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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訟卦
宣圣讲义
孔子
讼卦为需之反象。需以水天相从而成用。讼以乾坎相背而成争。需以相得为象。喻人有所求。讼以不合为旨。喻人有所妬。此由气之顺逆。数之从违。两不同也。讼之为象。上乾下坎。坎者乾所生。水者天所化。天一生水。原为同类。而上下违行。乃反德为仇。天主阳而上升。则气无由降。水主润而下注。则德无所承。故天在水上为讼。明其情之乖违也。夫水者德柔而性顺。而其用则险而易陷。刚而易沉。处于高。则得其溉灌之功。孚其润泽之用。处于下。则变为泛滥之患。加其溃渍之虞。盖所居不同。则得失以异。天者至清明而德玄虚。至刚健而用邈远。以其主阳气而宰生化。履高明而含神用。不能屈之为用。亵之为从。故其德宜始生。而其功在大远,此覆万物而生化万类。初不见其迹也。今处水之上。乘气之升。日与地远。不相接洽。则两者之间。成睽违之势。而两象之意。怀嫉妬之心。此其所以反需而成讼矣。天下之所以有争者。必因于利害之不齐。人物之所以相讼者。必由于情性之偏激。失其中正之道。则无以致其均平。背乎太和之德。则无以调其虚实。此争讼必始于失中和也。需之为需。本于中和。情不离性。欲不徇物。人以礼为守。以敬为行。贞固自持。利用不过。故为人道之正。而讼则反是。逐乎物欲。以自触于刑。忘其礼敬。以自失其守。以物为满足之望。而物乃仇之。以情为恣肆之行。而情乃害之。使性无权。而为意气之争。使礼不振。而求法律之效。此人道之不立。而民生苦矣。故同生者不亲。共存者相恨。私欲是逞。至性以漓。人纪不纲。太和以坏。此情识之所误。而非正知之所裁也。君子知之。必先格物致知。以期其底于性命之正。保其中和之功。此讼卦者。圣人明致知之教者也。
就卦象言。讼以上乾下坎。上为纯阳。下为阴卦。以阳从阴而不相得。内藏险阻。外示光明。下有二心。上成浮荡。阳浮于上。阴厄于中。上下相离。父子责善。故为不亲之象。以刚临险相待不让。情逼势迫。乃至于讼。此气数自然。事理自至。皆物欲之害。而情识为蔽也。夫人生而有其灵以为其知此性之光明也。亦乾知大始之义。既长而情欲增。渐将真知锢闭。而好恶日多。情识为主。性灵以汨。人欲横流。遂使是非不明。善恶无准。忘天逆理。逞暴使强。弃义违仁。好争务杀。皆由于一念之妄。而纠纷无穷也。夫天理之存于人者。性也。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情之欲也。物至知知。而后好恶生焉。此礼经所述也。可以见性之至善。而情乃因物以生知。因知以生好恶。则好恶之知。非正知也。乃情识也。正知者与生俱生。不增不减。情识者。随生以长。日添日多。故婴儿只知欲乳。而童年只知好弄。初无他欲也。及其长也。而后爱憎之心生。嗜欲之念广。为恩为怨。或亲或仇。所务既繁。所逐不止。于是情识弥满于内。物好征求于外。是非曲直。各以所便为辞。贫富有无。只求心意所遂。而后利害罔别。人己殊观。畛界既分。争讼乃起。此由于正知之晦。但凭情欲以为是非。真理之亡。但逞意气以明得失。此讼之不免也。而君子知其蔽焉。则明其致讼之源。而进以求知之道。此因讼而推及于格致也。格物之至。则情识不足蔽其性灵。而好恶自当。致知之至。则物欲不足涸其天理。而意念自诚。此人人所当反已以观。而事事所宜清心以察者也。故讼者。必求其无讼。而听讼者。必复之于中和。使物我皆尽其情。而是非不失其正。使性情皆得其正。而好恶不偏于情。此则物格而知至矣。故大学始教。必先从事斯义。物我不过。则天下皆得其平。情性不差。则人心皆得其正。好恶既当。则意念易诚。爱憎有恒。则心思以一。此中和之德。必本于情发中节也。情者人所不免。中节则和。而讼无由生。故圣人制体以定其节。若已过其节。而至于争。则情将害其性。物将害其生。中德不全。太和且失。是礼之不足为用。而后圣人始假法以刑之。此听讼之不可免。而刑法所以济体教之穷也。法者。圣人不得已而后用之。而讼者。人道之反常也。法则因其反常而生焉。故需者定于礼。而讼者齐于法。一反一正。一变一常。交相为用。以成其道也。故讼以天水相违。父子不亲。性情不正。物我失德。而后致之。有讼必有刑。天道之所杀也。故天道不下济。而水德成泛流。光明不下被。而险阻梗乎中也。学者览之。当可以明圣人制象立辞之旨焉。
讼卦象义已如前述。其辞旨亦可知。以讼字从言从公。意谓有争不决。必待判于公也。言者争论之意。公者士官之所。不得明其是非。辨其曲直。则相质于公堂。而待栽于法律。此讼之所取义也。然讼有公有私。有诚有伪有被屈而愬之。有攻讦而毁之。有当讼不讼。而从解劝者有不当讼而讼以健讼为能者。有讼人而直已者。有自讼而悔祸者。有藉讼以为恶者。有因讼以成善者。讼之情不同。讼之类亦异。则所以成讼。与为之听讼者。亦各有其例。而不得一概论也。易之讼卦。则本乎一。致于同。期之中正。分其利害。要以人情为主。人性为先。纠其过不及。矫其蔽害。明其真诚。戒其诬毁。则以表济教化之穷。以政成体义之用。使讼者愧而自艾。悔而自咎。复其天性。而饬其私情遏其物欲。而保其中和之德。此以讼止讼。以讼平讼。而归旨于无讼也。讼德之失也。讼而直。犹不为损。圣人不得已而许民讼焉。故讼从公言。以公为止讼之本。平讼之方也。上以公示于民。民以公信其上。则法悬而不用。刑制而不施。道德昭回。性情适正。险阻芟夷。人民和居。则治道之成。亦礼教之辅。讼之时义大矣哉。故讼者致知之道也。人所以争而不决者。知之蔽也。识之役也。逐物忘正。任情失中。则争讼之所起。而己之知。不足以明其是非。定其曲直。是有赖于听讼之官。裁讼之法。官与法者。补民知之不逮也。比之于礼教焉。礼以齐之。教以化之官以正之。法以革之。其道同而用异。途别而归一致。故讼之义。以公为本。至公无私。讼乃得平。大公以正。讼乃得止。夫蒙者教其愚也。讼者教其妄也。蒙以养正。讼以致中。中正之德。教之所成。法之所行。故曰讼以致知。在物格之后。格物致知。人道之始。故需与讼相反相成也。
