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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财富——对明清社会结构变化的一种侧面观察

摘要:明清时代中国社会发生了多重意义的深刻变迁。从权力与财富关系的角度观察明清时代的土地所有制分层结构、国家与商业和商人的关系、货币体制的演变,可以看到权力支配财富是基本的格局。明清两朝从未间断调节权力与财富关系,这是明清历史连续性的一个重要侧面。政府调节的基调是在适应市场经济、保障经济秩序的过程中把市场经济所激发的社会财富尽量多地掌控在权力体制控制范围之内。明清两朝政府都放松了对普通民众的人身控制,将之转化为针对财富的管控关系。在此过程中,帝制国家体系与商品经济形成了新的共生并荣的耦合结构,展现出帝制农商社会的繁荣。明清相比,清朝以更有利于政府的方式配置了权力和财富的关系。

出处:文章原刊《中国经济史研究》2021年第1期;注释从略。


学术界关于明清时代中国社会结构的大量研究提示,这个时代的中国是一个发生了多重意义深刻变迁的社会。从宏大的视角看,明清中国的变化与早期全球化过程相关联,互为作用;从微观的视角看,明清中国的变化渗透到士农工商乃至四民之外的所有人群的日常生活中。在愈来愈多的史实不断增进关于此类变化的了解同时,史学界对于如何解读这些变化见仁见智,分歧尚多。笔者相关的基本主张,是认为明清时代中国展开了一种可以称之为帝制农商社会的结构性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农业与商业皆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基础,帝制国家体系与商品市场经济形成了一种共容、并生、互洽的结构性关系,明清中国都不是“闭关锁国”的,是有限开放的。这种社会状态虽有包容商品经济发展的巨大空间,但没有呈现出明确的向资本主义国家制度演变的迹象,因而这是一种应该在理论意义上单独对待的社会形态。因为这种社会形态恰好在中国现代化社会大转变之前展开,所以相关研究颇具现实意义。问题所涉宏阔,至今尚有大量问题未经辨析,权力与财富的关系问题为其中之一。权力与财富是迄今为止一切社会支配关系的交叉点,二者的配置方式构成所有社会秩序和制度的内在纹理,也是观察社会制度基本特征的一个有效视角。明清时代,集中体现在政府行为中的政治权力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社会财富增长之间的配置关系发生了怎样的变动,应是认识明清社会结构演变的一个重要侧面。本文从权力与社会财富配置方式视角,对明清社会结构变化的显著表现做基本情况的透视,以便为深入、具体的研究摸索思考路径。由于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论说偏重于探寻中国社会的内生性变动,考虑的时间下限为19世纪中叶。

一、土地权分层占有与赋税结构中的国家权力

在所有农业社会中,土地为最大宗财富。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既不是“东方专制主义”论者所说的惟有国有制而没有私有制,也不曾达到彻底的私有制,而是一种土地权分层的所有制。国家对全国的普遍治权在不同时代的制度格局中显现为具体形态差异的土地财产权,除直接占有部分国有土地外,还可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及以超经济手段剥夺私人土地产权。贵族、势要凭借其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特权地位占有大量土地,同时利用经济手段获取私有土地。自耕农、庶民地主私有土地具有较强的个人财产性质,在唐中期以后明显扩展,土地交易现象大量增多。即便如此,明清时代私人土地权益也没有达到神圣不可侵犯的程度,国家对各类土地保持最终权利,这确保了国家对社会财富的最终控制权。

明朝国家直接拥有荒地、屯田、官田。荒地由政府决定是否开垦及开垦后的产权关系,屯田收获由国家与耕种者分成,官田要承担比民田更高的赋税,这些都体现出国家对于土地的最终权利。清朝初年在京畿地方实施圈地,对辽东等地区进行封禁,这也体现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依据国家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各朝政府得以强力调配土地与人口的关系。明初,鼓励垦田,实施移民,限制“有力之家”多占土地,以使土地与劳动者结合,从而保障了政府的赋税收入。然而此类配置举措,在王朝建立之初容易推行,配置结构一旦落实之后,土地、人口依然会向权力所在的势要阶层方向流动,而政府与势要利益盘根错节,便不再可能有效推行大规模土地财富资源调配。因而,中国历史上的王朝都会经历社会矛盾从平和到激化的过程并最终瓦解。

帝制体系必定会保留一个贵族势要集团作为统治者核心。因为国家对于土地、人口保持最终控制权,作为统治者核心的大贵族、官僚阶层一定会依托权力逐步扩大自己的财富,其突出的传统形式就是土地兼并。虽然《大明律》《大诰》中都有严禁土地兼并的规定,明太祖曾禁止功臣接受土地投献,但是势要土地兼并与明朝相始终。据《明史》,大贵族自明初就从国家获得大量土地,“太祖赐勋臣公侯丞相以下庄田,多者百顷,亲王庄田千顷,又赐公侯暨武臣公田,又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禄”。洪熙、宣德时期,权贵宗室庄田坟茔,或赐或请,不可胜计。武宗即位后仅1个月,“即建皇庄七,其后增至三百余处。诸王外戚求请及夺民田者无算”。万历时期,福王分封得河南、山东、湖广田为王庄,达到4万顷,经群臣力争,减为2万顷。天启时期,“桂、惠、瑞三王及遂平、宁国二公主庄田动以万计……”河南皇亲锦衣卫指挥王源初受赐地27顷,后“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吞占民产,乃有千二百二十顷有奇,可耕者三百六十六顷,中多贫民开垦成熟之地,朝廷因其乞请,并以赐之”。万历后期孔贞一巡按四川时上疏言称:“蜀昔有沃野之说,然惟成都府属,自灌抵彭,十一州县,开堰灌田,故名焉。近为王府有者什七,军屯什二,民间仅什一而已。”这些土地兼并,都要凭借权贵、势要等国家体制中的特权身份来实现,反映出国家权威通过各种直接或者曲折的形式,在社会层面落实势要财富。

