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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伤职工因违纪被辞退仍可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出现严重违纪或者违法行为时,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如果能够解除,工伤职工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经常能够接到市民的仲裁申请。”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员石磊告诉记者。

  据其介绍,工伤是指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可享受工伤待遇,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那么,关于工伤职工因违纪被辞退,是否可以享受到工伤待遇,石磊通过下文的案例给大家说明。

  案例回放:

  受工伤被辞退 工伤待遇怎么算

  刘某于2010年5月24日入职长春市某公司工作。2012年3月6日,刘某在工作中受伤。2012年6月19日,刘某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经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同年9月26日,经长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刘某伤好后公司要求其来上班,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刘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刚回到工作岗位时,刘某的工作热情与以前一样,但后来不知道何原因经常出现迟到和早退现象,公司领导也找刘某谈过话,但改正的效果不明显。直到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19日期间,刘某无故未到岗工作。公司以刘某存在连续旷工3天的情形,依据本公司的《员工管理规定》对刘某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该《员工管理规定》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并且,刘某也未否认公司的处理决定,只是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其他的工伤待遇,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公司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条款明确指出工伤职工要想领取上述两项补助金的条件是,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的刘某系因违纪被解除,所以刘某不符合领取条件,不应该享受这两项工伤待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2013年5月22日刘某向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长春市某公司应向刘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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