宣圣讲义
孔子
讼:有孚,室,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此讼彖辞也。以讼之象。与需相反。而又相成。故同为有孚。有所合也。乾坎虽相违。而父子当有合。此由其本来言之也。乾者纯阳。坎者生阳。上下相孚。此气之应也。天水违行。此德之背也。气应故曰有孚。坎固乾所生也。以阴交阳。以坤交乾。而后成也。而阳卦阴德。阳体阴用。内虽阴而外刚。刚与柔应阳与阴应上卦之阳。与下卦九二相应。虽不亲而有孚也。孚者信也。气应而不失常也。行虽违。其不失常。则与需同。故皆曰有孚。以争讼者。发于情。止乎理。则讼已成者。不失讼之正。讼不成者。不乖讼之道。讼固求其平也。故讼虽为过。而不失其孚也。然讼者易趋于偏滶。因求平而反失其平。因不直而反过其直。则非讼之正。乃乖讼之道。曰有孚。言不过则孚。过则不孚。此人事之变也。而视讼之所至。如讼而平而直。则孚。否则遇矣。过犹不及。屈者辱者不及也。今以讼而屈人辱人。是过矣。过则不孚。此中孚与大过为相反也。以其或过也。故曰有孚。明其非必孚也。人事之所为也。然有孚者。信于外。达于物。明于情。通于道。此其德也。而讼以上下相违。内外相一。气合而行反。体同而用乖是虽有孚。不全其德故曰窒。惕中吉。终凶。以其不通达也。故曰窒。窒。塞也。阻也。不顺也。不合也。刚险相交。外虞内滞。故为窒。窒则惕也。行之不可进也。居之不可安也。乘刚而阻于险。妬物而迫于情。欲让末能。欲抗末敢。不惕得乎。然事之害者。恒以畏而得利。情之急者。恒以警而获安。是人力之胜也。则因惕而中吉者。亦理势所至也。而惕之中吉。非可恃也。情因安而自怠。事因利而自骄。则向之赐者转而自幸。向之有备者转而不忧。则事变之来。将与时易。过失之咎。将与数迁。则向之中吉者。遂转为终凶矣。此讼之常也。讼之初也。激于意气。必因义愤而出于想有其理以致其辞。有其情以御其势。此所以有孚。而志在进也。迨其末判。心念法之难恃。情之难申。或官之不信。势之不达。因忧以惕。因窒以思。则一念之微。足以悔祸。中人之劝。足以解仇。此中吉也。洎夫情移事迁。心高志傲。或不恤于法。而弄智谋。或不畏于官。而假势利。以图直曲之反。遂无善恶之分。失中而偏。不正而邪。则中孚之占。变大过之象。此所以为终凶也。故讼之所至。恒为终凶。非必凶也。情之所役。志之所纵。乃反吉为凶。故官力不可假也,机诈不可弄也。法律不可渎也。情欲不可恣也。此讼之正道也。讼者求申于官。陈情于上。故利见大人。而乾刚居上。大人之象也。讼者处险难安。临深莫测。故不利涉大川。而坎水在下。大川之象也。乾坎相背。天水相违。行而多险。居而多艰。此人道之苦也。辞乃寓其义焉。夫讼出乎不已者也。若好为之。则逆行而倒施。不智之甚也。需者情之常。讼者情之变。需者德之正。讼者德之违。故相反也。君子因之以自反。则逆为顺。违为和。则讼而需。凶而吉矣。讼占终凶者。明讼之不可久也。人民之安必求其睦。讼则不睦。何以求安。此听讼者以无讼为贵也。知之至者。讼亦无矣。故君子先格物以致知也。
讼卦彖辞。系释全卦之用。而为圣人立教之旨。使读者由辞而知其用也。夫讼以争起。以不平而出于讼。以权利失当而至于讼。则其所用。明为相仇。故有不亲之义。夫不亲者。非谓路人也。乃本来亲近之。忽变不亲也。若路人无利害之争。无恩怨之缘。无嫉妬之念。无欺侮之行。自无讼之可言。则其不亲。不过漠不相识。远不相闻而已。无得失也。无吉凶也。唯其亲而不亲。近而不近。本同生而不同道。本共处而不和居。反恩为仇。变和为戾。则其得失已着。利害甚明。争讼不休。吉凶自判。故讼之所起。为失其亲亲之谊。而悖于和睦之俗。乖于友助之情。逆于恭让之德。此人道之变也。强乃陵弱。智乃侮昏。唯利害之图。胜负之辨。民德以薄。民风以浇。国俗以非。国本以动。在群而不能合其群。居类而不能和其类。各有异志。而无同心。是离乱之因。败亡之兆也。故君子恶之。而立教以让为本。以贪为戒。以忍为德。以暴为非。以相爱为仁。以相争为野。立人道而制礼节。警民失而定国法。训之于始。罚之于终。导之于先。禁之于后。使强暴有所畏。良善有所保。仇怨不长。远近如一。则争者化为和睦。讼者易为退让。民情以平。国本以固。人生以定。物力以盈此大同之治也。民不私其家。人不私其身。财用唯公。力役唯勤上下相亲恩怨皆平。此人情之至。而天下皆得其平矣。故讼卦示其意焉。有利则害。有得则失。争则有损。讼则终凶。此天道也。从之则吉。逆之则凶。凶者以反人情而背人道也。人情以纵极而反。人道以失中而背。故情不可纵。而道不可违。物不可穷。用不可极。力不可竭。智不可尽。争不可久。讼不可成此顺天以全生即格物以致知之义也。故讼辞虽简。含意则宏。文虽显。寓理则微。道之所成。教之所立。人物生命。民抬国政。胥基于此。而定于是也。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宣圣讲义
孔子
