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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与永恒价值:谈米塞斯的思想局限与罗斯巴德的超越(一)

伟大的经济学家、思想家米塞斯

无疑问,米塞斯以其鸿篇巨制《人的行动》奠定了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大厦,他对经济学所作的杰出贡献,无论怎样赞美都不为过。正如罗斯巴德在《理论与历史》前言中指出的:“离开行动学,经济学不可能是真正奥地利学派的,或者真正健全的。”汉斯·霍普在《自由与繁荣的国度》导言中对米塞斯更是给予了高度赞誉:“路德维希··米瑟斯是二十世纪最杰出的思想家之一,无疑也是本世纪的一位最重要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弗里德里希·A·海耶克将他称之为与伏尔泰、孟德斯鸡、托克维尔和约翰·斯图尔特·米尔不相仲伯的伟大思想家。然而,即使是这样的比较,对米赛斯而言,也几乎是不公正的。这是因为,米瑟斯以他在国民经济学领域中的一系列非凡成就以及他撰写的《人类行为》的宏篇巨著,登上了无人能够攀越的顶峰。他树立了一座思想的丰碑,这座丰碑无论在其基础性、系统性、题材范围之广博、阐述问题之简洁和完整、概念之明晰锐利,还是在社会科学领域的长期有效性等方面都是独一无二的。把他的著作与任何重要的先驱者的著作相比较,都会使后者顿时显得相形见绌。”笔者完全同意霍普的评论,由衷地赞叹米塞斯的卓越与伟大。但如果我们由此将米塞斯奉为神明,认为米塞斯的一切教导都是正确的,而其思想理论是不能被后来者超越的,那就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遗憾的是,教条主义恰恰是中国学者中极为常见的现象,无神论教育让他们对上帝信仰与《圣经》表现出极度的蔑视,因而无视上帝信仰和《圣经》在西方文明中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他们旋即就以教条主义的思维方式将米塞斯视为自己心中的上帝,将《人的行动》和《理论与历史》作为经济学圣经来奉读。

米塞斯是人不是神,其思想是存在瑕疵、乃至谬误的。笔者丝毫没有否定米塞斯思想理论的任何企图——米塞斯思想中存在的局限性、片面,乃至谬误不过是一个客观事实。认识到米塞斯思想的局限性,更重要的是,清醒地认识到米塞斯的思想瑕疵和谬误,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人类社会的本质,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罗斯巴德对米塞斯的传承和超越。由此,我们与自由与文明的距离也就更近了一步。同时,也会对罗斯巴德与米塞斯思想的一致性产生更加深刻的理解。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笔者希望对米塞斯的思想局限、瑕疵与谬误进行一些深入的学术性探讨。笔者由衷地欢迎批评意见,尤其是可以尖锐地指出笔者的逻辑与理论谬误的批评意见。

事实上,在《人的行动》和《理论与历史》中,米塞斯在许多段落都表现出了思想的局限性与片面性,乃至谬误,笔者将按照理论上的难易程度由易到难一一给予详尽、客观的分析批判。

首先,米塞斯的思想局限表现在他对人性和社会现象的认识不够深刻,不够全面。将人的行动作为极据的米塞斯,在深刻、全面揭示了以人的行动为极据的经济规律的同时,对人性的认知却存在着明显的瑕疵。例如,米塞斯认为:“加害别人以取乐,只有虐待狂者才如此(《人的行动》27章第3节)。”心地善良的米塞斯对人性的这一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如果米塞斯对人性有深刻的理解,他断然不会做出这样的论断。人性的本质与米塞斯的认识恰恰相反——人人都有加害别人以取乐的本能,并非孽待狂才会这么做。如果米塞斯的论断是正确的,则人类历史上的种种惨剧就不会发生。从古罗马的斗兽场,到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再到印尼人对华侨的疯狂虐待,以及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虐囚事件……人性中的恶是显而易见的,但米塞斯似乎看不到这些人性之恶。毫无疑问的是,人性、人的本质绝非像米塞斯所认知的那样简单。

