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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评定将出新规则/《财经》
《财经》记者 王和岩 《财经》网络版   [ 2008-02-20 ]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取代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可批准为革命烈士”等类似规定未再出现

  【《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和岩】2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就《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1980年6月发布施行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下称原条例)在过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烈士褒扬工作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烈士褒扬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民政部起草了《烈士褒扬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民政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
  通知表示,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财经》记者了解,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共计38条,内容比只有十条原则性规定的原条例大大增加,其中,对“烈士”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有显著变化。
  如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四日,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研究并报内蒙古政府同意,追认2月5日在办公室被枪杀的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王志平为革命烈士。内蒙古官方称:“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党的优秀民族干部、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王志平同志,于2008年2月5日16时许,在呼和浩特市不幸遇害,牺牲在工作岗位上,英年54岁。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可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规定,追认王志平同志为烈士。”
  而在此次国务院法制办的征求意见稿中,“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等可批准为烈士的规定未再出现。  
  此外,原条例规定因公牺牲的烈士的批准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征求意见稿则明显提高了审批机构的级别:明确因执行公务牺牲的由省级政府审查评定,但要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由县级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据悉,此次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将持续到2008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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