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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地 | 道德分歧的论证与实在论的回应

▋见地

原文 :道德分歧论证的实在论回应

作者 |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喻郭飞/副教授    陈潇逸/硕士研究生

图片 | 网络

何为道德分歧

道德分歧(moral disagreement)是人们在道德生活中时常碰到的一类现象,也是当代知识论和伦理学等学科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具体是指不同的价值主体针对特定情景中的某一道德观念、行为或规则的正当性(合理性)作出了不同的判断,并且各方都认为自身所持的理由充分、辩护有力,形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难解局面。从经典的“电车难题”到税收法案的制定,再到公共场合的行为举止,不同的人可能作出一些不同的,甚至对立的道德判断和评价,而它们都得到相应道德原则或直觉的支持。人们区分了“表层的道德分歧”与“深层的道德分歧”,前者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被还原为关于事实的分歧(从而得到解决),或者被归结为用词不当而成为口舌之争;后者是指人们在道德观念、道德直觉、道德规范、道德原则等方面的分歧,难以得到充分解决。一方面,深层的道德分歧体现了人类道德生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另一方面,人们对深层分歧的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交流困难或失败,甚至引发误解与冲突。道德分歧现象的存在使得一些人对客观的道德事实、确定的道德知识与普遍的道德原则产生质疑,阻碍了人们在道德问题上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与理解。因此,对道德分歧的成因、类型和影响等问题进行深入考察,有助于人们理解道德分歧的本质,避免陷入相对主义、虚无主义的桎梏。

何为道德分歧论证

在“如何解释与应对道德分歧”这一问题上,不同的学术流派之间存在诸多争议。根据非认知主义的立场,道德分歧属于非认知态度方面的分歧,不涉及认知问题。道德分歧就像人们在口味或审美偏好方面的分歧一样,没有严格的对错或好坏之分。例如,艾耶尔(A. J. Ayer)在《语言、真理与逻辑》中指出,道德陈述无关事实,道德分歧是人们在情感态度方面的分歧。而按照认知主义理论,道德话语是具有真值的道德命题,道德分歧意味着不同的人相信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道德命题。相较于非认知主义,认知主义者需要给出更合理的解释。因为人们一般认为命题的内容是对世界情况的报告,如果认知能力不相上下的人就同一道德命题(的真假)存在分歧,那么人们就可能陷入对“道德实在”的怀疑。

道德实在论者和客观主义者认为,存在客观、独立的道德事实和真理,人们能够认识上述道德事实并形成道德知识,进而指导道德行动。与之相对,道德相对主义者否认存在普遍的、客观的道德事实,人们实际持有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只具有相对于他们所处的共同体的有效性。道德分歧反映出人们在道德认知、道德情感以及道德直觉等方面的差异,被一些学者用来构造哲学论证反对道德实在论、客观主义与普遍主义。我们可以将道德分歧论证重构如下:前提1,存在一些难以用理性方式解决的深层的道德分歧;前提2,如果道德命题客观为真,道德同侪(moral peers)会就这些命题形成共识;前提3,就(一些)道德命题而言,它们缺乏客观性共识标识;前提4,对于前提3所刻画的“事实”的最佳说明是否认道德的客观性与道德原则的普遍性;结论1,道德不是客观的;结论2,道德原则不是普遍的。

道德分歧论证的支持者试图证明反实在论在解释道德分歧的问题上更具优势,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人们有诸多方式质疑和回应道德分歧论证。例如,反实在论者时常使用相关的人类学证据支持前提1涉及的存在命题,但他们忽略了“存在(一些)道德共识”的事实:除了深层的道德分歧,共同体之间和共同体内部也存在很多(深层的)道德共识,实在论者可以给出相应的对称性论证。同样,实在论者能够利用前提4涉及的“最佳说明”解释道德分歧现象,将其归结为认知分歧。因此,虽然道德分歧论证表面上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和说服力,但并未构成对道德实在论者所坚持的客观性、普遍性的彻底反驳。

实在论者对道德分歧论证的回应

当前,实在论者回应道德分歧论证的路径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否认存在深层的道德分歧;二是承认存在一些道德分歧,但是强调它们要么能够成功地被“处理”,要么并未构成对道德客观性的实质性挑战。虽然前一类路径看似能够简单地、一劳永逸地摆脱道德分歧论证的困扰,但是面对人类学、社会学方面的证据以及人们的日常道德体验,正面回应道德分歧论证并指出它(们)未对道德实在、道德认知构成威胁显得更为明智和有力。具体而言,“折中论”(conciliatory view)和“固守论”(steadfast view)是当前回应道德分歧论证的两种主要理论。

