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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海因兹:《权力的话语:权力的两种概念》(1996)
封面图片:奥逊·威尔斯(Orson Welles)《公民凯恩》(Citizen Kane,1941)剧照

权力的话语:权力的两种概念

Discourse of Power: Two Concepts of Power

作者:巴里·海因兹(Barry Hindess1939-2018

译者:陈荣钢

来源:著作《权力的话语:从霍布斯到福柯》(Discourse of Power: From Hobbes to FoucaultWiley1996)导论

现代时期,两种关于权力(power)的观念主导了西方政治思想。一种观念在近期学术讨论中尤为突出,是将权力视为一种基础的定量(quantitative)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只是一种行动的普遍能力(capacity)。第二种更复杂的理解是,权力不仅包括行动的能力,还包括行动的权利(right to act),能力和权利都取决于被行使权力的人的同意。
这第二种观念在许多西方社会和政治思想中占据核心地位,尽管如我们所见,它的存在往往是隐含而非明确的。本书的目的是揭示这两种理解背后的假设,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行使和治理问题在当代西方社会和政治思想中的常规方法、理解及其影响。我的讨论特别关注第二种观念,不仅因其更复杂,需要更细致的关注,而且因为对这一观念的阐述使我们能够(与阐述第一种观念不同)理解更普遍的问题。
作为基础能力(simple capacity)的权力
第一种权力观念,即作为行动的基础能力,在现代西方思想中被广泛采用。在这种理解下,社会或政治权力被视为与电力或发动机的功率相同的东西,它被认为是一种可以用于各种目的的定量能力。人们在与事物打交道时以及与彼此打交道时都运用权力。在后一种情况下,这种权力观念意味着拥有更多权力的人的愿望通常会压倒拥有较少权力的人的愿望。
正因如此,韦伯(Weber)将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即使在遭到参与行动的其他人的反抗时,仍能实现自己意愿的机会。将权力视为基础能力的观念表明,在为自己的目的使用权力的人和受其影响的人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可能被用作统治的工具。
许多学术评论家认为,这就是权力的本质含义,并且看似冲突的不同理解只是对这一观念或多或少可以接受的变体。这就意味着,无法还原为这种基本观念的权力观念应被视为错误观念。这一立场最著名的表述大概是卢克斯(Steven Lukes)在《权力:一种激进的观点》(Power: a radical view1974)中提出的内容。卢克斯在那本著作中坚持认为,虽然权力概念因持有不同社会价值观的不同研究者而本质上存在争议,但那些价值观所蕴含的、权力的替代观点仍然可以归结为一个基本概念——基础定量能力意义上的权力。
卢克斯的书详细评论了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美国学术界围绕社会权力的辩论。在这些辩论中,一方是精英理论家,他们认为美国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权力都集中在精英手中。例如,米尔斯(Mills)认为,美国由商界、政府和军界最有影响力的人物组成的精英统治。他们集体拥有人类历史上无与伦比的权力,在美国组织化的、不负责任的制度下取得成功。同样,亨特(Hunter)在他对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的研究中认为,权力的分配与我们教育中崇敬的民主概念不符。精英理论家不仅关注权力掌握在精英手中,还关注精英行使权力的方式并不负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并不像正统的美国民主观念要求的那样对民众负责。
另一方面是由达尔(Dahl)领导的多元主义者,他们认为美国的权力既没有像精英理论家主张的那样集中,也没有像他们主张的那样行使得不负责任。权力的分配确实不平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力因此集中在一个统一的精英阶层手中。同样,美国政治行为不符合标准民主观念,并不意味着强大的权力因此应被视为不负责任。相反,这表明这些民主观念本身应该修改,以适应当代美国公共生活的复杂性。例如,达尔对纽黑文的政治研究使他得出结论,这里是一个不平等的公民共和国,但尽管如此,它仍是一个共和国。
卢克斯认为,这些争议反映了关于权力基本概念的两种观点之间的冲突。其中最基础的观点,他将其归因于达尔和尼尔森·波尔斯比(Nelson Polsby)等多元主义者,是自由观点,即只有在公开冲突的情况下,人们才能确信地判断谁拥有权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胜利者能够取胜,正是因为他们确实比对手拥有更多的权力。
