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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水利科技档案馆项目幕墙工程“6.2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
2018 年6月29日 6时40分左右,连云港市水利科技档案馆项目幕墙工程在施工准备期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1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2017年8月20日,连云港市水利局通过招投标与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签订了《连云港市水利科技档案馆项目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具体包括土建、水电安装等,2018年6月25日主体工程基本完工。
2018 年1月28日 ,连云港市水利局通过招投标与江苏瑞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兴公司)签订《连云港市水利科技档案馆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干挂石材、铝板幕墙、玻璃幕墙、玻璃雨棚等,合同总价1148万元,合同对安全生产责任做了说明,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瑞兴公司向宏远公司支付分包总造价3%的施工配合费,含提供水电接口、提供垂直运输、土建收口、施工脚手架、平行交叉影响、铁件预埋等总包单位的服务、配合管理责任、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8年5月底,瑞兴公司进场并开展前期施工准备,包括材料采购、试做样板面等。2018年 5月 29日 ,幕墙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连云港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监理公司)审核同意。2018年 5月 30日 ,建设监理公司组织召开了第十四次监理例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会议,会议决定幕墙工程外装专业自 2018年 6月 1日 起计算工期并开始样板施工。2018年 6月 2日 ,宏远公司与瑞兴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施工安全生产协议》,明确约定“乙方(即瑞兴公司)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即宏远公司)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工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核实整改后方准施工”“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改。如确实需要拆除更改的,必须得到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截至2018年6月29日,该工程处于施工准备阶段,正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宏远公司,(略) 。
2.瑞兴公司,(略)。
3.建设监理公司,(略)。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为防止宏远公司在对连云港市水利科技档案馆主楼脚手架进行拆除期间损坏幕墙施工用铝型材,2018年6月29日6时30分左右,瑞兴公司项目部安排外装工侯钦喜、侯涛、侯钦义等6人到连云港市水利科技档案馆工程裙楼四楼平台,将幕墙施工用铝型材从临近主楼的平台南侧向平台北侧转移。
6时40分左右,转移铝型材工作完成后,除侯钦喜、侯涛、侯钦义外,其他工人离开裙楼四楼平台。侯钦喜、侯涛2人在四楼平台西北角、侯钦义在四楼平台东北角寻找木模板覆盖铝型材。
6时50分左右,侯钦喜、侯涛覆盖铝型材工作完成后,2人一起来到一楼加工铝型材。
11时30分左右,工地工人陆续到食堂吃午饭,和侯钦义同宿舍的工人金开广未见到侯钦义,于是工地工人开始寻找侯钦义。
17时30分左右,瑞兴公司工人王昌全、赵振等掀开裙楼四楼平台盖在东北角通风井洞口上的木模板后,发现了侯钦义位于通风井底部,现场工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赶到一楼将通风井外墙砸开,将侯钦义自通风井底层移出。
17时50分左右,120急救医生抵达现场,确认侯钦义已无生命体征。
(二)善后处理情况
2018 年6月30日 ,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郁洲派出所认定侯钦义排除他杀,瑞兴公司与侯钦义供养亲属及直系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 2018年 7月 2日 ,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裙楼四楼屋面堆有大量木模板,事发通风井洞口位于连云港市水利科技档案馆裙楼四楼平台东北角,尺寸:长2.5m×宽0.7m×深16.2m,中间有一个0.2m宽的隔墙,分成了0.8m×0.7m和1.5m×0.5m两个洞口。洞口上面有3块木模板盖着,其中2块为东西方向摆放,1块呈南北方向木模板,有铁钉但已锈蚀松动。南北方向的木模板上贴有一张白色A4纸,纸面破损褶皱、字迹模糊不清,周围无其他围栏防护和警示标识。
2018 年3月12日 ,工地例会会议纪要显示建设监理公司要求宏远公司对裙楼屋面堆积的木方清理后要及时按规范要求将两处风井洞口进行防护。6月 25日 ,建设监理公司向宏远公司、瑞兴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要求加强对临边、洞口等部位的巡查力度,对因二次结构施工需要临时拆除的各层外围临边防护,对裙楼屋面木方吊运后存在的洞口防护,对破损的马槽网等要及时按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恢复和加固。6月 28日 ,建设监理公司向宏远公司、瑞兴公司发监理通知单,要求两个项目部做好防暑降温事项,进一步完善临边防护设施,所有井、洞口都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封闭。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通风井洞口安全防护不到位,侯钦义在移动覆盖于通风井洞口上方的木模板时,自裙楼四楼屋面洞口坠落至通风井底部。
(二)间接原因
1.宏远公司未执行《JGJ80-2016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4.2.1 .1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 ㎜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规定,未落实《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规定在临边洞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瑞兴公司对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通风井洞口安全防护措施、警示标志设置缺失的的事故隐患。
3. 建设监理公司现场监理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通风井洞口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缺失隐患整治工作跟踪督促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连云港市水利科技档案馆项目幕墙工程“6·29”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王元明,宏远公司项目经理,未正确履行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项目部施工安全,未及时消除通风井洞口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缺失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17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郑玉敏,瑞兴公司项目经理,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场所事故隐患,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17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 王怀栋,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未正确履行项目部总监职责,对通风井洞口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规范的事故隐患虽多次提出整改意见,但跟踪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17年年收入30%的罚款。
4. 侯钦义,瑞兴公司项目部外装工,擅自移动裙楼四楼屋面通风井洞口上的木质模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5.责成宏远公司、瑞兴公司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等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宏远公司,未正确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未对裙楼四楼屋面通风井洞口落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由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2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瑞兴公司,项目部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辨识施工作业场所事故风险,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通风井洞口安全防护缺失的事故隐患,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江苏瑞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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