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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语境下谈话、询问、讯问措施的使用问题探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监察法草案)第二稿于2017年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这部法律涉及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这一全新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的根本性问题,因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尤其是司法界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尤为关注。

根据监察法草案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委员会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可以预见将来监察法正式公布后,赋予监察委的这12项措施应该不会有所变化。在这12项措施中,除谈话和留置外,其余10项措施均为刑事诉讼法中已有的措施,从检察系统转隶的同志都应该非常熟悉这10项措施的使用场合及方式,但谈话措施却是转隶同志很少接触的。而原纪检委的同志们对于谈话措施并不陌生,但对于询问和讯问措施却接触较少。因此,对于整合后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的同志们来讲,厘清谈话、询问和讯问三种措施的使用场景及方式对于案件的调查工作至关重要。

一、“谈话”措施的使用场景及方式

谈话”措施是指调查人员以言词的方式向被调查人及相关涉案人员核实违纪和职务违法事实的一种调查措施。有过纪检工作经验的同志对于“谈话”措施应该是比较熟悉的。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纪规则)中,分别存在着“谈话函询”、“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审查谈话”和“调查谈话”五种与“谈话”相关的表述。其中“谈话函询”是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是对违纪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方式;“审查谈话”和“调查谈话”是在执纪案件调查过程中,执纪审查人员依照程序通过言词方式对“被审查人”和“相关人员”调查违纪案件事实的行为。从上述概念的比较上可以看出,监察法草案中的“谈话”措施与执纪规则中“审查谈话”和“调查谈话”的概念基本接近,且三者都是通过“谈话笔录”的形式开展。

那么监察法草案中的“谈话”措施与执纪规则中的“审查谈话”和“调查谈话”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监察法草案的规定,监察机关只有在掌握了监察对象部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条件下,才可以立案调查,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做好扎实的初核工作。而“谈话”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调查措施,主要用于在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阶段,以获取相关证据,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在此阶段,无论是被调查人还是相关证人,都适用“谈话笔录”。进入监委立案程序后,因监委既可以对职务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又可以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此时“谈话笔录”的使用就应区别开来。对于职务违法案件的调查,无论是被调查人、相关涉案人员还是证人,均应使用“谈话笔录”。而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则相应的使用“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

而在违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谈话笔录”的使用则比较简单,即对于所有的被调查人和相关涉案人员一律使用“谈话笔录”。

二、“询问”措施的使用场景及方式

询问”是指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有关人员和证人调查了解情况的一种行为。在梳理完“谈话措施”的使用场景后,“询问”措施的使用场景也就比较清晰了。

根据监察法草案第23条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但该条文没有明确此处的“调查”是指职务违法调查还是职务犯罪调查。根据对文书使用统一性原则的理解,此处的“调查”应当是仅指职务犯罪调查,而不包括职务违法调查。对于职务违法调查的案件,询问证人时,仍应使用“谈话笔录”,以此区分职务犯罪案件与普通违纪、违法案件的差别。也就是说,只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针对被调查人以外的人员才使用“询问”措施,制作“询问笔录”。

应该注意的是,在每次询问证人时均应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并附卷,首次询问时还应出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由被询问人签名、按手印后附卷。

三、“讯问”措施的使用场景及方式

  “讯问”是指调查人员为了获取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陈述、供述和辩解,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言辞等方式进行提问并加以固定的一种调查措施。从监察法草案第22条的规定来看,只有一种情况下才能采用“讯问”措施,那就是在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调查时。简言之,只有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且在被监委立案之后,对被调查人才能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时,必须在指定的专门场所进行,讯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必须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首次讯问还应当向其出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让其签名、按手印后附卷。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在对“谈话”、“询问”和“讯问”三种措施进行探讨的过程中,出现了三个概念,分别是违纪、违法和犯罪。这三个概念分别代表了被调查人的三种不同行为模式。其中“违纪”主要是指被调查人违反党组织内部纪律的行为;“违法”指的是被调查人违反了刑法以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犯罪”则是专指被调查人违反我国刑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来讲,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就必定涉嫌违反党的纪律,反之则未必。从大的层面讲,以“谈话笔录”形式开展的“谈话”主要用于违纪和违法两种案件的调查,而以“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形式开展的“询问”和“讯问”则只能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

因此,在监委立案后,采取“谈话”、“询问”和“讯问”三种措施时,应当区分案件性质来采用不同的措施。如果是涉嫌职务违法案件,那么在调查过程中,对被调查人、相关涉案人员和证人一律使用“谈话笔录”;如果是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那么在调查过程中,对被调查人应当使用“讯问笔录”,对被调查人以外的人员取证时应该使用“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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