申释彖辞之义。明讼之所由成也。以刚而行险。是以出于讼。非民情之醇。民德之厚也。健者由己言则成不忍。由人言则为很戾。盖以我所不欲。加之人。人亦不甘受。是一以险来。一以刚往。虽健而不能和。故至于讼也。为其刚则不让。险则多诈。诈以陷人。刚以反恶。此斗很之势也。如非刚。则遇险必避。而不与抗。如非险。则遇刚能承。而不与争。则不至于讼。唯以刚而待险。又其同类。情既相忌。力又相衡。事势逼人。和让不克。此所以必出于讼也。以讼有孚而窒。则曲直之情可见。隐伏之祸可推。惕中吉者。刚来而得中道。以道能自警。故吉。谓中者。两端之中。不偏也。不过也。不偏则能恕。不过则能中。虽刚犹可和也。处之得道。故能忍而让。经人之解譬。故能和而安。此中吉不为刚折。亦卦象也。卦内外之交。尚相应也。至其后也。刚已触险。险已交刚。事势既成。和让不得。讼乃曰急。其终以凶。则理之所当。数之所至也。人之不谅。我又不容。唯很心以攻讦之。恶声以报复之。争执无休。灾害乃大。此终凶之兆明讼之不可成也。亦卦象合上下之数也。其气已极。其道以穷。两不相投。遂成两败。胜亦为负。得不偿失。此终凶之所由来也。故君子示戒焉。明讼之不可成。而必求其初之无讼。继之不讼。终之解讼也。盖退而自忏。则情易平。忽而恕人。则恨立解?只在充其孚惕而已。孚则反仇为友。惕则转祸为福。因逆而成顺。由变而复常。在人事也。利见大人。以讼必于官。必讼于法。必求于公。正之士师。明达之裁断。故利见大人。言尚乎中正也。大人者。无不中正。中则不私。正则不邪。私邪既杜。冤屈乃申。此讼之所求也。而讼者之所以得平。亦必待中正而后止。中正之大人又能以中正示民。使皆无讼。讼而速解。以远于凶也。唯中则能和。正则能判。故讼之有无。当以听讼者为准。听讼而能使无讼。则至中至正者矣。道之见也。性之至也。非尽于人情。顺于物力者。不能也。非格物致知者。不能也。唯格物。始明物力。唯致知。始尽人情。人物同明。性情两尽。非中正之德而何。大学之道。而归于至善。中庸之德。而致于中和者。皆此中正之用也。皆大人成德达道之效也。不利涉大川。以与需反。需之利。讼之不利。讼象下坎易陷。如涉大川。将坠于渊矣。盖防害末然。避难事先。此圣人立教本旨。传曰水儒民狎而玩之。故多死焉。以见临深之心。必时具也。唯乾惕足以免祸。唯反省足以无咎。此以涉川为喻。明讼之祸如水。不可试也。不可狎也。讼者意气之争。犹水之泛滥。川之深陷也。险莫逾于水。而人之险。莫甚于情欲。因情欲而至于讼。则以身历险矣。回头是岸。速自惕焉。故不独不利涉已也。讼之不可成。成则比涉川尤不利矣。夫讼以不平而求平。又复试于凶险。是犹玩水以为平耳。不知其深陷无底也。故君子戒之。而必先正其知。明其误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宣圣讲义
孔子
此释全卦象辞也。夫始之不臧。终受其害。讼之终凶者。始之末慎也。小不忍。则乱大谋。细行不矜。终累大德。讼之谓也。以一时之忿。而忘其身。以一事之激。而忽其生者。皆始之不谍也。由情识蔽其真知。物欲累其性灵。遂种因于先。收果于后。此谋始之所贵。而作事之有先也。人物同生。而利害同受。何以独享其福。遗祸于他人哉。此不平者。人为之也。为己则先自省。为人则先以恕。忠恕不失。此谋始之本也。忠恕之至。宁有讼乎。故情欲不于无。亦不可过节。事不可不作亦不可不谋始。谋始之义大矣哉。始对终言。谋始对凶终言。因讼终凶。则谋始。当自需致其中正也。人道始于教。人生始于饮食物育。需以正饮食。讼以正教。教不及者。法乃施之。人之学也。始于格致。故大学先之。亦本讼象辞谋始之义也。谋者致知也。谋始即先致其知之意。事物也作事。即格物之意。若不明于物。将何以作事。若不致其知。将何以谋始。故毕生之学。首于格致。而凡人之生。首于需讼之道也。听讼而使无讼。为尽人物之情。而得其平。谋始者亦求其情尽而理平也。作事之诀在此。推之治平亦在此。故学业为一贯也。中正之谓也。情正于性。德凝于道。修之所成。学之所致也。而必有谋始之教焉。天下无事无物。莫不有始有终也。乾知大始。讼上从乾。故辞曰谋始。谋即乾之知也。因乾为易之首也。此知字。与致知知字一义。唯乾知大始。不待格致。而讼虽承屹。以情欲之蔽。则不得不先谋焉。此格致之所贵也。坤作成物。即作事也。事物一也。坎非坤。而由坤交乾以生。且后天代居坤位。故亦有作事之象也。
宗主附注
讼卦为需之反。亦需之变也。物穷则变。理极则反。此自然而然。不致而至者也。天之生人物也。而与之以情欲者。为将因之以延其生。育其族也。故及其成长。无不有嗜欲之念。爱憎之心。利害之知得失之辨者。将以是繁荣其世界。发展其生活也。是皆属之情欲。而为生化之枢机。气数之标准也。故情欲者。后天之物。不可一日绝者也。而其利之者、害亦在焉。生之者、杀亦存焉。求其利而不害。生而不杀。则唯听命于道。道在人曰性。在德曰善。在行曰中和。在位曰中正。是所以闲情欲而保生利。免祸乱而成至道也。失于此者。必为灾害。必至粉乱。其无灾害。不纷乱者。则天理之至。人道之正。超生化之外。握权衡之数。而能与天同老。与日月同明。与鬼神同化矣。故圣人以此立教。以教制礼。以礼定法。止灾害。判纷乱。而皆不越于性。不离于道。不背于中和。不失其中正。而又不反于情不毒于物。不残其生。不损于生嗣。不阻于世界繁荣。此所谓至教也。至理也。至德也。人道之大则也。故有利而无害。有生而不杀。足以合天之仁。助天之化。此人之所以配天地而称三才也。易需之后有讼者。为明情欲之失。纷争之害。而以教法示之。使还就于中和也,讼者。用法以正性。其功与教同。而为人道所不得不备也。故卦从变从反。因其变而之正。反而复原。则讼仍为需。情仍归性。世道以治。人生以全。岂不休哉。故讼与需。一正一变。一来一往。道路所指。人物所由。唯自辨之。以正其知。而明于物。此物格知至之义也。请细味之。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宣圣讲义
孔子
此讼初六爻辞也。讼之初六。以坎下爻。居卦之始。其位不大。其用不昭。虽发乎讼。而末成也。虽启乎争。而可明也。此时之所为。势之所使。有易已之情。可辨之机也。爻辞之意。与需九二差近。则可见争之末甚。讼之才起。事非大。时非亟。故事不永。言犹小。不永则易解。小言则易释。既不至于久讼。则其终吉亦如需九二之情。夫讼原终凶。而以易解释逐孚终吉。则可知圣人立教。以无讼为尚矣。讼全卦皆争讼之象。而初六则可讼可已。故犹与需相似。盖正反之间一间耳。知而自反。即归于正。此致知之功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宣圣讲义
