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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印章的法律效力及使用管理风险防范

作者:李文杰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组织或社会团体而言,印章是其唯一有效的权利外观。在建筑工程领域内,建筑企业为满足跨区域经营的需要,设立了大量的项目部,因企业公章用印成本高,也就产生了项目部印章,实践当中也因项目部印章的效力产生了大量的纠纷。

工程项目部实质上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临时机构,以项目部名义对外从事的民事行为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呢?本文试图通过梳理建筑工程领域民事活动中与项目部印章有关的纠纷,进而提出应对防范措施。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一、项目部印章的效力分析

(一)有权代理

工程项目部是建筑施工企业为满足管理建设工程的需要所设,其实质上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临时机构,其职权范围源于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或授权,项目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因此,项目部以其自身名义对外签署有关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项目部可以通过获得建筑施工企业的委托授权,在委托书载明的授权委托范围内行使职权,项目部对外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因此,此类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署的协议为有权代理,项目部印章应视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公章,其印章效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然实践中往往建筑施工企业出具的授权范围不明确,若授权范围或授权权限不明确,但项目部以其名义从事其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民事活动,且与形成债务对应的相关权益由该工程享有的,在此情形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其管理过失承担法律后果,项目部印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二)表见代理

表现代理事实上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但却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部或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未作公示,项目部或项目负责人隐瞒相关事实,造成其有权代理的假象,而善意相对人即使通过合理审查或尽到注意义务也难以发现其超越授权权限从事民事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设立项目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因此,在客观上形成代理的表象,相对人履行了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会被认定为构成表见代理,项目部印章也同样应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印章,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项目部虽然没有获得建筑施工企业具体事项的授权,但事后企业认可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项目部印章也应当视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公章,项目对外签署协议的法律后果应由企业承担。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三)无权代理

建筑工程实践中项目部印章常常被滥用,如前所述,典型的表现形式为未经建筑企业授权或越权使用项目印章,属于无权代理行为。除非其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否则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在大量的建筑工程纠纷中,相对人往往以表见代理的主张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对如何判断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作了详细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因此,若出现项目部明显超出建筑施工企业明示或公示的授权范围,或项目部提供的授权法律文件明显出现重大瑕疵的,或项目部负责人私刻印章的,往往被认定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项目部印章对建筑施工企业不产生法律效力。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二、与项目部印章相关的几类典型争议情形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出具授权,但认可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

1、某房地产项目,建设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A建筑施工企业为总包单位,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A公司设立项目部并指定实际施工人C作为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刻制了项目部印章,根据A公司内部管理规定,项目部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协议,仅用于工程项目内部管理。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以项目部名义与商砼企业B公司签订《商品砼供应合同》,该合同落款处加盖项目部印章。合同签订后,由B公司为该项目供应商砼,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因A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被B公司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材料、货物交付凭证、结算单证、双方往来对账函、工程竣工验收等材料,相应材料中均加盖有项目部印章,其中部分材料落款处有项目部负责人签名,建筑施工企业虽认可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但认为项目部未经授权对外签署协议应属无效,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实际施工人C承担。

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虽未授权项目对外签署协议,但A公司指定实际施工人C为项目部负责人,且认可项目印章的真实性。A公司根据项目部与B公司往来对账函,直接向B公司支付商砼货款,应视为A公司对项目部相关民事行为的追认,理应由B公司承担付款和违约责任。

2、某项目,总包单位A公司与甲签订《建筑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甲内部承包A公司承接的建设项目,设立了项目部并刻制了项目部印章。甲以A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向乙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款人A公司项目部因需资金用于项目周转”。借款当日,出借人乙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甲的个人帐户,期间甲通过其名下个人账户向乙偿还利息。该笔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偿还,乙向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甲的无权代表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因在于甲没有取得A公司的明确授权;该笔借款也没有转入A公司账户或A公司指定账户,且甲均通过个人账户向乙支付借款利息,甲也不能提供该笔借款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证据,明显不符合常理;乙自始至终没有向A公司催要过借款,不构成“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最终判决驳回乙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既未委托授权,也否认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

