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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迪厄|家庭再生产与国家再生产

      家庭再生产与国家再生产    

[法]皮埃尔·布尔迪厄 著, 贾云 译

选自《论国家:法兰西公学院课程实录(1989-1992)》,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3年

我的假设是,以现代国家为结果的转变,其主要动力之一就是这两种不同再生产原则之间的对立:一种可以说是家庭,另一种是(文化实力或学校教授的技能)。这两种原则一直在起作用,并且直到今天,国家依然备受继承者与新来者之间的张力侵袭。在我研究的那个阶段,教育制度表现为一种独立的再生产原则,与王朝原则对立。因其自身运行逻辑使然,它后来也变为几乎是王朝性质的再生产原则了,并且为国家贵族打下根基,后者是此前两种再生产原则的一种综合。我们于是面对两种再生产方式,它们互相协调,奠定了群体的两种忠实或效忠的原则,这些群体被两种差异甚大的关系集结在一起。当然,我关于再生产方式提出的所有主张都有一个预设,即权力被一种斯宾诺莎所谓的努力(conatus)所激励,这是一种自我延续的倾向,一种要在存在中延续的倾向。(我们在做社会学研究时,必须明确承认这一前提,才能理解社会世界如何运行。这压根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原则:我们必须假设掌握一种权力、一种资本的人在以延续或增加他们权力和资本的方式行动,无论他们是否知晓这一点。)这种欲求是支撑社会群体的持续运动,它让掌握资本的不同群体对峙并将他们掌握的权力运用在以维护或增加这一权力本身为目的的斗争当中。

以上就是我遵循的主线。现在我来明确一下这两种再生产方式的特点。这个转变时期极为漫长,我们可以一直回溯到其源头。从中世纪初开始,持有终身权力的人,那些新来者——往往是博学之士、文员,而后是不信教的法学家等——与王朝继承人对峙。(这一过渡时期)从12 世纪一直持续到法国大革命。它之所以值得关注,是因为随着权力场的自我分化,出现一种矛盾和暧昧的再生产模式。矛盾源于非家族再生产模式以它自身,以它唯一的逻辑,构成对继承式再生产模式的批判。这是本质上对立的两种再生产方式:官僚再生产模式由于和教育制度相关联,其存在本身就是在挖家族再生产方式的墙脚。它颠覆了后者的正当性。抛开一切意识形态构建不谈,教育的发展和以能力为自身权威基础的公务员数量的增加就已然动摇了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继承权。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国家精英(贵族)——他们是权能贵族,穿袍贵族是其代表——驱逐旧贵族。

但事情没那么简单,因为,就像历史学家证明的那样,血统上的贵族仍然是具有正当性的贵族,穿袍贵族则被分化。弗朗索瓦丝·奥特朗关于14世纪与15世纪穿袍贵族历史的书十分引人入胜〔1〕:我们看到穿袍贵族如何以某种方式被团体的共同利益和私人利益所撕扯。集体利益促使穿袍贵族表明自己与血统上的贵族的区别,而私人利益则促使穿袍贵族通过联姻融入血统上的贵族中去。历史学家大概会不无道理地质疑我的这一建构,他们会说“这个框架过于简单了。您将两种再生产方式对立起来,但实际上二者是互相交融的;所谓的穿袍贵族中的 40% 实际上是完成了学业的佩剑贵族”等。的确,随着以教育制度为路径的再生产逐渐确立,一部分血统上的贵族转变身份,并且将自己血统贵族资本转变为通过获得学位头衔而得来的穿袍贵族资本。事情确实要复杂得多。但这不代表模型是错的,只不过持有此一类或彼一类贵族资本的社会行动者将尽其所能操控自身特殊利益和集体利益,使得与自己拥有的那类贵族资本相关联的效益达到最大化。