卢克斯将这称为一维权力观one-dimensional view of power)。根据这种一维观点,只有当有明确证据表明,所谓的精英通常能够强加他们的意愿,甚至在多数人反抗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确认统治精英的存在。多元主义者认为,在没有这样的证据的情况下,声称美国受到权力精英统治的说法应被视为纯粹的猜测。
另一种观点是改革主义观点,卢克斯将其归因于米尔斯和亨特等反多元主义者。根据这种观点,权力有两面,因此卢克斯将其描述为二维方法。巴赫拉赫(Bachrach)和巴拉兹(Baratz)认为,多元主义分析只关注权力的两个方面之一,也就是公共面。权力的第二个方面——私人的一面可以从立法会、议会和其他决策影响社会生活的场所中,特定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被秘密排除在外的情况中看出。通过这种方式,这些个人或团体的明显不满被阻止演变为公开的政治冲突。因此,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只想搞清楚谁在公开冲突中占优,可能会掩盖社会中实际行使权力的重要部分。
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把研究当作只是解决公开冲突中谁胜出的问题,那么可能会忽视社会中实际行使权力的重要部分。实际上,精英理论家认为,正是因为他们的权力让他们能够控制政治辩论的议程,这使得在像美国这样的民主社会中,代表性不足的精英统治几乎没有遭到反对。
卢克斯对这第二种权力观点表示赞同,认为它比第一种观点要优越得多。然而,他认为这种第二种观点仍然不完善。于是他提出了一个三维观点,并将其描述为在理论和政治意义上都具有激进性。第二种权力观点认为某些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可能会被排除在政治辩论之外,卢克斯进一步认为,在权力行使的某些情况下,受害者甚至没有意识到他们的真正利益处于危险之中,因此没有试图捍卫这些利益。在这个观点下,还有第三种特别隐秘的权力形式,能够在受害者没有意识到其影响的情况下操纵他们的思想和欲望。
尽管这种激进的权力观对社会权力争论的主要参与者的立场影响不大,但卢克斯强调它的重要性,这确实没错。也许在对卡尔·马克思(Karl Marx)声称执政的思想是统治阶级的思想的众多阐述中,这种观点影响最大。以葛兰西(Antonio Gramsci)对资产阶级霸权(hegemony)的讨论为例,资产阶级在先进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权力被认为建立在强制和同意的结合之上。
在葛兰西看来,民众阶层同意资产阶级统治,只因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能在推翻资本主义统治中获得好处。换句话说,他们同意一种他们没有正确理解的统治。葛兰西在这里的论点并不是要否认先进资本主义社会中统治阶级的压抑和操纵的重要性。但它确实表明,这些更明显的权力行使形式并不总是资产阶级统治最有效的工具。
卢克斯对权力的描述提出了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他声称这个词在当代的所有重要用法都可以归结为一个单一的基本概念——权力都是某种基础能力的变体。尼采(Nietzsche)曾经在讨论惩罚(punishment)的概念时指出:只有没有历史的东西才是可定义的。他在这里的意思是,惩罚是一个曾经并继续服务于许多不同目的的术语,而对它下定义将必然偏离其中某些目的。权力也是如此——倘若这样一个有争议的术语的冲突用法能够像卢克斯的分析所言,齐刷刷地归结成一个概念,那十分不可思议。
卢克斯等人提出的这些主张引发了特别的兴趣,不仅因为它们可以在经验上受到质疑(正如我们将在下面看到的),而且因为它们能够被提出来。卢克斯的讨论重点放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的社会权力争论上,这似乎是一个非常有限的证据来源,难以支持这样一个涉及范围如此广泛的主张。其实,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权力的某种基础能力观念已成为学术界讨论权力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一点很难否认。这些讨论最引人注目的局限性来自于它们的地理和历史关注的局限性,因为它们主要关注的是当代美国和其他西方社会的情况(社会权力争论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然而,公允地说,应该注意到,将权力理解为基础能力的观念在其他环境中也经常被采用。曼恩(Mann)的《社会权力源泉》(The Sources of Social Power)第一卷《从公元前开始到1760年的权力史》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曼恩的讨论不同于卢克斯的讨论,首先,他明确将自己对权力的阐述与马克思主义和韦伯社会理论传统联系起来;其次,他的权力观念明显意在涵盖整个人类历史,而不仅仅是20世纪中期最富裕社会的公共生活。