明清鼎革,新政权借诸国家权力体制重构之机大规模重新配置土地财富。八旗在京畿地区的圈地,名义上是圈占无主荒地及明朝贵戚庄田,实际上民间私有土地也被大量夺占。此一过程断断续续,在清初进行了40多年。这种大规模掠夺,以比明初移民更暴力的方式,宣示重建国家秩序之力量的终极土地所有权暨重新分配权。

在明清时代的地权分层结构中,国家握有最终所有权,相对于此种权力,各种形式的私人土地权益都属于占有权或使用权。明清时代大幅度活跃起来的私人土地买卖,交易的其实是土地的占有权或使用权。这种权益的交易对于国家而言,有助于调节土地与劳动力的有效配置,从而有利于赋税征收。与此相比,非市场经济方式实现的土地集中,即依托权势而实现的土地兼并,便利势要的财产扩张,却不利于国家的财富聚集。如前述皇庄、王庄,收益归于作为个人的皇族成员,实际已从国家财政中逸出;权势地位等而下之的品官也会在优免范围内合法规避赋税。这意味着,依托国家体制的权贵阶层,在赋税发生之前就已经分割了社会财富。国家以此维持一个既得利益者阶层以支持体制,但赋税优免本身在实践中总是倾向于超过规定限额,剥蚀国家财政收入。明清两代国家与权贵围绕土地、赋税的博弈,实际上亦是围绕权力与财富配置的博弈,从未休止。

赋税制度是明清经济社会史中变化最突出的领域之一。中国学术界以往主要从生产关系角度考察赋税,近年来的明清赋税研究则多与财政问题结合并成为热点。赋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晚近经济学界有一种讨论问题的方式,把征收赋税的能力作为衡量“国家能力”的尺度。这种方式被用来分析现代社会时问题不大,借用来分析前现代社会时则有些令人担忧。主要问题是,前现代社会的国家,包括中国明清两个王朝,是统治性的;现代社会则是公民性的。二者都要征收赋税,但内里的逻辑及合法性程度却并不相同。前现代国家作为赋税所征收的财富可由统治者随意享用、消费,因而对于历史研究者说来,其合理性是应该追问的问题;现代国家不是“统治者”而是公民意志的代表,其以赋税名义聚集的社会财富需要用于社会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监管,在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下,赋税增收的合理性已经被预设为成立。因此,如果以赋税征收量或者赋税征收能力来衡量前现代国家的能力,就包含一种把暴政合理化的危险,也不便于透视明清中国社会性质的转变情况。其实,对于所有社会而言,赋税征收都有合理性限度。国家征收赋税超过维系国家机关常态运转与共同体安全所需的程度或者严重违逆人民意愿时,就成为暴政。国家为实现社会组织性、有序性而设,社会并不以供养国家机关为目标。况且,即使从统治的逻辑来看,超过合理限度的赋税也会导致社会失序。

目前学术界对赋税形态的理解也并非完全一致。作为国家从社会劳动产品中提取的财富分成,中国历史上的赋税主要有直接力役、实物、货币三种形态。文献中的贡、助、徹、徭、役、赋、捐、课等各种名目的政府征收都可以依据其缴纳方式归入此三种形态之中。力役体现最直接的人身统治和人身依附关系,直接体现了马克思所说的“人的依附关系”,因而距离现代性最远。实物赋税无论其量之合理性程度如何,索要的是劳动产品,因而劳动者可有多一些的人身活动自由,故其所体现的统治直接性与人身依附关系强度逊于前者。货币形态的赋税与人身统治、依附关系最远而趋向人身自由,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也最密切,故最趋近现代性。赋税的这三种形态在明清时代都存在,其消长变化比例,是衡量社会结构的重要尺度。因此,从考察社会变化的角度看,了解三者的区分比看到三者的共性更为要紧。从这一视角来看明清赋税结构的变化趋势,力役形态的赋税大幅度退缩,实物形态赋税也趋于退缩,货币形态的赋税大幅度增加。因而,赋税结构角度下所见的明清社会有趋近现代性的倾向。