我上一次强调过的这两种形式,它们是不兼容的。王室内廷、所有持继承而来的先天贵族属性的要人自然属于天性、天赋、可传承的一边,这个社会类别的职业观念是一种自然主义的观念。一切意识形态的目的都在于把一种特权转化为自然,贵族一直为所有意识形态提供模型。(......)相反,公务员的资本是得来的,他们属于终身的、暂时的、功绩的一边,哪怕他们也用天赋说事——天赋这个概念非常重要。超凡魅力属于贵族,通过血统传承之所以能提供正当性,是因为一些非凡的属性、一些独具魅力的属性也通过血统被传承下来。例如,治愈瘰疬的能力就是其中一种表现形式〔2〕。

于是,一边是将血统传承尤其是天赋的传承视为一种超凡魅力的观念,另一边是未来同样将具有超凡魅力的一种观念——人人皆知,学校那套观念是典型的超凡魅力观念,因为它以天赋的概念为基础,这是自然的赠予,与后天习得毫不相干。但在那个时代,对立更为彻底:一边是天生的,一边是习得的;一边是血统,另一边是才能尤其是法律。有普遍主义诉求的人是法学家,这并非偶然。他们面对自己在法律方面的权威,将利用自己的法律才能,把自己作为具有特殊资本的法学家的特殊利益普遍化。法学家显然在国家的建构过程中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因为他们既是裁判也是参与方:他们是能够为君主提供正当性的人——绝对主义理论正是法学家炮制的,它以最极端方法为王朝传承进行辩护。这不排除法学家在越来越以场域方式进行活动的同时也被分化,不排除其他法学家利用自己的法律才能,捍卫建立在另外一种可能的基础之上的权威,即以宪法为基础的权威。在与王权进行的持续斗争中,他们最先尝试向国王和贵族提出,有必要在简单的继承式传递之外找到另一种基础,来证明自己的正当性。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场景的看法,在这两个对立的原则之上,显然还关联着一些利益和行动者群体。往往(......)我们会碰到一系列法学家的文本,要么是为君主制国家辩护,要么是或多或少受卢梭启发而发出的批判。写出这类书的历史学家倾向于就文本论文本,而不把它们和制造文本的人联系起来。按我在这里一直强调的原则,我认为无论我们要理解什么文本,都应该知道:一方面,存在一个文本的空间;另一方面,存在一个文本制造者的空间。我们必须把文本空间结构和文本制造者的空间结构联系到一起,才能理解为什么文本如是写就。要弄清为什么某个外省的法学家在一本反对君主制的小册子里提出一些卢梭主义的命题,就得知道这是一位大家出身的律师,他的表兄在波尔多市身居要职,而他本人则属于家族中较为失败的那一支。我们得知道他在法律场中占据的位置,他掌握的权威,他是巴黎人还是外省人,是巴黎高等法院的大法官还是西南地区接不到案子的小律师。所以说应该把文本空间和文本制造者空间联系起来。

随着权力的分化,出现了一群主导者:与法律和终身权力相关联的人,以及与血统和继承权相关联的人。这两群主导者本身也在分化,互相对峙的是在每一个阵营内部以及阵营与阵营之间你争我夺的行动者。这些十分复杂的斗争催生了具有革新性质的实践和发明。例如,在法院中,经过一系列计谋和争斗之后,高等法院的人强制要求穿红袍。这在我们看来好像很荒唐,但却是一项很重要的胜利,因为他们得以穿红袍而非黑袍出席乃一种象征性的征服,使他们可与某某王朝后代相提并论。就这样,各种各样实践性和象征性斗争轮番上演。显然,象征性斗争主要是那些属于终身权力、法律和话语一边的人所为:他们一方面有在实践中(在仪式内部的座次优先、等级等)谋得改变的能力,另一方面有进行象征性斗争的能力和生产理论的能力。我们在各所政治科学学院学习的政治理论,一部分直接来源于这些斗争,通过这些斗争,投身统治工作分工的各个群体竭力进卒。

注   释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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