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我们之前约定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什么后来又变成了简易程序?这样合理吗?
付雪玉:如果出现庭审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反诉等情况时,案件应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这样做,也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质量。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1.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2.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3.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4.当事人提出反诉的;5.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6.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发生必须适用合议庭审理的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