在土地作为整个社会经济构成中占主导地位的基本生产资料前提下,赋税中的力役成分向田赋归并的趋势意味着国家财政向财富标的汇聚。明中叶以后推行的一条鞭法在这个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清前期的摊丁入亩则基本完成了人丁正役向土地的归并。但是不能忽视,役从来没有彻底消失,在摊丁入亩之后,仍会有人被强制要求承担与赋税征收及地方治安相关的服务,特殊情况下的劳役征发尚在其外。赋税向土地的集中,体现的是国家面向财富而不是面向人征税的新动向。这意味着在这个社会的运行中,对人的控制在让位给对财富的控制,国家在更大程度上通过控制财富来实现统治。社会普通成员的一般自由度,在此过程中会逐渐增加。明清两代统治之道有许多差异,但在这个问题上,是同方向运行的。明清时代国家财政收入中商业税收和政府专卖收入趋于提升,这是国家面向财富征收赋税演变的另一侧面。这种趋势在明代已经显露出来。根据陈支平、林枫的研究,万历前期明朝两税收入相当于白银2221万余两,含盐茶税在内的商税收入约340万两。据此计算,广义商税占明朝财政岁入总额略高于13%。清代商业税收与食盐专卖收入大幅度提升。许檀和经君健曾经合作研究清代地丁、盐课、关税、杂赋4项在财政岁入中所占份额。将他们考察所得顺治九年(1652)与乾隆三十一年(1766)数字对比可见,岁入总额增长74.5%;地丁收入增长40.1%;盐课增长170.1%;关税(商业税收)增长440%;杂赋无顺治九年数字,无法对比。乾隆三十一年,关税、盐课、杂赋三项收入合计已占清朝岁入的近30%。到了光绪元年元(1875),清朝的关税总额甚至达到了3554万余两。

以财富为标的的赋税征收结构比以人口为标的的赋税征收结构更易于落实,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契合度更高。考虑到国家原本掌握对土地的根本控制权,国家向私人土地占有、使用者征收土地税,意味着国家以土地向全社会招租,国家实际上是最大的地主。这从国家角度看,是通过市场交换和社会流动过程来选择有经营能力的人承担赋税责任,鼓励了地主制和土地兼并,较大程度规避了主要向脆弱的小自耕农征收赋税的经济风险。商业税收提升的基本原因是国家正视了商业领域的大量财富,开始突破半鄙薄半忌惮商业的心态,转为直接从商业领域获取财富。这既伴随着商业在经济体系中的“正名”,也着实增加了国家的财富收入。虽然商业并不等于资本主义,但是商业的合理合法化及其在国家赋税财政体制中地位的提升,大幅度提升了国家运行中经济运作和财富考量的意义,国家与市场日益贴近。

二、政府与商人、市场的关系

帝制体系所提供的大空间共同秩序、都市系统、交通设施,以及大空间调动社会产品的需求等,实际上提供了比区域分隔或严格分层体系更有利于商业发展的条件。虽然古来抑制商业的言论不绝于耳,但市场却是帝制国家所必须的,国家在涉及财富配置的问题上,常常需要与商人协调合作。这在汉代庙堂之上关于“盐铁”政策的争论中已有生动体现,后续王朝也各有表现。明清时代,市场经济空前繁荣,并且与早期全球化时代的国际贸易对接,两朝政府与商人、市场之间的关系,快速调适,日益紧密。

明朝政府与商人的合作自明初就已开始。其中最突出的是开中法。“洪武三年(1370),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帝从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此法涉及盐业专卖和边疆军事供给两个领域,皆为国家体制的重要支撑。食盐专卖本身既是商业,又因为受国家权力的直接控制而与纯粹市场经济有所区别。明清时代,政府与商人合作,实行食盐专卖,各自获取了大量财富,商人借此而向其他领域扩张,政府也因之实现了有效的财富聚敛。

明朝政府与商人合作的另一表现是设立“商籍”。明初原有军、匠等籍,立意在于通过将部分人口固着于特定职业来实现对军人、工匠劳动人手的控制。此种控制,在明中叶已趋于解体,此时却有商籍之设立。此种商籍与军、匠籍立意完全不同,是专为商人子弟参与科举方便而为之。清修《钦定重修两浙盐法志》记载:明嘉靖四十年(1561),“两浙纲商蒋恩等为商人子弟有志上进,比照河东运学事例,具呈巡盐都御史鄢懋卿批提学道议允,行运司录送附民籍收考。”商籍之设,显然是盐商向政府提请获批的,是政府与商人合作的表现。此种举措当在嘉靖四十年之前就于河东盐业系统开始了。其后不久,各主要盐业系统应皆设立商籍。万历二十八年,巡盐御史叶永盛题称:“淮扬、长芦等盐场行盐商人子弟俱附籍应试,取有额例,惟两浙商籍子弟岁科取不过二三人而止……伏乞圣慈广作人之化,悯旅寄之劳,敕令在浙行盐商人子弟凡岁科提学使者按临取士,照杭州府仁和、钱塘三学之数另占籍贯,立额存例,庶商籍广而世无迁业,赋有常经矣。”部议允行。《明实录》亦载,天启七年(1627)三月,“河东巡盐御史李灿然以宁夏四路商籍生员之请,议择适中地方小盐池堡创立学宫。各商既愿输资修建,而帮补廪饩、科贡盘费、优赏花红,复愿于盐引加赠。”清朝继续承认商籍。《清史稿》载:“凡民之著籍,其别有四:曰民籍;曰军籍,亦称卫籍;曰商籍;曰灶籍。”顺治十二年,巡盐御史祖建明檄行,“查得学政于州县正考之外,另试盐商子弟,盖念伊父兄挟资远来,为国输将,所以隆优恤之典,广进取之阶。”这明确指出了政府因盐商对赋税贡献而特为之设立商籍的因由。