孔子
此申释爻辞之义也。言处柔用柔。不为已甚。则易饶人。以宽加宽。不事苛求。则易自解。其势既顺。其事犹和。不永讼者。不独不欲也。亦不可也。不可者。言时之所为。位之所定。不得逆也。故不永讼者。自然之势。非故不讼也。逆之则凶。故以不永而终吉。顺用时位者也。以易明之言。易和之恨。则所得于时。所利于位者。有其天也。故小有言。不为害。而易辩明其故。则犹些些误会。不足以长争久讼。一语得以解之。一时得以止之。则虽讼于先。而和于后。虽争于彼。而解释于此。其所处者顺。故其至不逆。其所复者速。故其终中正。此以终吉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吧人三百户,无眚。
宣圣讲义孔子
此讼九二爻辞也。本爻居下卦之中。为阳气之行。上接乾刚。而不能谐。中间阴爻而不能弱。以阳之正履坎之险恚而不忍。激而难安。怨而不伸。逼而自迫。此由时之非。事之变。其情之窘。其行之艰。而不能自忏。不能复正。故其象颠沛。其境流离。不得已也。讼之不胜。忿而归。归之不安。迫而逃。乃势所至也。克者能也。胜也。不能者讼之不成。不胜者讼之不直。二者皆不克也。以上之不受理。则不成讼。判之不得情。则不直所讼。此其刚柔势乖。强懦形禁。有必然也。以下而讼上。柔而争刚。力殊位格。其不克也固矣。不克而归。被逼而逋。以身殉讼。以家殉争。而末足也。所居在中央。所交多比户。则其连累者众矣。故辞曰。其邑人三百户无眚。眚者灾也。所为灾者。以仇恨之至。今讼已不克。归而逃矣。则虽有比户之嫌同居之义。仍无灾矣。此其所占。在能识时而避祸。去众而远嫌。则虽迫于势。而无害于人。虽激于情。而保其身家。此重在逋也。若估其众而不畏。逞其忿而不避。则祸及其邑人。岂独患加妻子耶。故逋者自逋。而邑人无眚。言逋者为全邑人也。此讼之大者。譬之兵争。一人逃。而全城免。譬之擒盗。一人去而胁从生。其所以全者。正其不求全也。讼九二其祸亟矣。以能避而免者多。此圣人教人权乎轻重。择乎安危。而速自决也。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宣圣讲义
孔子
此申释爻辞之义也。掇者相拾而及也。以九二之祸大患也。果不逋窜。邑人三百户。将皆及于患也。盖以下讼上。其势然也。此上下二字。非限于君民朝野。凡大小强弱。皆上下也。以小争大。以弱争强。皆有至掇之患也。故图全者。不驱众于危。仁也亦义也。九二之辞。其旨深矣。
宗主附注
讼之九二爻辞。人多疑其义。则以归逋二句难解之故。释之者、或连为一句。或指为一事。遂使原意不明。归而逋、是主。邑人三百户、是客。无眚二字。则共有之。盖人以不克讼。归而逃。以免于眚。邑人以罪主既逃。亦免于眚。是以一人之逃。而免邑人三百户。结果不
独邑人之幸也。以讼者必有凶。而善避则免。讼者易为累。而主逃者则免。故文言人事之得移其祸福。足见为易教之旨。或以为一句一事解、则误矣。如一句。则必为邑人同逃。同逃既众。安免于眚。如谓一事。则眚者何在。无眚者何属。既曰无眚。必己有眚而得免也。
重在逋逃矣。又三百户云者。言其数众也。而皆同邑近居耳。非以邑大小言也。古文言众多。輙曰三。或三十、或三百、或三千。皆指其大多数也。非恰恰三。三十。三百、三千也。说者勿以辞害意。盖九二以下讼上。开罪于其尊强。设追其咎。必连累多众。此古来密法严刑屡见之事。以讼本不亲。非人道之常。则乖乎仁义。肄其杀害。其灾可知。圣人揭之以示人。使知讼之害。且欲人之檩然自惕。善于趋避。则虽灾不省。其意至深矣。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
宣圣讲义
孔子
此讼六三爻辞也。本爻以阴行阳。以柔履刚。阴而自慎。显而不彰。乃守旧之象。安贞之祥也。盖以下从上。以柔顺刚。能自贞以厉。则吉矣。旧者先人之遗。在卦为先天。为其反正卦。讼之正需也。食旧德。应乎需也。需以酒食为先。故曰食。凡阴者逆行。逆加逆则反正。六三之逆。乃反同于需。以气之行。时之至也。循环之道也。坎生自乾而合于坤。贞者坤之本德。厉者乾之善行。乾九三之义也既贞以守。又厉以行。以终吉也宜矣。以六三以逆为顺。以讼为从。有旧德可食。能贞厉自慎。则反终凶为终吉矣。然坤者无成。六三取坤之义。从乾之事。故曰或从王事。无成。言讼者虽吉。而从者无功。此皆以反为正也。以讼则吉。以从则否。是以坤道变也。
象日:食旧德,从上吉也。
宣圣讲义
孔子
此申释爻辞之义也。夫讼之先为需。故其行也。时与需应。而讼者贪得。果戒于贪则吉。若因以为利则无成矣。故吉者逆取之。无成者顺致之。欲功而无功。欲获而不获。此天之所以戒人贪也。乘讼之时。不讼可也。因以为媚。则不可。六三之吉由讼得也。其无成。由谄也。非从王之时故也。观此则知逆顺之理。吉凶之象。不可一概论也。彼食旧德者。先人之泽末尽。果加以贞厉。则吉大矣。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宣圣讲义
孔子
