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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代缴社保惹官司仅凭社保缴费记录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一企业代缴社保惹官司 
仅凭社保缴费记录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014年08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记者 支倩倩
通讯员 刘荔     

  近日,市民刘先生遇到这么一件事。他2012年9月起在某机械公司从事销售业务,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仅为他缴纳了从2013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8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给他发放工资。2013年10月,公司无故将他辞退。刘先生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自2013年2月至2013年9月的工资12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000元。
  对此,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刘先生只是与公司原先的副总是亲戚关系,双方口头约定由刘先生自行出资,公司为其办理社保手续,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刘先生付了8个月的费用后,便不再出资,所以公司只为其缴纳了8个月的社保费,双方仅是社保费代缴关系。
  针对这一案例,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先生仅凭缴纳了8个月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无法确定双方在一年多的时间存在劳动关系,遂裁决驳回刘先生的仲裁请求。 
  随后,记者咨询了齐鲁晚报《今日章丘》公益律师团的律师张法水。张法水认为,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类似案例。对于这种处理结果,劳动者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他建议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千万不要凭借各种关系帮劳动者代缴社保,否则会遇到一系列的麻烦事。
  业内人士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能否根据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公司称刘先生从未在公司上过班,因此无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庭审中,仲裁庭要求刘先生提供在公司工作并接受其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相关证据,刘先生未能提供。仲裁庭认为,双方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不符合上述法条中规定的三大要素,因此,双方劳动关系无法确认。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挂靠”在某些单位,仅仅是为了单位为其缴纳社保,但却为企业管理,埋下了诸多隐患。也有单位为了逃避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法律的强制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但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的要件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12号)第1条规定的3个要素:(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即使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其法律关系实质上仍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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