政府与商业、市场贴近的另一表现是皇室、官员大量卷入商业。明中叶以后,商业发达,侈靡为尚,以商人为低贱的传统意识被从商风气遮掩。尤其江南一带,“其俗不儒则贾,相代若践更”。皇帝、宗室也参与到商品经营中来。宗室有拥有坑冶、煤窑者,故王毓铨先生认为明代“典型的王府是大地主兼商人兼手工业者”。据《明武宗外纪》,北京在正德时期就有宝和等6个皇店,明武宗曾经亲至店中,参与贸易。在其出行到大同时,还曾“夺都指挥杨俊所置店二所,改为酒坊”。《明宫史》记载万历时期的宝和六店有很大规模且经营常态化:“经管各处客商贩来杂货,一年所征之银约数万两。除正项进御前外,余者皆提督内臣公用,不系额设内府衙门之数也。店有六,曰宝和、曰和远、曰顺宁、曰福德、曰福吉、曰宝延,而提督太监之厅廨则在宝和店也。俱坐落戎府街。凡奉旨提督者,亦无勅书,传云起自嘉靖年间裕邸差官征收,神庙属慈宁宫圣母李老娘娘宫中征用。按每年贩来貂皮约一万余张,狐皮约六万余张,平机布约八十万匹……”吕坤著名的《忧危疏》中也提到皇店:“自赵承勋有四千之说而皇店开,自朝廷有内臣之遣而事权重。夫市井之地,贫民求升合赚丝毫以活身家者也。陛下以万乘之尊,享万方之贡,何赖彼锥末之微财,亵此崇高之大体乎?”明代所有前述趋势在清朝皆进一步发展。屈大均描述清初广东情况:“今之官于东粤者,无分大小,率务朘民以自封。既得重赀,则使其亲串与民为市,而百十奸民从而羽翼之,为之垄断而罔利。于是民之贾十三,而官之贾十七。官之贾本多而废居易,以其奇策,绝流而渔,其利尝获数倍。民之贾虽极其勤苦,而不能与争,于是民之贾日穷,而官之贾日富,官之贾日富,而官之贾日多。遍于山海之间,或坐或行,近而广之十郡,远而东西二洋,无不有也。”屈大均另有《广州竹枝词》称:“洋船争出是官商,十字门开向二洋。五丝八丝广缎好,银钱堆满十三行。”清朝宗室、高官直接或委托亲属、家人经商甚为普遍。雍正七年(1729)七月二十四日,署理广东布政使王士俊奏:“臣细访粤东盐务,本籍素无殷实商人。从前声势赫奕之埠商,半系督抚司道之奴仆,盈千累万之资本,尽属伊主之宦囊。”雍正二年,直隶总督李维钧弹劾大将军年羹尧,其中一条为用庄浪县典史朱尚文为其经商,把四川所产“各种木植运至湖广、江南、浙江发卖,获利数十万”。后查知年羹尧还令人卖茶,“得银九万九千余两”。嘉庆初查办和珅时发现,其在“通州、蓟州地方,均有当铺、钱店”。

如前所述,清代的权力与财富配置关系在多方面继承了明代的趋势,但如将两代比较,还是可以看到一些明显的变化,以下5个方面特别值得注意。

第一,清代形成了朝廷通过大商人管控商业的体制——总商制度。这种在清初就已形成的由政府选择富裕商人承包特定范围商业经营或政府采购事务的制度,后来曾几度议革,但都无更好方式替代,延续到清朝末年。相关记载中有关盐业总商者最多,关于外贸、西北军需供给、东北人参采办、矿业等领域总商的记载亦复不少。康熙四十七年(1708)覆准:“私盐之充斥,皆由总商不革,官自为私,各卖己盐,以图一时之利。令将总商革去。违者该督抚即行指参。”可知总商名目最晚在康熙前期已经发生。雍正三年覆准:“两淮旧例于商人之中,择家道殷实者,点三十人为总商,每年开征之前,将一年应征钱粮数目核明,凡散商分隶三十总商名下,令其成管催追。”从中可知,盐业总商受政府指派,招徕散商,统管经营,并包揽课税。外贸行业中,雍正六年十一月,浙江总督李卫奏请在往来中日间的商人中设立总商:“各洋商贸易不宜遽行禁绝。且从前止领夷人倭照,我天朝并未定有到彼作何管束稽查之法,今拟会同江南督抚诸臣,于各商中择身家最殷实者数人,立为总商。凡内陆往贩之船,责令伊等保结,方许给以关牌、县照,置货验放。各船人货,即着总商不时稽查。如有夹带违禁货物,及到彼通同作奸者,令总商首报,于出入口岸处所密拿。倘总商徇隐,一体连坐。”该年八月十八日,两广总督孔毓珣发出告示,要求广州商人们“选出殷实可信之人为总行商,如此,则小商贩即不能再事欺骗外人,而破坏他们的商业”。广州洋商在乾隆二十五年设立公行,其后,“凡粤东洋商承保商税,责成管关监督,于各行商中,择其身家殷实、居心诚笃者,选派一二人,令其总办洋行事务,并将所选总商名姓报部备查”。总商制度既使朝廷得以通过控制大商人来控制商业,也使得国家与商人利益深度纠缠,相互博弈,从而使得大商人可以一定程度左右国家商业政策。贺长龄就曾提到:“臣向闻两淮盐政运司两衙门每年商人均有例送规费,其数正复不赀。虽间有不受者,亦甚寥寥。至遇有拨解之款,盐政运司又因库贮空虚,不得不向商人挪借,以致总商有所挟持。故盐务一切陈奏,有多出自商人之意指者。两淮如此,长芦恐亦不免……国家大计,岂容商人暗为营谋?是关于鹾务者小,而关于国政者更大。现在纲纪肃清,该商等虽未能售其技,然不可不防其渐。”