此讼九四爻辞也。九四居外卦之始。与九二相应。阳行阴位。柔承刚德。而以卦上下不同。内外异用。主宾各别。从逆异宜。故同而不同。似而不似。此理势然也。爻辞言虽讼而不克讼。与九二正同。但九四以在上位而讼其下。则与九二异其皆不克者。阳与阴。刚与柔。不亲而近。不交而悦。其怨易释。其仇可解。故不克也。唯上之不克。则无后患。非如九二下讼上而不克。其患至如掇也。上者势之所集。虽不克。不足畏。故不似九二之必归逋也。然不克者、必有所沮。必理之难直。言之难信。而逼于公论。待于国法。其势不用。其强莫施。则当其不克讼也。唯有自反而复。以听于命。自顺而守。以变其衷。渝者变也。变则安矣。前以忿而讼。今以反而自责。前以争而进。今以变而自守。则前之欲伸于人者。今且听之于天。前之欲决于力者。今且安之于命。是与末讼之时变矣。一变而安贞自处。数乃易。象乃更。则讼之凶者。亦变而之吉。故曰安贞吉。夫安贞。末有不吉者也。而曰安贞吉者。以九四初末能安贞耳。徒以讼之不克。反以听命。渝其初衷。而长守安贞。是以转为吉也。
象日: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宣圣讲义
孔子
此申释爻辞之义也。渝字句。言能复即命渝。是能安贞不失也。安贞者。坤之大用。以乾而用坤。是有守矣。故曰不失。不失其德。不失其业。二者皆不失。斯大吉矣。若渝字连安贞。则宜释作渝而安贞。盖安贞不可渝也。安贞之渝。尚谓吉乎。释文恐后人误解。故申之曰不失也。言不失于安贞。则亦不失于吉也。
九五:讼元吉也
宣圣讲义
孔子
此讼九五爻辞也。讼九五为上卦之中。亦全卦之正。位当而时宜。势集而理得。此一卦之主。亦讼之所由决也。夫讼者有三人焉。一讼者。一被讼者。一听讼者。曲直不同。强弱各异。而皆决于听讼者。九五之讼。则听讼也。以至正之位。行至中之权。中正不失。公直以判。则讼决而人情平。争解而民志和。平和之至。国治民安。此国之福。人民之宰也。夫讼无吉也。其称吉者。讼而中止。或不成讼。或不久讼。或讼而得解。或讼而自让。则转凶为吉。此以上各爻所示也。而九五忽曰元吉者。实以听讼之得也。听讼之得。可以无讼。始有元吉之占。元吉无不吉也。以天地至大之理。人物至情之事。不徇于私。不发于忿。不偏不激。不二不易此中和之德也。正直之用也。九五以之。故以讼而元吉也。古者民德朴简。情理适宜。好恶不偏。争讼罕见。而圣人以教为本。以格致为先。无讼而犹设听讼之官。非讼而犹明止讼之道。故易之讼卦。各爻皆凶。独九五属听讼。以元吉称。其余则以不克讼为吉。其所以示讼之不可长。明人民之不宜讼。意至深也。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宣圣讲义
孔子
此申释爻辞之义也。言九五居位中正。则听讼中正。中正乃足止讼。而民人以和。争执以决。此以讼而成元吉也。甚矣哉。圣人之重听讼也。情性得所。反讼于需。中正不失。反凶为吉。此讼卦之本旨。亦易教之微意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宣圣讲义
孔子
此讼上九爻辞也,夫事有至中。时有至宜。位有至正。用有至当。不及者为害。过者亦然。讼之九五。是中正宜当者矣。而上九则过也。上九居高亢之位为刚戾之德。处强盛之颠。绝援应之时。其不能用。乃势也。亦理也。虽欲图功。赏亦不荣。虽欲建业。成亦未厚。故辞曰或鍚之鞶带。终朝三褫之。盖明其不足取也。讼者以平为归。以公为断。本求无过而已。安望乎功。本希得免而已。安企乎赏。今以贪念不戢。好大喜功。乐人之争。而以取利。快人之讼。而以为功。虽有善断之才。果决之智。以邀上赏。而受官服。其得之不当。则失之必速。受之非宜。则夺之必易。故虽锡之鞶带。而不终日三褫之矣。以讼者属于争。胜而得赏与兵胜同。故所锡者鞶带。示旌其勇毅也。然锡之者。亦可褫之。终朝。言其速也。三、言其数也。以讼之不可奖也。不独教民为然。即听讼之官。执法用刑原为圣王不得已之举。岂好为之哉。今因以图功受赏。则其乖乎人道。背乎正义。其所荣不情。则反为辱。其所陟不道。则反为黜。故荣辱黜陟之间。足明圣人戒讼之意。而得失利害之际。尤易见人民好讼之灾也。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宣圣讲义
孔子
此申释爻辞之义。可见易教之本旨矣。夫讼为需之变。即人情之变也。不得已而出于
【周易集说】俞琰 宋
訟卦
上經二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訟,爭辯也。上乾剛,下坎險,又為內險外健,皆訟之道也。九二為成卦之主爻,有孚窒惕、中吉終凶皆指九二。有孚窒惕,謂九二雖與九五同德相孚,然為二陰所陷而曲直未判,則此心未免窒塞而不通,惕懼而不自安也。中吉,謂剛而得中,所以吉也。終凶,謂訟不可成要,其終則雖勝亦凶。大人,指九五。利見,謂占者訟而有理,則宜見之也。坎水之險在下乾以剛乘險,以實屢陷,故其象占又為不利涉大川。
【彖辞】
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上剛,指乾。下險,指坎。在上者恃其剛以陵下,在下者懷其險以伺上,一剛一險,訟之由也。險者狡而工於爭,健者強而力於爭,險而健,是以訟也。夫上剛下險,分兩體之上下而以彼此言。險而健,則合兩體為一而總言之也。若使險而不健,亦不能訟。健而不險,亦不生訟。唯險而又健,則內懷險惡而多蓄智謀,外恃壯健而不畏敲扑,訟之所以成也。此以卦德釋卦名義也。健字句,絕乃及於訟,或以健訟相連,誤矣。剛來而得中,指九二,九二蓋成卦之主爻也,自彼而此謂之來,訟乃需之倒體,需主爻在五,訟主爻在二,向為需之主,則剛處於五,今為訟之主,則剛來於二也。或謂,訟為四陽卦,自遯來,而九三降為九二,非也。得中謂居下體之中也,訟不可成,謂非吉,德得已則已,不得已而為之亦不可極其終也。中正指九五,訟唯中正而有理,則宜見中正之人,故曰利見大人,尚中正也。淵指坎水,訟之時,人情乖違,深入險地,必遭陷溺,故曰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伊川程子曰:據卦才而言,更取成卦之由為義者,此是也。卦義不取成卦之由,則更不言所變之爻也。據卦辭,二乃善也,而爻中不見其善,蓋卦辭取其有孚得中而言,乃善也。爻則以自下訟上為義,所取不同也。
