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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醉驾”电动车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女子“醉驾”电动车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56岁的王某和家人吵架后负气出门,她酒后骑着电动车撞上了停在路边的轿车。昨天上午,因王某骑的电动车超标被鉴定为机动车,房山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6月24日,王某和家人吵架后,赌气喝了两瓶啤酒。饮酒后她骑着未上牌的电动车(两轮)上路,途经房山区良坨路时,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

    事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27.4mg/100ml;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摩托车,因此,王某被交管部门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宣判后,王某表示很后悔,她说没想到自己骑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更没想到自己会因此接受刑罚。

超标电动车属机动车

    庭审后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事故电动车重量为88.2kg,且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此案鉴定的主要依据是1999年国家轻工业局制定的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规定了电动车的判断标准: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有脚踏骑行功能等。

    而相关标准中对摩托车标准如下描述: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车辆,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大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具有人力骑行功能车辆”。据此,事故电动车已属于摩托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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