第二,朝廷为大商人提供资本,并操纵“皇商”“官商”从事资本与商业经营。乾隆二十七年六月,军机大臣等“请在宗人府拨银二十万两,户部拨银三十万两,交两淮盐政借商生息,解交户部,为宗室等赏项及旗员借奉之需”。此种借贷并非为了解决商人资本缺乏,而是政府要将皇室财富作为借贷资本生息牟利。该年此议并未得到乾隆帝批准,但到乾隆三十五年再议时,即确定向盐商出贷银两。其后朝廷向商人出贷资本经常化。如乾隆四十九年六月谕称:“前据全德奏,伊龄阿任内批准溢借商人银七十六万余两,并未奏明咨部。又商借生息银四百六十三万两,除按引归还二百二十九万外,尚未完银二百三十三万余两。又商人江广达代伊龄阿购买玉器等项公账银,约六十余万两,现据各买卖人等索讨等语……”重要商人家道衰落,朝廷可能会提供资本,使其恢复。如乾隆五十八年十月令接济前两淮总商江广达(江春)过继之子江振鸿。同时拥有官员、盐商身份的王镗也曾多次借贷朝廷资本。乾隆十四年四月,乾隆帝提到:“据尹继善奏称,王镗领过乾隆十二年熬茶夷货,应变还帑本十四万六千余两,定限一年交还。因上年运到时,已过发卖之期,未能依限清完……前因王铛世受国恩,罔思急公报效,承办夷使交易,积欠陕甘库帑十万四千余两……”到乾隆二十六年王镗已经病故之时,尚有“未完借帑本息银共二十二万二千两”。在此类事例中,国家既是经济制度法规制定者,也是资本运作参与者,是最大的资本经营方。

第三,商人承办国家战略物资运输、供应。此类做法,在康熙末年当已开始。雍正二年,西北用兵,“令官商范毓馪等挽运米石”。雍正九年谕内阁:“年来西北两路用兵,筹饷事宜,朕心甚费区画。北路军粮,范毓馪承领运送,诸事谙练,措置得宜,朕深嘉奖,已加优叙。西路军粮,向来俱系官运,今行之日久,难保无侵帑累民之处,因思通政使赵之垣、副将马龙乃三秦世族,且官至大员,于本地土俗民情素所熟悉,若照范毓馪之例,领取帑银,转输挽运,似属可行之事…着赵之垣前赴军营,与马龙公同商酌,如何运送之法,听其自行定议,酌量举行。每石运价若干,朕悉照数给与,不令丝毫赔垫,但不可有浮冒侵蚀之弊,总与地方有司,毫无干涉其间。”乾隆元年三月,曾有人指范毓馪冒领运输脚价并有丢失军粮事,调查得知,范毓馪运输军需较官运军需节省许多。乾隆帝下令免于处分。乾隆平定金川期间,原由政府组织粮食转运供给,但核算运输费用过于高昂,转而考虑使商人转运,再度考虑“令范毓馪之子弟领资转运,可省官给之烦,而于军饷有济”。清朝铸钱缺铜。雍正及乾隆初期,“五省采办洋铜二百七十七万二千斤”。乾隆时期继续大量招商采办洋铜。乾隆九年,户部议:“官商范毓馪有承办运米、运盐及销售参票未完各项银一百一十四万余两,应令其办铜完补。每年办洋铜一百三十万斤……”从之。乾隆十四年确定,采办洋铜每年额定15艘船出洋,其中有领官帑办铜的官商,自备资本的民商共有12家。乾隆二十年议定,以此12家民商为“商额”,每年发12船置货出洋办铜,“增给布政司印照,以为海口稽查符验。就其有他商情愿办铜者,悉附十二额商名下,如引盐散商附入甲商之例,不得私自贩越……”

