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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士论逻辑规范的现象学基础

Peirce on the Phenomenological Foundation of Logical Norms

作者简介:张留华,1976年生,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原发信息:《哲学门》20142期

内容提要:如果我们坚持逻辑学是一种有关思想的规范科学,一个备受争议的棘手问题就是:逻辑规范本身何以具有合法性?或曰,逻辑规范的基础是先验的,还是后验的?既不同于现代流行的各种逻辑主义思路,也不同于过去及当今各种版本的心理主义,也不同于那种直接把教学作为逻辑学基础的素朴观点,皮尔士主张:作为规范科学之一,逻辑学首先依赖另一类规范科学即伦理学,而包括逻辑学在内的整个规范科学都必须奠基于现象学之上。这是因为,现象学作为哲学科学的第一分部,它是有关经验或现象的最基础科学,任何其他有关生活世界的哲学科学(包括逻辑学)都依赖现象学家对于现象基本结构的分析。皮尔士有关逻辑奠基的此种现象学路径也让人想起,胡塞尔、海德格尔等其他现象学家的工作对于当代逻辑哲学问题的相关性。

If we insist that logic is the normative science about how we should think,a much difficult question is always that how logical norms are justified,either a priori or a posteriori.Being different from the popular logicist views,from all varieties of psychologism,and from the ancient opinion that mathematics is just more foundational than logic,C.S.Peirce argued that logic as just one of the three normative sciences relys on the principles of ethics,and that all the normative sciences including logic must be founded on phenomenology.According to Peirce,phenomenology,as the first division of Philosophy,is the most foundational of all sciences that study and analyze our experience,and any of the other sciences,including logic,relys on the phenomenological analysis of the basic structure of phenomenon.Peirce's approach to justifying logic reminds us of more relevance of the other phenomenologists such as Husserl and Heidegger to contemporary discussions in philosophy of logic.

标题注释:本文为教育部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知行哲学的当代研究”(项目号11JJD720019)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古典实用主义推理论研究”(项目号2013BZX002)的阶段性成果。

皮尔士至今仍是谜一样的人物,这样说,不仅是指他在美国镀金时代的生平传奇①,更多也是指他在诸多重大问题上的理论旨趣。关于后者,最典型的莫过于他一生所追求的逻辑科学。皮尔士独立于同时代的弗雷格创立了现代意义上的量词理论,被誉为现代逻辑的奠基人之一。但是,他却从一开始就属于一个在罗素及当今时代遭受忽视的逻辑代数传统;而且,他不满足代数形式的逻辑记法,在晚年潜心于一种类似于弗雷格概念文字但远较形象化的图式逻辑;相比于当今做逻辑的学者们“逻辑演算”思维,他还公开主张:逻辑学的主要工作是分析,而非演算。②不过,皮尔士令今天哲学家感到惊讶的,还远不只这些;至少,他关于现象学为逻辑学奠基的说法,会让经受逻辑主义浸洗的现代逻辑学者和分析哲学家们困惑不解。本文将围绕皮尔士这方面的工作展开论述,试图结合他宏大的哲学体系,发掘其逻辑理论发展的内在动因,进而阐释其逻辑学的现象学基础。

一 逻辑学之作为规范科学的一种

在所谓现代逻辑中,唯名论正大行其道:“语词”“句子”“论证”成为逻辑学仅有的对象,“概念”“判断”“命题”“思想”等都被归为心理主义说辞,甚至不愿意再谈论“思维(思想)规律”(laws of thought)。在另一方面,哲学家G.哈曼近些年竭力主张,就当今所流行的逻辑形态来看,逻辑学并不是一种推理理论,因而并不能发挥思想规范的功能。③尽管如此,逻辑学的规范性特征,至今依然是一个具有较多共识的观念。当今国际上流行的逻辑教科书大都开篇即强调:逻辑学的基本功能是区分论证的有效与无效、正确与错误。④遗憾的是,通常逻辑学家们只提出“规范性”就止步了,似乎“逻辑规范性有无特殊地位?”“逻辑学在何种意义上具有规范作用?”“逻辑学的规范对象是什么?”等等都完全自明而不成问题。与此相比,皮尔士在现代逻辑诞生期间对于逻辑学之作为规范科学的理解,要丰富得多、明确得多。在本节以下论述中,我们将看到,皮尔士不仅主张逻辑学的规范性是派生的,而且试图论证:逻辑学必须首先以伦理学作为自己的基础。

