审过程中本院对原告进行了释明,但原告仍然坚持认为其系与吴某订立的钢材购销协议。原告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吴某之间存在钢材购销协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松桃钢材销售处诉讼请求。

(四)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本案双方是否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证据,是吴某向松桃水城钢材销售处经营者杨某出具的欠条。经查,该欠条落款处写明“欠款人:吴某”同时附注“代二中项目部”。由于该“二中项目部”所指不明,此附注内容并不能表明松桃钢材销售处与“二中项目部”之间形成了购销合同关系,亦不表明松桃钢材销售处同意此款由“二中项目部”承担还款责任。因而,此欠款只能由吴某向松桃钢材销售处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据此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被上诉人吴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松桃钢材销售处货款284,903元,并从2014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用归入法分析本案

(一)总起句:松桃销售处是否有权要求松桃二中项目部或吴某支付货款?

(二)归入法:包括寻找法条、分解法条要件、分别定义要件、逐一比较归入、得出结论等环节。

1、找到的第一个法条。与本案争议相关的法条是《合同法》第159条第1句,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2、合同的成立的法条。“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也即必须有依法成立的合同;而与此相关的法条是《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即一个有效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与承诺。在本案中,松桃二中项目部并无相关要约或承诺行为。

3、找规范代理的法条。在特定的情况下,吴某的行为,也可由松桃二中项目部承担后果。这就是《民法总则》第162条的规定,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这里,可将该法条分解为两个要件:一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对其中第一个要件,双方存在争议;但第二个要件,吴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有代理权。

4、关于吴某行为的后果。《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而本案应由吴某承担责任。

5、关于例外情形的法条。一是《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被代理人追认”,二是《合同法》第49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对于后者,本案并无追认之事实。对于后者,在本案中,松桃销售处并无理由相信吴某有代理权;并且,该规定是用于保护相对人的,而非保护行为人,因而吴某不能依据该法条免责。

6、最后得出本案总结论。吴某应当承担责任。


四、对归入法的评析

(一)归入法与三段论的关系。按小编的理解,归入法与三段论具有同一性。归入法是对三段论的细化与规范。对三段论而言,在一次找法中只进行一次判断;而对归入法来说,在一次找法中要进行多次判断,也即要将找到的法条分解为若干要件(并列关系、包含关系),并对这些要件进行逐一判断。因而,归入法是对三段论的分解,并且在归入法的核心步骤,即“归入”环节上,仍然必须遵循三段论规则。

(二)归入法的特点与特色。归入法,初次运用起来较为繁琐;但是,归入法在逻辑上却十分完整、周延及严密,其运用结果具有精准性,能够有效地解决司法裁判的随性性和粗放性问题。小编感叹:法律适用的归入法,体现了德国缜密、严谨的思维模式及行为方式;也只有德国人,才会弄出如此不可思议的东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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