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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泽法评3】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认定为转包合同?

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认定为转包合同?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该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形式交由与其有劳动关系的项目经理施工,如果从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盈亏风险、工伤(亡)事故处理、管理费等方面判断,施工企业已将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义务转给项目经理承担,则可以认定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内部承包合同,并以其与项目经理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及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但其已经将与发包人签署的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合同义务转到内部承包合同,转由项目经理承担,施工企业没有履行与发包人签署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义务,内部承包合同实为转包合同,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为转包合同。
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项目经理是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享有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比如,可以依据该条规定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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