【大象辞】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天在上而西行,水在下而東流,一西一東,其行相違而不親,訟之象也。孔氏正義云:不云水與天違行者,凡訟之所起,必剛健在先,以為訟始,故云天與水違行也。君子觀此象以作事謀始,所以絕訟端於事之始也。始謀盡(尽)善,則他日不至於訟矣。伊川程子曰:謀始之義廣矣,若慎交結明,契卷之類是也。聖與都氏曰:天為三才之始,水為五行之始。圭叔吕氏曰:乾坎皆有始義,坎為謀,作事亦取乾義。(大象辞解得妙)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初六,以陰柔處訟之初,才弱位卑而為訟不成,故不言訟,而曰「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夫《彖辭》言終凶,《爻辭》乃言終吉,何也?曰:彖為訟者言,爻為不訟者言也。
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辨明也。
訟終凶,豈可長久哉。彖傳云:訟不可成,蓋言訟之通義,而不欲其成。爻傳云:訟不可長,蓋言初為訟端而不欲其長,九二為興訟之主,初六之所以辯者,辯已不為九二之所挾也。雖六三見疑而小有言語相傷,然上有九四之應,辯之則必明也。辯與三辯也,彼言而此辯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无眚。
九二以剛居柔,故不克訟。逋,逃也,與五不相應,遂歸而逋。既逋,則近已者皆无連坐之患,故曰:其邑人三百戶,无眚。
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不克訟而歸,唯有逋而已矣。竄釋逋字,謂伏之深也,下不可以訟上也。自下訟上,以卑亢尊,能勝之乎?不能勝也。不能勝則禍患至矣,禍患之至,豈非自作,弗靖以掇取之乎。掇謂自取之速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无成。
六三柔而不訟,故不言訟。食猶食邑之食,言所享也。訟六三之貞,即坤六三之貞,故稱舊德。其位雖處九二剛陽之上而危厲,然以貞道自守而不訟,亦終吉也。故曰「食舊德,貞厲,終吉」。王指五,「或從事王事,无成」與坤之六三同,是亦舊德也。彼言「或從王事,无成」,又言「有終」,此但言「或從王事,无成」而不言「有終」,何也?曰:彼順而此險也,險非善後之道也。
食舊徳,從上吉也。
平菴項氏曰:食舊徳,從上吉也。此從字與從王事不同。此謂從上六也。愚謂:九二訟上而患至,六三從上而吉,蓋下無訟上之理,訟上者人情之所同惡,從上者義理之所當然也。訟之六三與上九,剛柔相應,雖近比九二,而心則從上,不為九二所挾,此所以吉。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九四以剛居柔,故亦不克訟。即,就也。渝,變也。《鄭國風羔裘詩》云:「舍命不渝」,《大雅板詩》云:「敬天之渝」,皆訓「變」。訟非善事,四也捨其不善,以復其善,遂聽命於五,而渝變前日之所為。安,守今日之正理,故吉。
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迷而不復,則非但有失,且有害矣。既復而即命渝,而安貞,則不失也。
九五,訟,元吉。
九五以剛明之德居尊,而又中正,《彖辭》所謂大人是也。訟之有理者,見之必獲伸矣。元吉,乃吉之盡善者也。蓋其始焉本吉,若非九四轉凶為吉也。
訟元吉,以中正也。----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九五之所以訟元吉者,以其中正也。或曰:九五乃聽訟之主。書吕刑云:咸庶中正。則中正者聴訟之道也。紫陽朱子曰:中則聽不偏,正則斷合理。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鞶帶,大帶也。所以束身而用其恭也。上九,終極其訟,儌幸取勝,故或有鞶帶之錫。錫之所以愧之也,鞶帶指三,錫之者五也,三與上相應,蓋與之從事於王所者也。三不有其成,上乃得受此錫。褫,解也,終朝三褫之,愧可知矣。三,去聲。
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服命之寵,聖王所以裒(póu,1.聚集2.减少。此处为聚集)有徳,顯有功也。上九以訟而受服,斯亦不足敬也。已南牕湯氏曰:聖人謂不足敬,蓋惡人之好訟也。
本文盜貼自易學網。子曰: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
易曰「履校滅趾,无咎」,此之謂也。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惡不積不足以滅身。小人以小善為无益而弗為也,以小惡為无傷而弗去也。
【诚斋易传】杨万里
訟卦第六
