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上海一家印刷公司。去年3月中旬,单位一名48周岁的女职工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砸伤,后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今年1月,该女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致残九级,且伤愈后继续回原岗位工作。由于之前向社保中心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该女职工获知离职时还可以获得一笔工伤待遇。因此临近退休,她向我们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我们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为标准支付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我想问一下,该工伤人员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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