人们常说孩子是天真无邪的。小孩子的确是天真烂漫的;但小孩子却绝不是无邪的,他们天然地就会加害他人以取乐。笔者观察到这样一个场景:一个三岁多的孩子,就会跟妈妈耍赖,用小脚丫去踢妈妈的身体,然后开心地大笑,在妈妈愤怒地表示不满之后,孩子继续用小脚丫踢妈妈,而且更加开心地大笑,毫不在意妈妈的不悦和愤怒。这难道不是有意加害他人以取乐吗?校园霸凌更是世界各国校园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何为校园霸凌?加害他人以取乐也! 因此,加害他人以取乐不过是人的本质特征之一,并非像米塞斯断言的那样,仅仅是孽待狂才会有的行为。借用罗斯巴德的术语来表达,加害他人以取乐不过是人的自然属性之一,在适当的外在条件下,大部分人都可能表现出这种行为特征。正如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所指出的: 残忍与破坏的本能是与生俱来的,它蛰伏在我们每个人身上。”勒庞是深刻的,他对人性的理解远超善良的米塞斯。笔者认为,卓越的米塞斯之所以对人性缺乏深刻的理解,皆因其心地善良。正是善良,导致米塞斯在对人性本质的认识上存在着不少以其卓越的大脑本不应该发生的认知错误。

在《理论与历史》一书中,米塞斯的思考出现了更多的瑕疵和错误。在第三章第一小节,米塞斯阐述道:“自古以来,绝大多数的人都比较喜欢和平的合作——至少是有限的数人之间和平的合作——所产生的效果,……相对于自然状态,他们比较喜欢文明状态,……但,不可否认的是,过去曾经有,而现在也依然有,一些人排斥这些文明的价值,而偏爱隐士般的孤独生活,甚于社会里的生活。”再一次,米塞斯对人性做出了极为片面的论断。他将人类简单地分类为两种人:喜欢和平合作者与偏爱隐士生活者。但他完全忽略了一个自古以来的历史事实:自古以来,战争与杀戮就连绵不绝,自古以来,奴役与压迫就从未消除,自古以来,黑社会、欺行霸市就是常见的社会现象,自古以来,抢劫与强奸同样是常见的社会现象……一个事实是显然的,从历史上直到今天,除了米塞斯观察到的两种人——喜欢合作和偏爱隐士生活者,还有另一类人,尽管人数不多,或者说是绝对的少数,但人类的生存状态却基本上是被这类人所决定的。他们完全不想与他人和平地合作,更不想过什么与世无争的隐士生活。他们天生地就具有强烈的侵略性、具有强烈的权力欲望,他们天生地就会希望通过暴力与强权来统治、奴役、剥削和压榨他人,从而让自己的欲望获得满足。不幸的是,这些人往往具有巨大的煽动能力、过人的胆识和勇气,同时具有非凡的政治才能和统治能力。因此,他们可以左右大部分普通人的思想和行动,最终达到其控制整个社会的目的。毫无疑问,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就比米塞斯认为的要复杂的多。

米塞斯最大的思想局限和错误认知表现在对自然法的思考上。

在《人的行动》第27章第3节,米塞斯写到:“但是,所谓自然法,所谓正义和非正义的永恒标准,根本没有这样的东西。'自然’不知道什么叫做对错。'你不可以杀人’却不是自然法的成份。自然状态的特征是动物与动物间的杀斗,有许多种类的动物非杀害其他动物就不能保持自己的生命。对错的观念是人类的设计,是为使分工合作成为可能而设计的一个功效概念。一切道德律和人的行为法则,都是达成一些确定的目的的手段。这些规律法则只能从它们能否达成我们所选择的目的来评判它们的好坏,此外没有其他的方法可用以评判。”