乾上坎下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物有作之而止,止之而作者,民之遜與爭是也。訟者,爭之尤也,故聖人止之不一而足。誠心而无詐者,必不訟;窒隙而无仇者,必不訟;惕厲而懼刑戮者,必不訟;中和而不狠愎者,必不訟。如是則吉也,非訟之吉也。不然,訟至于終,極而不反,其凶必矣。利見大人,見九五以決訟也。不利涉大川,犯大難而興訟也。訟之吉者四,凶者一,利不利者亦各一。曰吉,曰利,非勸訟也,皆止訟也。(讼卦卦辞终凶,六爻四吉。豫卦为安逸之卦爻辞却多凶,何谓也?)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訟常解于相平,而合于不相下。險者狡而工于爭,健者強而力于爭,二人相遭,其肯相下而不訟乎?以坎之險,遇乾之健,訟之所自起也。剛來得中者,九二自外而來,興訟之主也。中正者九五,聽訟之主也。大川,坎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天道上行,水性下注,天左而西,水右而東,相違而行,此訟之象也。止訟在初,聽訟亦在初。故仲尼聽父子之訟,不咎其訟者,而咎上教之不行。此民之訟也。又有大者焉,甘陵南北部之禍,始於其徒之相非,此士之訟也。又有大者焉,牛李朋黨之禍,始於其進之相傾,此臣之訟也。又有大者焉,吳越世讐(仇)之禍,始於一矢之加遺,此國之訟也。又有大者焉,漢武匈奴之禍,始于平城之宿憤,此天下之訟也。不謀其始,訟之禍何如哉?曷謂始?曰心。故君子必自訟,自訟者,訟心也。訟心者祥,訟人者殃。(庄子“心兵”就是自讼, 人的内心,随时有矛盾乱流,理性和情绪始终在内心争斗着、内战着。这种“自讼”的状况,随生命并存,永无停止。如果能修养到“心兵”不动,自心的天下就太平了。子曰:“已矣乎,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自讼①者也。”
1.【周易集说】
聖與都氏曰:天為三才之始,水為五行之始。圭叔吕氏曰:乾坎皆有始義,坎為謀,作事亦取乾義。(大象辞解得妙)
2.心兵不动【南怀瑾】
天下的歪理千条,正理只有一条。
当是非纷纭、莫衷一是的时候,只能用快刀斩乱麻的办法。所谓“当断不断,反受其乱”,阻止那个不合情理的一边,再也不要争辩下去。
总之,就超越时空的“形而上”来说,是没有绝对的是非善恶。但在现实的人世间,你只能依照全体人们共同认定的是非善恶为标准。所谓“大畏民志”,如此而已。最后,“此谓知本”。知个什么本呢?这是指我们的意识所产生的思想形态,在我们的心中脑里,随时都有矛盾乱流,形成业力。任何一个人,随时在心中脑里,有理性和情绪上的斗争,随时自己和自己在争讼、打官司。
除了能“自净其意”以外,“自讼”是随生命并存,永无停止的。所以道家的庄子,也形容这种“心、意、识”自讼的状态,叫做“心兵”,就是说平常的人们,意识心中,随时都在内战。
如果心兵不动,自心的天下就太平了。人们假如能够学养到自净其意,不生妄念,心兵永息,更不自讼了,那才真是“知本”。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止讼在初。坎为心为耳。初六:雖小有言,其辯明---听讼者明也(九五)。
初六、九四,訟之敵也。然六之才弱而位下,才弱者有慙(惭)忿而无遂心,故雖訟而不永。位下者敢於微愬(同“”。)而不敢于大詬*,故雖有言而小,不永則易收。小言則易釋,所以終吉。然六之陰靜,非首訟者也。九四以強躁而挑之,初六不得巳而應之。兩訟有強弱,弱者多勝強,兩辭有隱感,感者多不勝應。故初與四辯,而初得其明也,豈初之能必明哉?非聽之者明,則強者以後罷勝,感者以先入勝矣。要之,不永所事,初六不可不深戒也。虞芮之訟,一入周境,自媿而解,不永所事之效也。
*註:大全引此,詬作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无眚。---九二和谁讼?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九二興訟之主,然初與九四為敵,非與九二訟者也。六三從上而不訟,亦非與九二訟者也。九五君也,九二臣也,臣无訟君之理,亦非九二所敢訟者也。所與訟者,其唯九四、上九乎!然九四近君而剛,上九居上而亦剛,九二乃恃其剛以訟,二剛以寡訟眾,以下訟上,其訟不勝,宜也。然能憣然而改,退然而歸來其邑而逋焉,庶幾无刑戮之眚也。不然,掇禍无敵矣。子玉剛而无禮,陽處父剛而犯怨,所以不免與。二柔也,故能逋。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无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訟之六爻,唯五聽訟,唯三不訟,餘背訟者也。三介乎二剛之間,能正固而不動,能危懼而不爭,從上而不居其成,故能保其祿位而終吉也。食舊德,保其祿位也,從王事,從上九也。鄭駟良之爭,子產兩无所從;齊欒陳之難,晏嬰兩无所助,所以安也。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九四和谁讼?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九四之訟初六,以上訟下,挾貴而訟,以強訟弱,挾力而訟。初非四之敵也,然舉二者之訟,質之九五剛明中正之君,何貴之私,何力之撓哉?故初六之辨遂明,而九四之訟不勝,訟不勝而吉,何也?能自反其身,而就于義命;能自改其過,而安於貞,固猶可以吉也。非吉之大也,僅不失於吉而巳。渝者,變而改也。不然,如竇嬰之助灌夫,趙廣漢之脅魏相,公孫賀之捕朱安世,欲以免人,乃不免其身,欲以免罪,乃所以獲罪。