第四,商人“报效”成为朝廷、皇室的重要财政来源。据陈锋研究,乾隆晚期的国家财政平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盐商的积极报效。报效直接缘由,可有节庆祝贺、军需、日常供给等多种名目。祝贺如乾隆五十五年为皇帝庆八十寿诞,两淮商人踊跃报效,事后乾隆帝特加褒奖:“两淮商人情殷祝嘏,踊跃急公,具见悃忱。其一应运课等项,业经节次调剂,以纾商力。今该商等爱戴输诚,共申华祝,允宜特沛恩施,用昭嘉奖”。军需报效在《清史稿》中有一大致描述:“或遇军需,各商报效之例,肇于雍正年,芦商捐银十万两。嗣乾隆中金川两次用兵,西域荡平,伊犁屯田,平定台匪,后藏用兵,及嘉庆初川、楚之乱,淮、浙、芦、东各商所捐,自数十万、百万以至八百万,通计不下三千万。其因他事捐输,迄于光绪、宣统间,不可胜举。”个案情况如乾隆三十八年八月,两淮总商江广达等人共同“捐银四百万两以备军需之用”。乾隆五十七年,盐政全德奏称,商人洪箴远、程俭德等为廓尔喀战事“愿公捐银四百万两”,奉旨“准其捐银二百万两”。商人如此积极报效,反映出在清代获得巨额财富,必须通过与权力链接,而这种结构并不是彻底的市场经济。商人在与政府的周旋中,既得权力的庇护,也可能被权力压垮,“盐商时邀眷顾,或召对,或赐宴,赏赉渥厚,拟于大僚;而奢侈之习,亦由此而深。或有缓急,内府亦尝贷出数百万以资周转。帑本外更取息银,谓之帑利,年或百数十万、数十万、十数万不等。商力因之疲乏,两淮、河东尤甚”。日常供给性的报效见于两淮盐商供给盐政衙门日常所需。乾隆五十九年八月,乾隆帝提到,两淮盐政衙门每日需盐商供应饭食、笔墨纸张等银,“以一年计算,竟有四万三千余两之多”。

第五,大商人兼具政府官阶。康熙十七年六月,巡盐御史郝浴题:“陈光祖、程之韺等急公济饷,将长岳等府捐免盐引,增课十三万五千余两。奉旨一并议叙。吏部议准……商人陈光祖、程之韺等三十五员,勉力急公,应酌银数多寡,分别从优议叙。”乾隆二十二年二月上谕:“朕幸莅江淮,宏敷恺泽,而两淮众商皆未登仕版之人,其承办差务,踊跃急公,宜沛特恩以示奖励。伊等本身原有职衔如已至三品者,俱着赏给奉宸苑卿衔;其未至三品者,俱各加顶带一级。”乾隆二十七年二月上谕:“朕此次南巡,所有两淮商众承办差务,宜沛特恩,以示奖励。其已加奉宸苑卿衔之黄履暹、洪征治、江春、吴禧祖各加—级。已加按察使之徐士业、汪立德、王勖俱着加奉宸苑卿衔。李志勋、汪秉德、毕本恕、汪寿着各加按察使衔。程征棨着赏给六品职衔。程扬宗、程玓、吴由玉、汪长馨俱着各加一级。”乾隆五十五年八月,因两淮盐商为皇帝八十诞辰报效,谕:“所有此次两淮承办点缀之总商洪箴远、郑旅吉……等二十五名,俱着加恩于现在职衔各加顶戴一级,以示奖励。”商人所得职衔并非皆为虚职,前述为清朝采办战略物资及运输军需供给的商人中,有的同时在朝廷担任官职,两种身份难分主从。如范清注,在平定金川战争中曾承运军需品,并在乾隆十四年前后以“官商”身份往来日本采办洋铜,在平定准噶尔战争期间又为清朝采办俄罗斯马匹,当时其身份既是户部郎中又是领清朝官帑运输军需的商人。与之同时转运军需的王镗,其官方身份则是郎中。皇商家族中人得政府高官之位者甚多,不述。从明至清,政府与商人的关系肯定是趋于大幅度拉近的,其背后是体制权力与商业财富的接轨。

盐商财富力量在商人中的高度凸显,正是因为盐业专卖更集中地体现着权力与财富结合的效应。在这种演变中,国家实际上已经成为最大的资本出贷者,也是分割商业利润的主要单元和特权商人的庇护者。这种结构中的国家财政,不仅极大地扩展了容量,而且也具有了一种更大的弹性——商人是一个财富的蓄水池,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为国家提供大规模非常规行动所需的财富资源。这应是清代前期帝制农商社会大繁荣的结构基础。权力与财富的这种深度纠结,使得商品经济发展可以成为强化帝制体制的力量,而帝制体系的弊端也同时构成商品经济的制约。
三、明清货币制度反映的权力与财富关系

明清是货币体制发生深刻变化的时代。其中的大关节,一是明朝初年政府发行纸币不久即失败,此后帝制体制又延续了大约500年,在如此漫长的时间中不曾再度发行纸币;二是明初纸币失败后,白银成为主要货币,但政府并未在内陆发行白银铸币,称量白银直接充当流通货币和基本价值尺度;三是在白银主币体制时期,政府继续铸造、发行铜钱,铜钱保持了民间日常通用货币功能。相关的演变情节,学术界已经梳理得相当清楚,此处仅讨论其在权力与财富关系视角下的含义。