在将权力总体定义为追求和达到目标的能力之后,曼恩接着定义了社会权力,特别是将其划分为两个相关方面。一方面是某些人对其他人的权力,另一方面是通过合作,人们可以增强对第三方或自然界的共同权力的集体行动的权力。因此,社会权力既涉及支配,又涉及集体组织。
曼恩指出,这种广泛的权力观可以从马克思主义和韦伯社会理论两个传统中得出。他告诉我们,这些传统共同认为,社会分层(social stratification)是社会权力的总体创造和分配。它是人类在社会中实现目标的手段,所以它是社会的中心结构。
实际上,正如曼恩指出,马克思主义者和韦伯主义者通常会区分社会生活三个基本领域的不同权力类型——经济、政治和文化(后者在一个传统中是意识形态问题,在另一个传统中则是身份群体问题)。然而,他们在理解这些不同领域中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方面存在分歧。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在最终分析中,经济权力最重要;韦伯主义者则倾向认为,在原则上,没有理由认为某种类型的权力应该总是主导其他权力。曼恩自己的立场显然追随韦伯,尽管他区分了四种权力基础(经济、意识形态、军事和政治),而不是更常见的三种,来修改韦伯的观点。
当然,曼恩的讨论远不止于阐述特定的权力概念。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他的讨论中,以及他声称借鉴的马克思主义和韦伯主义的传统中,经济、政治和其他离散的权力之间的传统区分并不影响将权力视为简单的数量现象,这一基本模型维持不变。这是因为,首先,每种权力本身都被看作是一种基础能力,更大的经济(或意识形态、军事或政治)权力总是能够战胜较小的权力。其次,某种类型的权力是否主导其他权力,取决于它们的量级是否突出。
吉登斯(Giddens)在他更一般的结构化理论中阐述了权力,观点也是类似的。他认为,权力展示了一种特殊的结构双重性,一方面它指的是一个或多个行动者产生影响的能力,而另一方面它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的属性。吉登斯将这两个权力方面融合在一起,这就是他对结构(structure)的概念,结构不仅约束个体的行动,还为他们在与他人的互动中提供资源(resources)。相应地,行动不仅被视为表达个体行动者的意图(intention),还用于再生产(reproduce)这样的行动所发生的结构。
吉登斯强调权力利用某些资源。某些应该被看作是社会系统(social system)的结构属性,这表明,权力可以被视为附着于社会系统,也附着于社会系统之中的个体和群体。这意味着,在任何社会中研究权力的问题不仅仅是分析权力在其成员之间的分配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一些社会成员会利用权力反对其他人的利益,但吉登斯仍然坚持认为,权力并非本质上与实现部分利益有关。吉登斯在这里的观点很有价值,许多围绕权力的讨论集中于谁拥有权力谁没有权力的问题,但他对此提出了修正。然而,尽管如此,吉登斯仍然认为,权力的最广泛含义是一种能力。
作为合法能力(legitimate capacity)的权力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当代西方社会,权力被广泛视为基础能力(无论是学术评论家还是普罗大众)。然而,不要认为这种观点在所有重要的当代权力运作中都起到了支配作用——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卢克斯本人承认现代西方思想中存在第二个重要的权力概念。他指出,阿伦特(Arendt)和帕森斯(Parsons)的权力概念都不基于这种基础能力。不幸的是,卢克斯并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对他所谓的基础权力概念的影响,而是将这些替代性概念视为古怪的想法。
卢克斯对这些替代性权力概念的阐述有几个不令人满意的原因。首先,正如我们将在第二章中看到的那样,将权力视为基础能力的概念存在严重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谨慎对待任何试图轻率驳斥替代性权力概念的尝试。其次,卢克斯认为,将权力视为基于同意的概念,这很奇怪,但这一直是西方政治和社会思想的核心。正如开篇所述,本书的大部分内容都集中于这种更为复杂的权力概念,因此在此仅简要介绍它。
以卢克斯为起点,我们可以以阿伦特和帕森斯的权力概念为例。虽然阿伦特和帕森斯的分析并不等同,但它们确实共享一种将权力视为基于被行使权力者同意的观点。例如,帕森斯将权力定义为:

