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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劳发2004》9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手续问题的通知
各县 ( 市 )、区劳动 ( 人事 ) 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府办发 [2003]92 号 ) 文件精神,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需本人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填写长春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外来打工人员须持劳动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 4.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于每年年初统计部门并未公布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所以采用前年社会平均工资乘以 1.1 为缴费基数。

  四、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需办理社会保障卡,交纳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五、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在 9 个月等待期内死亡、单位已参保或转出统筹外等情况,参保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和社会保障卡工本费不予返还。

  六、2004 年 3 月 1 日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可以在本通知下发后 6 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 逾期未办理续保手续的, 再参保视为新参保人员。 申请办理续保手续时, 需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2、社会保障卡;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证件及材料:

  1、调往异地需提供相关调动材料、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社会保障卡。

  八、参保人员医保卡转借他人或已死亡未办理注销手续,社会保障卡被他人使用的,按套取医疗保险金处理,对当事人处以 3 倍医疗保险费的罚款,对当事医院给予通报批评,扣罚三个月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合同保证金。

  九、办理参保手续时间和地点

  2004年3月1日起正式办理参保手续, 地点在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一楼大厅(同志街2675号,桂林路恒客隆南侧,凯维大厦一楼。咨询电话:5641871 564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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