首先,明初“宝钞”的失败体现出权力生硬控制社会财富的挫败。纸币是历史上曾经实际流通的所有货币中最便于权力控制财富的货币形式。政府掌握纸币发行权,就可以掌握调控社会财富配置的多种手段。纸币比金属货币更便于市场流通,更适应发达的商品货币经济,也更便于衍生出复杂多样的金融工具——所有金融手段都首先为货币发行者增加控制财富的便利。从这种意义上说,明初所发行的宝钞作为纸币,在当时而言是一种性质“先进”的货币,是在理论上可以为国家财政、金融与市场经济结合提供最便利条件,更有可能提高政府财政、金融效能,从而提高政府对社会控制力的货币。如果考虑到明初中国缺乏金属铸币资源,纸币就更是一种具有强大社会需求性的货币了。但是,明初政府发行的纸币迅速崩溃,前述效应也就付诸东流。因为“大明通行宝钞”是在明朝强化国家权力、重建农本经济体制、相对压制商业活动的时期强力发行的,这次纸币发行主要与政府控制财富的需要相关,而非与社会的现代性转变诉求相关。换言之,明初政府之所以发行纸币,并非基于其对纸币的性质和全面功能具有高超的理解,而是基于其对权力的过度自信、对财富控制的强烈需求,对前朝纸币的知识则构成另一个相关项。同理,明初纸币的失败,与商品市场状况的关系也不大,主要是由于其缺乏国家信用基础——实际上也缺乏发行有效纸币的技术能力基础。国家信用与国家权力相关,但并不相等。明初政府高度依赖国家权力发行纸币,无视国家信用需要国家权力通过长期执行稳健政策来从社会获取。就纸币发行而言,这种政策的必备要件是政府确保所发行纸币的不可否认且稳定的价值尺度和交换手段功能。明初政府没有向社会提供这些要件——实际上通过多种举措颠覆了宝钞作为价值尺度和交换手段的不可否认性与稳定性,因而这种纸币被社会拒绝。政府为了维持纸币流通禁止此前已经具有货币功能的白银流通、限制历史悠久且最适合基层社会使用的铜钱等措施,都不能奏效。从前述意义上说,明初纸币发行的挫败,提示政治权力不能无视经济法则,即便在权力高度集中的帝制时代也是如此。明朝最终瓦解的具体根源与明初的这场挫败有内在的牵连。

第二,称量白银作为主要货币的体系使明代国家基本丧失了货币控制权,因而丧失了调配社会财富的一项重要手段。纸币发行失败不在明朝政府预估范围,因而在宝钞大幅度贬值之际,明朝政府并没有其他可以有效运行的主要货币,只能接受经济现实,形成了称量白银为主要货币、铜钱为辅助货币的局面。所以明代大多数时间运行的并不是国家设计的货币制度,而是国家不得不接受的货币体制。这对于市场而言,是一种解放,摆脱了政府可能的过分干预性作为。对于明朝国家而言,却使之功能残缺,因而后患无穷。以往研究者主要从白银为贵金属的角度着眼,强调白银作为贵金属货币,有利于大宗、远距离商品交易,适应更发达的商品经济。这在理论上不错,但是白银充当货币的形态也有重要意义。称量形态的白银货币其实是以矿业生产品的自然形态充当货币的,虽涉及成色鉴别,但不带国家权力印记,这就消解了国家对货币的掌控力,使政府丧失了通过主要货币发行量、货币价格来调配社会财富的手段,也丧失了隔离国内财富体系与国外财富体系的重要手段。控制不了货币的政府自然也控制不了市场,正因如此,明朝对于市场的控制力极其微弱,其国家财政也是一个缺乏弹性的脆弱收支系统。国家既然无法通过通货膨胀来隐性地稀释和汲取私人财富,其在社会财富配置中增加份额的唯一手段就是增加赋税,而增加赋税易于激化社会矛盾,引发争论和反抗。明朝中后期的增收手段,只有赋税整顿和公开掠夺。于是就有不断的赋税变通和土地清丈等改革,也有矿监税使出宫掠夺。改革虽有效用,但也不足以满足政府财政需求,掠夺和大幅度增税则直接激化了社会矛盾。总之,在明中叶以后,社会财富快速增长,而国家财政每况愈下。所以,17世纪前期的中国,社会经济其实依然繁荣富庶,在东南区域尤其如此,而明王朝却早已陷入财政破产。