一种广义的能力,即在集体行动系统中,当义务因其对集体目标的影响而得到合法化时,通过负面情境制裁强制执行,确保单位履行约束性义务的能力。

帕森斯并不以文笔的优美而闻名,但这一定义概括了权力作为一种能力的基本概念,这种能力主要在合法性(legitimacy)的基础上运作,因此是通过假定其行使对象同意的手段。
将基于同意的力量视为量化能力的更一般概念有着显而易见的意义。然而,正如我们将在第二章中所见,认为同意是行使权力关键的假设在许多关键方面与卢克斯关于权力基本概念的描述相冲突。然而,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更重要的一点是,由于量级和合法性在基于同意的权力概念中密切相关,因此在任何特定情境下使用这种概念都会引发事实和评估方面的问题。
事实和价值的混淆是这种概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众多社会科学家失宠的原因之一。然而,我们将看到,那些声称将权力概念视为主要且基础量化能力相关的人之间的分歧,往往围绕着社会政治构成以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恰当关系等更广泛的问题,也就是关于权力与同意之间关系的价值问题。
事实上,当代权力解释的多样性以及由此多样性引发的混乱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权力这一难以捉摸的观念,这个观念有很多问题。虽然卢克斯将他所识别的三种权力观点分别与各自独特的一套社会价值观联系起来(一维观点与自由主义,二维观点与改革主义,三维观点与激进主义),但基于同意的权力观念实际上已经被运用于相当多样化的政治和知识观点。我们将在第四章中看到,卢克斯自己关于权力的激进观点正大量使用这种观念。因此,本书的一个重要论点是,将权力视为基于同意的观念,这在整个现代时期的西方政治思想中发挥了核心作用。
这种对权力的理解在讨论主权权力(sovereign power)时尤为重要——也就是说,在被认为由国家统治者或其(中央)政府行使权力的讨论中。现在,主权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不从属于任何上级的政治权力,更重要的是,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它依赖其臣民的默示同意,因此依赖于这种同意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
主权者(或政府)被认为是发布命令的一方,而这些命令由于臣民被认为已经同意了主权者的统治,因此预期具有约束义务的性质。然后,臣民的同意被认为赋予主权者统治的权利,而与此相关的臣民的义务则被认为赋予主权者这样做的能力。这种涉及某种权利和能力组合的权力观念在讨论政府治理时经常被使用。但它也可以用于其他情境,比如当相关各方的协议被认为建立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模式时(雇佣合同和婚姻合同就是两个非常不同的当代例子)。
臣民顺从的基础可以用多种方式来概念化。乌尔曼(Ullman)认为,在欧洲中世纪,顺从被认为源于承认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臣民服从他们的世俗或精神统治者,就是在服从上帝。根据这种观点,我们都是生来的臣民。
相反,本书关注的典型现代观点认为,我们生来是自由人——尽管我们实际上可能发现自己被束缚。个人作为服从合法主权者的臣民的地位,以及双方认为该地位所涉及的义务,在此被认为源于显性或隐性合同。那种“合法权力建立在其成员同意基础上”的社群观念在各种形式的契约理论中得到了最有力的表达,它在许多有影响力的政治讨论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它为卢克斯的激进权力观以及当代批判理论提供了一种规范性的理想,以此来衡量非合法权力的有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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