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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济南打官司须知:关于小额诉讼,这些内容你应该知道

到济南打官司须知:关于小额诉讼,这些内容你应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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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来源:济南日报


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司法需求,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全国20家中级法院及其辖区法院作为试点地区,其中,济南中院及其辖区法院是山东省唯一试点地区。

作为试点法院,济南中院积极探索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成立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领导小组,结合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五大主题展开,以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即日起,本报将陆续推出改革试点举措解读系列报道。本期带您先了解一下关于“小额诉讼”的那些事儿。济南中院审管办副主任、四级高级法官付雪玉,就此进行了解答。



当事人:法官,听说法院审理案件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时间快,我的案子也想尽快结案,能不能给我立小额诉讼程序?

付雪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运用案件受理费减免、快速执行等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法官,案件标的额是怎么计算的?

付雪玉: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财产损失等,如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将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将按照其方法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纠纷案件,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仅提出费用标准的,将按照其标准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视为案件标的额。


当事人:法官,我的案子中,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可不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付雪玉:这种情况下是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此外,还有几种情况也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下列案件类型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当事人:法官,小额诉讼案件的起诉状需要写哪些内容?我的经济状况一般,要交多少诉讼费?

付雪玉:起诉状应列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简单的事实及理由。原告提交证据的,应当出具证据清单,根据案件情况,原告也可以使用要素式、表格式起诉状。
此外,人民法院对于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听说小额诉讼程序庭审过程简化了许多,我还需要在法庭上答辩吗?

付雪玉:是否答辩,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我们会明确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7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7日。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经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当事人:我们之前约定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什么后来又变成了简易程序?这样合理吗?

付雪玉:如果出现庭审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反诉等情况时,案件应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这样做,也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质量。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1.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2.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3.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4.当事人提出反诉的;5.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6.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发生必须适用合议庭审理的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当事人:法官,我平时工作比较忙,想尽快结案,请问我多久能够拿到判决书?

付雪玉:对于所有诉至法院的案件,我们都会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结案速度,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1个月。


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如果我对裁判结果不满意,有什么办法?

付雪玉: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但如果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有异议,仍有申请再审的法定权利。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经再审审理,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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