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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文史】解放初期处理开滦采矿权问题之策略(二)

早期滦州煤矿

二、滦州公司矿权设定

1906年在第一次收开失败的情况下,直隶臬司、长芦盐运使周学熙秉承直隶总督、北洋大臣袁世凯之札饬,在滦州地面开矿,以满足北洋水师、制造业等用煤之需。滦矿的设立实为“以滦制开”。因此得到了中国政府的特殊关照。在周学熙等人于1907年拟订的北洋滦州煤矿有限公司办法和招股章程中,核定矿界为:“坐落在滦州地面,计东至范各庄其迤西无水庄、白道子、石佛寺、杨子岭、陈家岭、马家沟至半壁店止,北依山脉为界,南至开平、洼里、古冶等车站并八里庄、杨家套、于家庄为界,东西长约40里,南北宽约18里。”

1908年1月18日(清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后改为滦州矿务有限公司)申请开矿执照。1909年(清宣统元年二月十五日)农工商部发给矿照。矿界为:

坐落:滦州之加右社及义丰社等处

矿地:计330方里,合11880矿界,均属相连

四至:东至范各庄、横河庄、无水庄,西至半壁店,南至京奉路洼里、古冶等车站,北至杨子岭一带山脉

1930年5月国民党政府颁发了“矿业法”。据此,滦州公司申报实业部予以矿照。该部于1932年7月27日发给了第236号采矿执照。全文如下:

“据滦州矿务有限公司呈请在河北省滦县加右社及义丰社地方开采矿业法第二条所列煤矿,计矿区面积一万零九百四十八公顷六十一公亩,经河北省主管官署查明转呈到部,业经依照矿业法之规定准其在上项区域内设定采矿权,自民国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国三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为有效期间,除令饬该省主管官署登记外,合行填发执照,以资凭证。”

由上述可见,滦州公司自创办即有中国政府立案并准其矿照。而且按照章程开办四、五年即有成果,建立了马家沟、赵各庄两个大型矿井,还有陈家岭、印子沟等数个小煤井。该公司于1908年开始出煤,1910年11月日产达1300吨,至1912年6月共产煤80多万吨,其中有的年份达到30万吨。但是,滦矿的出现,被同在一个煤田上的英人开平公司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开平公司便施展各种伎俩,竭力抵制破坏滦矿建设和经营,并肆意跌价销煤竞争。在辛亥革命兴起、清政府垮台之际,滦州公司主要负责人为保住自身的利益,由竞争对抗变为妥协投降,于1912年6月1日与开平公司签署了“联合办理正合同”,组成“开滦矿务总局”。至此,“以滦制开、收开”竟成为“以开并滦、吞滦”。这就引出了开滦总局矿权问题。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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