毫无疑问,山川、河流、海洋、河边的一块鹅卵石、海滩上的一粒沙子,乃至牛马驴羊等动物,是没有理性和价值观的,据此,“'自然’不知道什么叫做对错”显然是一个正确的论断。但,人知道对错难道不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吗?有人会支持高福利社会,有人会反对高福利社会。对此,有人会提出这样的辩护: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会支持高税收、高福利政策,而高收入人群会反对高税收、高福利社会,因此,支持高福利或反对高福利并非对与错的价值判断,而是功利主义选择。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在美国加拿大,有相当多收入并不高的蓝领工人坚定地反对高税收、高福利社会;而巴菲特这样的巨富也会支持高税收、高福利。他们的价值观让他们做出了与自身利益相悖的选择,这当然是价值判断!是对正确(对的)与错误(错的)的选择。正是由于意识形态——价值判断的不同,导致了当代美国社会的大分裂。两大著名新闻频道CNNFOX News在几乎每一个问题上都持有相反的观点,根源就是意识形态——价值观不同所导致的对、错选择的不同;进一步,即使一个人因为洗脑教育而黑白颠倒,他也一定会将错误的东西作为正确的事物而做出对与错的价值判断。因此,人会根据他的价值观做出对、错选择或价值判断,这不过是人的自然属性,是自然法决定的必然。人类历史上,有无数伟大的先驱者,他们不仅不会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杀害他人,相反,他们会为了普通民众的幸福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姑且不论他们的做法是否可取,至少,他们的行为足以否定米塞斯的上述论断。决定他们行为的因素是什么呢?是他们的理性和他们所秉承的价值观——对对与错的认知。由于具有理性,人必然会根据自己的偏好——政治偏好与经济偏好——做出判断。而决定一个人偏好(对于错的选择)的,是其观念,或意识形态。观念也好,偏好也罢,意识形态亦可,我们可以将其统一概括为一个人的价值观。每一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对其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中的经济、政治事务作出选择,这就是人的价值判断,是由人性(自然法)决定的必然,而不是人为的设计。

如果“你不可以杀人”不是自然法的成份,那么,“你可以杀人”是自然法的成份吗?人究竟可以杀人还是不可以杀人呢?按照米塞斯的理解,似乎人是可以杀人的。因为他认为:“自然状态的特征是动物与动物间的杀斗,有许多种类的动物非杀害其他动物就不能保持自己的生命。”很遗憾,在这段阐述中,思想力超凡的米塞斯出现了一个明显的思考瑕疵,导致其阐述出现了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将人和动物混为一谈,均作为同样的自然生物来处理。但,人与动物是有本质区别的——动物只有本能,而人除了本能还具有理性。这难道不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吗?正是人的理性,决定了动物界的自然生存状态与人类社会中受理性指导的人的生存状态有着本质的不同,对此,米塞斯似乎完全没有意识到。

那么,我们能够根据功利主义原则对人是否可以杀人做出选择吗?如果有利于分工合作,可以杀人吗?同样,如果有利于分工合作,可以强奸吗?进一步,盗窃团伙通过分工合作达到的功效是高于一个单独行动的窃贼的,那么,这种高效的分工合作是一种良性的社会秩序吗?如果没有对与错的价值判断,只有功效判断,我们可以将盗窃团伙认为是一个高效的经济合作行为吗? 那大学中是否可以设立团伙盗窃理论专业来教授相关知识呢?

