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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空白合同盖章后添加合同条款问题的判断
  合同条款与合同效力的若干裁判规则

六、关于空白合同盖章后添加合同条款问题的判断
  (一)争议焦点
  制药公司提供给银行的空白盖章《最高额保证合同》被银行填写后,合同是否成立?
  (二)裁判规则
  《最高额保证合同》必备条款未经制药公司与银行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因而该合同不成立。
  (三)裁判说理
  从事实看,案件中落款时间为2008年4月15日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银行制作的格式合同,虽然在合同尾部所盖制药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是真实的,但该印章的形成时间早于合同中合同编号、被担保的主债务人的名称、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填写时间,合同主要内容均系银行的工作人员在空白的格式合同上事后填写,且银行的经办人承认填写相关内容后的合同文本并未交给制药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尾部法定代表人栏内的签名亦系他人冒签。在制药公司否认其为本案所涉债务出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认为系银行套取制药公司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出具的空白《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情况下,银行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制药公司就是为包括本案所涉债务在内的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因此本案所涉《最高额保证合同》必备条款未经制药公司与银行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因而该合同不成立。
  (四)案件来源 (2011)民申字第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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