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3-21 |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应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如有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还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由所在企业承担上述待遇,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由社保基金承担上述待遇。 (1)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死亡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所在企业属七区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属五市的,其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2)丧葬补助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一律按1000元标准执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以丧葬费1000元为基数,10周岁以上的发放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的发放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发放。 (3)一次性救济费。 企业在职职工死亡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发给10个月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应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如有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还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由所在企业承担上述待遇,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由社保基金承担上述待遇。
(1)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死亡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所在企业属七区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属五市的,其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2)丧葬补助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一律按1000元标准执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以丧葬费1000元为基数,10周岁以上的发放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的发放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发放。
(3)一次性救济费。 企业在职职工死亡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发给10个月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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