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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图片作品维权问题建议的答复:不该保护的坚决不予保护!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222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应尽快出台《著作权裁量指导意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对于图片作品维权问题。该问题是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的一个老问题,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最高人民法院高度关注该问题,曾于2019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对相关问题予以了回应。对于图片作品维权及诉讼问题,人民法院将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将更加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坚持法治原则,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坚决不予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对不享有版权的图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作品著作权的取得和权力行使是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严格审查图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严格审查图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证据,不能仅以自行添加的可修改的“数字水印”证据作为判断著作权归属的依据。(三)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正确把握著作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和尺度,为建设文化强国、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提供司法保障。(四)明确图片作品的赔偿标准,图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市场价值应当以涉案作品的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当市场正常许可费用无法确定时,应当以近似市场价值为参考。

其次,对于恶意诉讼问题。《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构成著作权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惩处。

最后,著作权案件案由多样、权利类型多样、侵权样态多样,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多发,审理难度较大。针对这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通过典型案例、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等多种方式对下级法院予以指导,促进侵权认定法律适用和赔偿责任公正解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著作权法修订情况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进一步明确裁判尺度,统一裁判标准,使著作权裁量更加精准化和规范化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9月26日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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