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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例!因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被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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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公安分局对湖州某公司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处理。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实施以来,该市办理的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浙江省办理的首起因拒不执行涉及重大隐患的有关责令要求的危险作业犯罪案。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28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多部门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在对湖州蓝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戊烷罐储存仓库及戊烷气化间存在多项安全隐患,其中戊烷罐储存仓库内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属于重大安全隐患,随即执法人员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戊烷相关设备,立即进行隐患整改。

2021年3月17日,和孚镇工作人员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湖州蓝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戊烷相关设备正在使用,随即将情况报告给了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区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企业,发现戊烷相关设备正在使用,戊烷罐储存仓库存在的重大隐患未整改,戊烷储罐内存有3月15日购进的戊烷约26吨,一旦发生泄漏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戊烷相关设备,并对启动设备进行了查封。

处理结果

3月18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余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余某某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的事实供认不讳。

因该案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第一时间将该案件移交给南浔区公安分局,经过立案侦查,南浔区公安分局于3月24日对湖州蓝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处理。

“危险作业罪”入刑,对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南浔区通过组织万人警示教育培训、普法宣传、典型案例曝光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提升企业有关负责人员的守法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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