某景观项目,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A公司为总包单位,指定A公司工作人员为项目经理。此后,A公司将劳务分包给B劳务公司,由A、B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将景观项目的劳务施工交由B公司负责,但B公司将劳务交由实际施工人C负责。景观项目开工后,A公司即撤回了其项目经理及工程管理人员,全部工程由实际施工人C实际负责实施。实际施工人C使用项目部印章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资料,并在与发包人的往来函件中加盖了项目部印章。因该项目未结清劳务费,劳务人员持加盖有项目部印章的结算单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案件审理中,A公司以从未设立项目部也未刻制过项目部印章作为抗辩理由,否认以项目部名义出具的结算单的效力,拒绝承担付款责任。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对该工程项目负有管理义务,但自开工始即撤回其管理人员,工程项目具体由实际施工人实施,并且根据实际施工向发包人提交的以项目部名义出具竣工验收资料、催款函收取了工程款,应视为对项目部及项目部印章的认可,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

(三)私刻项目部印章

某宿舍楼工程,建设单位A公司将工程项目发包给B建筑施工企业,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双方口头解除了合同。此后,建设单位A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甲约定,

由甲挂靠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工程款也直接支付给甲。具体施工过程中,甲以挂靠B公司的名义,私刻了B公司宿舍楼项目部的印章,利用伪造的项目部印章、冒用项目部的名义,与吴某等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将宿某楼工程转包给吴某等施工。宿舍楼投入使用后,因甲未支付工程款被吴某等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最终判令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判决后B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

此后甲被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为私刻项目部印章,并以伪造的项目部印章以项目部名义签订承包协议,甲被判决伪造印章罪。B公司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向甲、A公司追偿因伪造印章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表见代理仅对相对人产生表见代理的后果,对于代理人而言仍然属于无权代理,法律上承认表见代理有效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并非保护代理人,故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代理人追偿,且A公司与甲共同行为导致B公司作为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承担了付款责任,最终判决A公司、甲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三、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上述对项目部印章效力的分析以及典型案例,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导致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应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项目部管理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应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在设立项目部时应严格履行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部审批设立流程的管理,明确项目部的职责范围,尤其对于授权挂靠人、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组建项目部的,不仅应审查其商业信誉、履约能力,还应当严格限定项目部的委托授权范围。

2、完善建筑施工企业授权制度。在审批设立项目部时,应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明确项目部的授权事项、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明确限制项目部从事的事项,同时将书面委托授权作为协议附件。

(二)建立完善的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

1、制度严格的项目部印章刻制审批流程,项目部印章不仅需建筑施工企业决策机构审批,刻制的项目部印章应采取统一制式、文字、格式等。

2、项目部印章刻制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委托专人负责,避免多刻印章外流。

3、拟制的项目部印章不仅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留存备案,具备条件的,也应当在公安机关备案。

4、应规范项目部印章的使用,制订明确的使用细则,明确规定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及使用审批流程,印章交由除项目部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保管。

5、已用印的材料应建立完善的档案,定期向建筑施工企业报备,及时发出问题及时整改。

6、对于由挂靠人、承包人或实施施工人组建项目部的,项目部印章就由建筑施工企业委派专人保管,不应交由挂靠人、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保管。

7、项目部授权期限届满或项目结束,应及时收回并销毁项目部印章。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项目部印章被他人盗用或私刻、擅自使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对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擅自使用公章,除非有证据证明单位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发现被他人盗用或私刻或擅自使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项目部职权对外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项目部授权的职权范围和事项以多种方式对外公示,例如将项目部职权范围及项目部印章使用范围向社会公示,尤其是与建设项目紧密相关的各方主体,包括发包人、材料供应商等或将限制事项刻入项目部印章的方式公示,或在建设项目设立的办公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项目部职权范围等等。在将项目部职权范围对社会公示的同时,注重保存公示证据。

(四)加强监督和惩戒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项目管理,通过定期检查或抽查方式,组织开展对项目部印章使用管理的监督,对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损失扩大。发现项目部存在违规使用印章的情形应及时进行通报追责,加大惩处力度,对违规使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责任,涉及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规范的管理,不仅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项目部超越代理范围的行为,还可以使相对人没有理由相信项目部具有代理权,从而有效避免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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