根据“折中论”,在同侪之间产生分歧的情况下,如果其他条件等同,他们应该悬置对命题p(是否为真)的信念或降低对p(是否为真)的信心;在一些情况下,这就要求双方对分歧采取“中间立场”,也就意味着,“存在道德分歧”的事实本身构成了分歧涉及的各方改变其原初立场的理由。为了避免分歧牵涉的人“滥竽充数”,“折中论”的支持者提出了“显著数量原则”,即与一个人产生分歧的同侪越多,他就越有理由相信相反的命题、怀疑自己在推理或评估证据过程中犯了错。“折中论”要求一种对称性,即分歧双方都需要放弃自己原初的立场,并朝向“中间立场”进行调整。

与此相对,“固守论”的支持者主张,当人们发现自己与那些被视作同侪的人就命题p(是否为真)产生分歧时,他们有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而不必作出改变或投向对方;在一些情况下,分歧甚至是人们保持自信的理由。“固守论”强调认知者自身的直觉能力或反思能力的优先性,例如,魏纪武(R. Wedgwood)指出,当分歧源自人们拥有的不同道德直觉时,他们并不需要因为同侪分歧就修改其信念,相反,第一人称视角的优先性使得人们有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固守论”的不对称性体现在:它强调人们自己的直觉及由之而来的信念优于他人的直觉或信念;它的对称性则体现在:如果分歧双方都采取固守己见的态度,分歧状态就难以改变。

上述两种理论都试图在承认道德分歧的前提下回应相关论证,它们并没有设定道德同侪具有理想状态下的认知能力,而是主张产生分歧的一方或各方可能出错,为人们从认知角度辩护道德实在论、道德真理和知识提供了资源。然而,“固守论”采取了一种内在主义的进路,突显了内省性知识的重要性。而直接的、非衍生性的内省并不总能为人们的信念提供好的确证,因为一方面,认知者非常熟悉自己的信念并不代表它为真或得到确证;另一方面,当分歧双方都(声称)熟悉自己的信念时,人们难以判定他们中的哪一方更接近道德真理。此外,包括诺奇克(R. Nozick)的“激光枪”等思想实验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关于同一事件的道德直觉可能会发生改变。因此,基于道德直觉的“固守论”不能确保分歧的参与者获得道德真理。

面对道德分歧,“折中论”的支持者主张人们悬置自己的信念或降低对原初信念的主观置信度。然而,究竟“有多少不同意见或什么样的比例才算是显著?”假设“我”与另外99个人就某事发表见解,似乎10:90或20:80(或相反)的意见反差才称得上“显著”,而当比例变为40:60,甚至50:50时,“我”在认知上犯错的可能性与正确的可能性并无显著的区别。如果人们希望通过正确认识道德原则来确证道德的客观性,那么“盲目的”放弃自己的原初立场与“无底线”的折中很可能导致人们错失道德真理。更重要的是,当人们对同一道德问题形成多个可接受的答案时,根据证据与命题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论题”,他们可能都是正确的,因而无须采取折中立场。另外,折中主义策略面临着“是否会导致自毁(self-defeat)”的争论。所以,“折中论”还需要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才有可能成功回应道德分歧论证。

“折中论”与“固守论”的回应策略提示人们,道德分歧现象可以作为形成与确证道德信念的证据。按照证据主义的立场,人们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情况,进而确定相应的信念态度。人们收集证据与形成信念的过程是动态的,认知者需要结合初始证据与“新”的证据不断调整和优化自己的信念(内容与态度)。面对分歧,人们需要统筹考虑先前的证据与分歧本身提供的证据,并依据“是否存在决定性证据”来选择恰当的应对分歧的方案。换言之,道德分歧本身作为一种证据,能够促使分歧牵涉的各方统筹考虑其原初的道德信念与态度,而非在“折中论”与“固守论”之间进行简单的、非此即彼的选择。正如事实为认知分歧的解释与应对提供了指针一样,(存在或追求)道德共识也为道德分歧的解释与应对提供了指针。实在论者可以从道德共识出发,不必采取“咬子弹”的方式回应道德分歧论证。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道德分歧的认识论研究”(20BZX100)阶段性成果]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73期第5版,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宋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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