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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眼里的“自由”:从知识状态看去 | 你身边的政治学Siri

导 语

如果人是注定无法全知的生物,那么求知的意义就是值得深思的。哈耶克从人类知识状态出发,探究了知识观视域下“自由”的真谛。

本次推文,小惑将为大家介绍著名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对“自由”的理解。

一、从“无知”开始

不同的政治理论有关的政治哲学对人类知识状态的界定大相径庭,对此可以分为两大派。一派认为,绝大多数人都是无知的,仅有少数“天才”才能做到全知并掌握终极真理,另一派则认为,所有人的知识掌握都是有不完全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做到通晓一切,或是把握终极真理;一派认为,尽管所有的人当初是无知的,但其中的少数人凭借着理性和直觉最终可以克服这种无知,另一派则认为,人类的无知性是必然的和无法改变的。

对人类无知状态的不同看法,影响到对人的政治潜能的估价,最终也就形成了风格截然不同的政治理论大厦。

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的观点属于后一派政治哲学。直到哈耶克为止,无知作为各种政治哲学的重要基石一直处于不被关注的状态,是哈耶克发掘出了它并将之作为其政治哲学的重要基础。他认为,无知伴随着人类文明发展的全过程。在他以前的哲学家和学者们通常都对这种无知不以为意,或是只把它当作一个微不足道的缺陷。但是在谈论具体的道德或政治问题时,他们却假定人们可以获得进行评判的全部知识。但事实是,尽管科学家们会自然而然地强调我们的已知之物,但我们的知识远未完备。所以哈耶克在《法律、立法和自由》这三部曲的开篇中要求读者牢记这样一个事实:每个人对绝大多数具体事实的无知是必然的和不可弥补的,而正是这些事实决定了社会的进程。

二、通向“自由”

在哈耶克眼里,自由”是一个消极的概念,即缺少强制的状态。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强制通常蕴含着这样一层意思:强制者被假设为“有知的”、“正确的”,被强制者被假定为“无知的”、“错误的”,所以前者可以用各种手段迫使后者就范。(非正义的)强制之所以是恶,之所以妨碍自由,是因为它不承认个人有能力去认识、运用、评判知识,使他成为仅仅是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建构理性主义之所以会在政治上导致过度的强制和暴力,正是因为它不承认每个人都有探索和发现真理的同等权利,每个人在知识水平和范围上的绝对局限性,而把发现真理的权利和垄断知识的资格交给全知的“天才”。法国大革命表明,所谓理性的权威,说起来好听,用起来可怕。

所以,从知识的角度看自由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个人能置身于可以自由运用其知识服务于正当目的的状态。而且只有在个人能够根据其所掌握的有限知识,决定其个人的行动时才有可能有效的利用分散在千百万人中的知识,同时,只有他自己才能决定其知识用于何种目的时,他才是自由的,相反,若是由政府来决定,每个人对知识的运用乃至要求个人放弃自己的见解、知识、机会和追求,必然会造成对知识的轻视,对无知的助长造成自由因而也包括财富的失落,最终导致秩序的崩解,试想,个人若是没有创造财富的充分自由,哪里会有国民财富的迅速增加?

基于无知的不可避免性,没有任何一个当局能够充分掌握分散在个人手中的全部知识。若是剥夺个人使用这种知识的机会,就会因此限制这种知识所可能带来的好处,从而不仅给个人而且也会给公众造成损失。所以,只有在没有统一目标的秩序中,人才是自由的,若是某一秩序把公共目标强加给个人并追求这一目标,就只有把个人变成秩序机器上被指定部位的零部件,这样也更根本谈不上个人的自由了。

“全知全能”的建构理性主义假设,还给政府的运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若是根据这一主张,把社会中的资源统归给一个单一的政治实体,通常是政府来分配并做出争经济决策,就会出现知识短缺传递上的问题。政府必须为提取的知识找到一个效率最高的用途。政府要想成功的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拥有大量的知识,而且必须拥有他在事实上不可能拥有的全部知识,政府把资源分配到不同的用途之前,还必须首先要明确这些用途是什么。面对这些不可克服的无知,政府在决策时的主观主义就在所难免了。所以大部分行业和资源一旦完全为政府所支配,其萎缩和枯竭就成为了必然的结果。

建构理性主义的知识观,还蕴含着极大的不道德性。当一个人具备能力并掌握了知识和决定生活目标后,若仍被强制弃其知识和目的而屈从政府的安排,即便由政府来替他的行为负责,他也会失去道德感,成为不道德的人,因为他不必成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他把自己的知识和无知转嫁给政府,要政府替他负责,这无疑是在瓦解个人的道德责任感。若是他被强制按照政府的意图行事,却又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政府就处于一种不道德的境地。

三、以“平等”为代价

哈耶克关于“自由”与“进步”以及两者关系的论述存在很多问题。开普敦大学的德·克雷斯皮格尼评论说:“'哈耶克政治哲学的中心’在于,尽管他时常把个人自由视为内在可欲之物,但他注重的显然是'作为社会进步的自由’;个人之所以重要,不是因为他们'具有个人权利’,而是因为他们是'进步的潜在助动者’。”接着他指出:“对特定社会而言,认为某些人有自由必然优于全都无自由,这是说不过去的。实际上,一个某些人自由而其他人不自由的社会也许比所有人都同样遭到压抑的社会要糟糕得多,因为它恰恰伤害了人的自尊。

诚然,哈耶克可能争辩说,社会某一部分成员享受自由对所有成员都有好处,因为它是物质进步的滚滚源泉。但是,那些被剥夺自由的人宁可选择没有歧视的压迫,他们有充分理由做这样的选择。”克·拜伊也认为,哈耶克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对竞争失利者缺乏同情,是为“特殊阶级利益”作辩护的。

参考文献

[1]霍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M].刘锋译.上海:三联书店,1992.

[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

[3]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4]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M].冯克利编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5]朱士群.哈耶克政治哲学述评[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4(03):43-50.

编辑 | 吕卓凡

审核 | 何叶倩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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