第一,皮尔士认为,逻辑学是规范科学,但只是三大规范科学中的一种。当我们谈到“规范”(norm)时,首先想到的是“伦理学”:英语中的ethics源自希腊语ēthikos,意为“习俗”“准则”;汉语中的“伦”本身即有“理”“序”之意。与此种思路相合,皮尔士认为,规范科学主要有逻辑学、伦理学和美学三种,而最典型的规范科学则是伦理学,即所谓的“中部规范科学”(mid-normative science)。⑤鉴于“伦理学”一词当代用法的多样性,不排除有非规范意义上的伦理学⑥,但不论如何,至少“规范伦理学”(即皮尔士所谓的antethics或practics)可以视为原本意义上的规范科学。我们知道,规范伦理学是关于“行动与理想目标相符”的一种理论,而在派生的扩展意义上,一切有关理想目标的理论都可以称为规范科学:相比于伦理学旨在使行动(action)与理想目标——“善”(goodness)——相符,逻辑学旨在使思想(thought)与理想目标——“真”(truth)——相符,美学旨在使感觉(feeling)与理想目标——“美”(beauty)——相符。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美学与逻辑学同属派生意义上的规范科学,但二者与伦理学的关系并不同:伦理学关注“我们的努力应该指向什么目标”这一问题,它最终关于“至善”(summom bonum)的追问,要求回答“不带任何努力,在直接性上,我们会想要有什么样的东西”这一问题,而后者正是美学所关注的“理想目标”,因而伦理学应该奠基于美学之上;而逻辑学追求推理或思想符合特定的目标,这本身不过是伦理学问题“我们的努力应该指向什么目的”的一种特例,因而逻辑学应该奠基于伦理学之上。总而言之,虽然逻辑学的规范性在理性社会尤为突出,但我们必须首先从伦理学的规范性来理解逻辑学的规范性,⑦而且与此种派生性相关,逻辑学在某种意义上依赖于伦理学。

第二,逻辑学是伦理学之下的一个特例,因而逻辑的规范性主要在于区分推理之好坏。关于逻辑规范性派生于伦理学,皮尔士更为一般的观点是“逻辑学是伦理学之下的一个特例”,而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皮尔士在为著名《哲学与心理学辞典》撰写的“逻辑学”词条中明确指出:“逻辑学……的中心问题是对论证进行归类,以便那些所有坏的论证被归为一类,而那些好的论证被归为另一类……”⑧也就是说,皮尔士从逻辑上对论证进行评价用的是“好”或“坏”等道德词语:逻辑学研究的是“推理为好或坏的条件,以及如果是好的推理,在何种程度上为好,在何种应用下为好。而好的推理就是能够实现其目的的推理。其目的是,在无法根据觉知而直接形成一种判断的情况下,为行动——思想,作为一种能动的过程,不过是行动的一种——提供一种指引”⑨。在这种情况下,逻辑上的好坏其实乃道德上好坏的一种特例。正如目的不明或目的不当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坏”行为一样,目的不明或目的不当的推理是不合逻辑的“坏”推理。因此,弄清楚逻辑学的“理想目标”是什么,对于“逻辑规范”即从逻辑上区分好坏至关重要。长期以来,之所以逻辑学难以达到确定状态,主要是因为众多流行的逻辑理论各自对于逻辑学的真正目标抱有不同的意见。⑩然而,“逻辑学研究的是达到思想之目的的条件或手段。它不可能解决自己的问题,除非能够清楚知道那种目的是什么。生活只可能有一种目的。而对该目的进行界定的正是伦理学。因此,要彻底而理性地做到合乎逻辑,是不可能的,除非基于一种伦理学基础。”(11)皮尔士还以自己的经历形象地描述了伦理学对于逻辑学研究的助益:“在我把逻辑学归在伦理学指导下以前,它就已经是一扇玻璃窗,透过去我们可以看到许多重要真理,但灰尘让其变得模糊,上面的沟纹也令细理扭曲。根据伦理学的指导,我把玻璃熔掉,令其变成液态。我把它过滤清澈,浇铸在正确的模子里;等它变硬时,我再不辞辛劳地将其擦亮。现在它成了一片相当透亮的镜子,能看出许多之前不能看到的东西。”(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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