第三,明清两代的权力与财富关系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这方面,虽然也有大量相关史实被清理出来,但研究得还不充分。如前所述,明朝初年就已经在货币领域埋下了失去财富控制力的种子,其后户籍制度暨国家对人口控制力的削弱、国家对国有土地控制力的削弱、国家对货币及市场控制力的残缺,与相对自由化的市场和大幅度增强流动性的社会结构一起,构成政府失控持续深化的基本条件。当这些条件逐步发展,明朝地缘政治格局和防卫体制危机又要求朝廷提供数倍规模且持续的军事支出时,明朝就陷入了无法化解的财政危机。从这个角度说,明朝是在国家权力无法调配财富的困境中被敌对势力击溃的。接下来的问题是,清朝何以能够摆脱明朝所遭遇的陷阱?明清鼎革提供了一个重新设立制度的契机。在这种改朝换代的历史时期,先前社会体制既已崩溃,其财政困境也因失去承载者而烟消云散,新政权得以基于对土地、人口的统治权重新设立财富关系规则——南明不能在与清朝的竞争中胜出,在这一视角下看是早已注定的。清初的圈地,是落实征服者群体财富分红的主要举措。因而圈地虽然是明显的暴政,但在需要时便将之实施,到完成时再将之停止。顺治十年、康熙八年、康熙二十四年各曾下令宣布停止圈地,表明较早的禁令并未得到认真执行。直到康熙二十四年前,清初关于权力与财富配置的政策尚未表现出明显新意,其后则表现出明显的创造性。清朝在继续称量白银为主要货币的前提下,做出了远远超过明朝的努力,为社会提供了相对充足的铜铸币。为此不仅重开明朝封禁的一些国内铜矿,而且调拨政府资金,统一调配使用与日本贸易的“倭照”,组织官私商人出洋“办铜”,还在各省开炉铸造钱币。而且,在缺少铜资源的西藏地区还曾制造白银铸币。这些努力,不仅缓解了国内市场对于白银货币的需求压力,便利了基层社会的商品交易,也确立了政府对白银、铜钱复合货币体制的掌控力。进而,清朝顺应了明中叶以来发生的赋税向以土地为核心标的转移并以货币征收的趋势,在康熙、雍正时期完成了从一条鞭到地丁银的赋税制度转变,这就在把针对人的赋税征收转变为针对财富的赋税征收方向迈出了重大一步。这一步实际上有利于赋税征收的稳定化,也有利于土地资源与劳动人手关系的动态暨市场化的配置。此外如前所述,清朝政府积极参与了商业、金融活动,全面控制了关键领域的大商人,成为最大的商业和高利贷资本运作主体兼专卖控制者,也比较有效地控制了外贸税收和货币,从而更有效地控制了财富。在一定意义上说,清朝是一个具有高度财富自觉的权力体系,是一个一定程度公司化了的体系。中国的绅商支配结构不仅可以在社会层面观察,也可以在国家体制层面来观察。将明清两代政府的财富配置方式比较,不得不说,清朝适应和参与商品货币关系的程度远远超过明朝。清朝展现出的权力支配财富的新格局在康雍乾时期得到充分展现。

四、结论

将前面的梳理与当下学术界相关的讨论关照起来,还应指出以下几点看法。

从权力与财富关系角度看,明清时代社会关系持续变化,绝非陈陈相因,而且变化相当复杂。从土地所有制的分层结构、国家与商业和商人的关系、货币体制角度看,总体而言,权力支配财富是基本格局。从明到清,王朝鼎革,但帝制作为基本社会制度却是稳固的,当然这不包括19世纪中叶以后的情况。

明清两朝政府从未间断调节权力与财富关系的努力,这是明清历史连续性的一个重要侧面。在不断的调节中,市场、货币作为活跃因素是最大的变量,国家调节的基调是在适应市场经济、保障市场经济一般条件的过程中把市场经济所激发的社会财富尽量多地掌控在权力体制控制范围。明清两朝政府前赴后继地放松了权力对普通民众的人身控制,因而放松了社会关系中“人的依附关系”,将之转化为针对财富的管控关系。在此过程中,帝制国家体系与商品经济形成了新的共生并荣的耦合结构。

明清时代围绕权力与财富关系所发生的变化,包含一些向现代性靠近的趋势,也包含一些与现代性冲突的趋势。目前还不存在一种直接透彻阐释这些变化的经济学、政治学或社会学理论。现在可以判定的是,无论明中期的商品经济活跃,还是清康雍乾时期的“盛世”,都不是“封建”社会的繁荣,也不是现代社会的繁荣,而是“帝制农商社会”的繁荣。明清史研究实际上始终围绕现代社会的发生问题关照中西历史的关联与异同来展开,近年的相关讨论,颇有提出新概念、新路径的意思。但是一些新的尝试似乎倾向于把关于现代性发生的论题转换为关于生产力水平或者政府财政功能比较的问题。经如此转换以后,大家在讨论类似“大分流”“社会转型”之类问题时,其实已经不是在讨论同一对象。究竟是把现代性作为社会的综合属性来理解,还是将之分解为社会要素—-比如经济生产力或国家功能-—来理解,是一个要先期讨论清楚的问题。

明清相比,清朝更有效地控制了财富。但是这种差异不应该被用来论证清朝统治者比明朝统治者更明智或者更“成功”。明朝处于早期全球化发生最初时期,因而明朝面临了中国历史上数千年不遇之大变局,在国内、国际市场经济快速活跃的新局势下,统治者的理论、知识、经验明显不足,所有调适都是被动的。明朝国家体系崩溃,清朝凭借征服重建秩序,政府破产重组,彼时社会震荡势能已经发泄,清朝有明朝的经验教训可以参考,有赋役调整的新趋势可以继承,又消除了造成持续财政消耗的长城沿线战争态势,扩大了版图和人口,增加了国家可控财富的总量,这是清朝以比明朝更有利于政府的方式配置了权力和财富的关系的历史背景。统治者的举措当然是相关因素,但是明清两朝,时势之不同是更根本的因素。而且,权力控制财富所带来的财政有效性始终伴随隐患,因而到乾隆后期,不仅与朝廷紧密纠结的商人纷纷衰败,清朝的财政逐渐走入困境,国家机关的一般治理功能也在走向弱化。这些问题需要另外专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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