显然,除了极少数杀人狂、色情狂,绝大部分人会选择“不可以杀人”,绝大多数人也会选择“不可以强奸”。那么,人们在做出这样的选择时,根据是什么呢?是分工合作原则吗?显然不是,人们只是简单地出于恐惧——自身安全的考量做出这一选择,决不会考虑到分工合作是否因杀人和强奸而受到影响。无论从经验观察出发,还是根据先验性思考,我们都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了绝大多数人都会做出同样的选择呢?是人的本质,或曰人性使然。具体而言,是与生俱来的恐惧和与生俱来的理性!在恐惧感的驱使之下,经由理性思考,一个正常的人必然会做出上述选择。与生俱来的恐惧、与生俱来的理性是什么呢?是人的自然属性,是自然法!罗斯巴德在《自由的伦理》第二章中明确而深刻地指出:“在纯粹的自然界,自然法仅在较高的哲学层面上与现代实证主义术语有所冲突,而在'人’的领域,这个概念就充满了非常多的争议。即便如此,假如苹果、石头或玫瑰皆有其特定的自然属性,人为什么就一定是独一无二不能具备自己独特自然属性的实体和存在呢?假如人也有自然属性,为什么这种自然属性就不能被理性地观察和反映呢?若万物皆有其自然属性,则人之自然属性必然亦可被审视;因此,目前这些粗暴拒绝人的自然属性这一概念的观点是武断的和'先验’的。”

不可以杀人!不可以强奸!如果人们遵守这样的自然法则,一个社会显然就具有了基本的良性秩序。使分工合作成为可能的,正是一个社会的基本良性秩序;相反,在一个可以杀人,可以强奸的社会里,要产生良性社会秩序显然是困难的,在这样一个非良性的社会秩序中建立分工合作秩序显然要克服更多的障碍。因此,对、错并非如米塞斯理解的那样,是“为使分工合作成为可能而设计的一个功效概念。”对、错是自然法决定的基本伦理,基于这样的基本伦理,良性的社会秩序才得以产生。分工合作是基于人们对自然法的正确理解和良性社会秩序的确立随之而产生的。

笔者绝不否认这样一个事实,自古以来,由人类设计产生的对错观念的确是始终存在的,高智商、知识渊博的思想家并不是什么稀罕生物,他们不断以其高度发达的理性能力建构出各种美好的乌托邦社会理想。这些美妙的乌托邦社会思想理论极为符合普通民众的原始情感需求,因此像罂粟花一样诱人,大量乌合之众会从直觉(本能)出发认为这些乌托邦理想(错误的思想观念)是正确的,从而成为他们的价值判断标准。这些“正确的”乌托邦理想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脱离或违背自然法进行唯理性主义的理论建构,因此,在这些建构主义的思想理论中,对错的观念的确是违背自然法的人类理性设计。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对错的观念是人类的设计”才是一个正确的论断。

迄今为止,以乌托邦理想为理论基础进行的社会实验无一例外地失败了,原因何在?因为这些设计出来的“正确的”社会理想本质上是违反自然法的谬误,是错的。在人类为了追求幸福而进行的各种社会实验中,唯有市场经济理论获得了成功,因为市场经济理论是符合自然法的,是对的。我们说,对与错,绝非人类的设计,而只能是人类的发现。

毫无疑问,“对错的观念是人类的设计”是一个完全错误的论断。如果深刻理解了自然法思想和罗斯巴德的《自由的伦理》,顺理成章地,就会深刻地认识到,对错的观念绝非人类的设计,而是由自然法决定的,是由人类的理性发现的自然法则,罗斯巴德所发现的自由伦理,正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系统性价值判断准则。这里,米塞斯同样犯了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即他混淆了自然法决定的价值判断(对与错)与人类违背自然设计出来的颠倒黑白的对与错观念。一旦我们认识到人性(人的自然属性)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我们就能够清醒地认识到米塞斯的思想局限和认知错误。反之,如果我们像米塞斯一样,武断地否定自然法的存在,认为“所谓自然法,所谓正义和非正义的永恒标准,根本没有这样的东西。”,则必然引起理论上的混乱。

简而言之,人有理性与价值观,会做出、对错判断是自然法决定的必然,而符合自然法的价值判断(对与错的选择)并非人的设计,而是人类理性对自然法则的发现。我们看到,米塞斯对人性的认识是相当混乱的。正是由于米塞斯对人性(人的本质)缺乏深刻的理解,使得米塞斯对自然法、人性等问题做出了非常武断的论断与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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