九五,訟,元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以中正之君,聽天下之訟。中而不過,則上无淵魚之察;正而无私,則下无梗陽之賂。直者伸,枉者媿,尚何訟之有?畫衣冠而不犯,虛囹圄而不式,可也。此天下之大吉也,元大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上九和谁打官司?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上九,訟而終凶者也。儻或訟而勝,勝而受賞,猶不足敬,而況眾皆褫而奪之乎?而況未必勝且未必賞乎?或之者,未必之辭也。故楊惲告霍氏,息夫躬告東平,初以此而侯,卒以此而誅。事也好還,天道固然。本文盜貼自易學網。子曰: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
易曰「履校滅趾,无咎」,此之謂也。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惡不積不足以滅身。小人以小善為无益而弗為也,以小惡為无傷而弗去也。
【东坡易传 】
讼  卦(第 六)
乾上
坎下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
初六信于九四,六三信于上九,而九二塞之,故曰:“有孚,窒。”而九四、上九亦不能置而不争,此“讼”之所以作也。故曰:“上刚下险,险而健,讼。”九二知惧,则犹可以免,故曰:“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言其来则息“讼”而归矣,终之则凶。 ---还是东坡解得妙,透彻。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谓九五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夫使川为渊者,“讼”之过也。天下之难①,未有不起于争,今又欲以争济之,是使相激为深而已。
【校注】
① 天下之难:原文无“天下之”三字,依《苏氏易传》补。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王弼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夫无讼,在于谋始。”“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故有德司契,”而“讼”自息矣。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九二处二阴之间,欲兼有之,初不予而强争焉。初六有应于四,不永事二而之四以为从;强求之二,不若从有应之四也。二虽“有言”,而其辨则明,故“终吉”。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若事二,则相从于讼无已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九二与上九九四争讼)
备注:诚斋易传和周易集说九二断句: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无眚。
---东坡断句更合卦象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初六、六三,本非九二之所当有也。二以其近而强有之,以为邑人力征而心不服我,克则来,不克遂往,以我卜也。故九二“不克讼”而归。则初六、六三皆弃而违之。失众知惧,犹可少安,故“无眚”。“眚”,灾也。其曰“逋其邑人三百户”者,犹曰亡其邑人三百户云耳。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六三食言而肥白吃白喝九二?)
六三与上九为应,二与四欲得之,而强施德焉。夫六三之应于上九者,天命之所当有也,非为其有德于我也,虽二与四之德不能夺之矣。是以“食旧德”,以从其配①,“食”者,食而忘之、不报之谓也,犹若食言云耳。 与二阳近而不报其德,故厉而后吉。“或从王事,无成”者,有讨于其旧,从之可也;成之,过矣。
【校注】
①      “不从其配”,原作“以从其配”,据《苏氏易传》改。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九四与九二上九争讼)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九四命之所当得者,初六而已。近于三而强求之,故亦“不克讼”。然而有初之应,退而就其命之所当得者,自改而安于贞,则犹可以不失其有也。
九五:讼,元吉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处中得位而无私于应,故讼者莫不取曲直焉。此所以为“元吉”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六三,上九之配也。二与四尝有之矣,“不克讼”而归于上九。上九之得之也,譬之鞶带,夺诸其人之身而已,服之于人情有赧(nǎn因羞惭而脸红:~~。~然。~愧。~颜。~然汗下。)焉,故终朝三褫之。既服之矣,则又褫之,愧而不安之甚也。二与四,讼不胜者也,然且终无眚与吉也;上九,讼而胜者也,然且有三褫之辱,何也?曰:此止讼之道也。夫使胜者自多其胜以夸其能,不胜者自耻其不胜以遂其恶,则讼之祸,吾不知其所止矣。故胜者褫服,不胜者安贞无眚,止讼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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